导论
“律师”是法律职业传统中对从业者最古老和最高尚的称呼之一。早在律师作为一种被认可的“职业”正式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以前,古希腊和古罗马就已经存在一些“可以被视为”律师职业前身或者事实上已经承担法律顾问或辩护功能的社会群体:从古希腊时期因精通修辞技巧而协助辩护的“辩护帮助人”、为当事人准备法庭演说词的“演说写手”、以控告为谋生手段的“职业原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逐渐重视市民法知识的“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再到逐渐专业化的“法庭演说家”和最终在罗马帝国中晚期成型的律师团体。
不同于中国法律传统中失德积恶的“讼棍”形象,律师职业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被认为是“用动听的嗓音作战,守卫着那些处于焦虑之中的人的希望、生活和未来”的“战士”。1这与我国古代司法传统中命运多舛的“讼师”形成极大的反差。中国的法律传统历来轻视讼师这一职业团体,西法东渐之前的历代政府甚至常常通过贬损讼师来实现减少诉讼纷争、限制主张权利的目的。在无讼和息讼的法律文化里,并不承认法律职业辩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早在宋代便有“讼师恶报”之说,甚至有“教唆词讼罪”对其进行禁止,在清代“讼师”更是被描绘成狡诈贪婪的“危险群体”。2而在实践中,也是直到19世纪初期伴随着外籍律师在中国租界内执业,律师制度才真正走进中国司法制度。3
在国外英美学者的相关研究4中,不少人认为“职业”起源于中世纪的大学和协会,因此古罗马时期并没有形成律师职业。国内大多学者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律师职业滥觞于12、13世纪的英国” 5。无论西方原始法律文献中的“律师”(advocatus)是否承担着我们现代意义上完全一样的职业功能,罗马法中文献中的确出现了不少对律师团体的详细规定。倘若我们在历史文本中找到进一步的支撑材料,至少能够将西方律师职业出现的历史向前推进700年。
如果律师真的作为一门具有“组织性、学问性和公益服务性”6的职业产生于古罗马的话,那么我们不禁要追问它是“为何”和“如何”产生的。因为,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地域、哪个国家,律师职业作为最基础的法律职业,在很大程度上都浓缩了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并折射出其所处的法治环境。同时,无论在何种法律传统和政体形式中,法律职业化又都会反过来决定法治的趋势和成败。但是当下中国学界对于该问题的关注,往往是在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视角下解释讼师何以未能转变成一门正当的职业,或是经由英美法系中的社会经验和经典理论来勾勒我国法律职业的蓝图,鲜有从同根同源的大陆法系的历史经验中探究其真实模样。
其实,对律师职业起源和发展进行制度史考查,不仅仅是为了描绘律师团体甚至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同时也希望借此梳理权利辩护的历史和诉讼程序的历史,并彰显法律职业、诉讼机制与市民权利之间的联动关系。从法律史的角度分析律师职业的产生和发展,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古罗马时期的社会政治史和法律文化史,也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反观我国的独特视角,为对律师学理论展开体系性思考寻找可资利用的历史资源,从而把握律师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贡献历史才智,并为当下司法改革和国家治理中的法律职业化问题提供一定的历史经验。
一、研究对象
从研究对象来说,笔者就本书中即将出现的一些概念以及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便于读者理解。
古典拉丁文献中,最早承担辩护职能的通常是古希腊的演说家(oratorem),他们以“辩护帮助人”(συνήγορος)、“演说写手”(λογόγραφος)和“职业原告”(συκοφάντης)等身份出现在雅典法庭上。演说家泛指那些在古希腊公民大会中进行政治提议并且在法庭中进行公共诉讼的人7,他们通常以发表公共演说的方式积极参与城邦政治活动,从而获得民众的支持。古希腊的许多杰出政治人物,如梭伦(约公元前638—前559年)、伯里克利(约公元前495—前429年)、德摩斯提尼(公元前384—前322年)等,都是城邦知名的演说家。8他们除用演说术来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赢得民众的投票外,还运用自己的修辞学技巧在民众法庭中说服陪审团,影响案件的裁决。
而在古罗马,最早由庇主(patronus)承担辩护的责任,专门的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人则出现得较晚一些。毫无疑问,是那些精通说服技术的演说家首先出现在了诉讼辩护的舞台上,成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法庭演说家。例如,西塞罗就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最著名的演说家,他一生发表了无数法庭演说,是公认的“罗马第一律师”9。伴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罗马的法庭演说也不再仅限于言说的技巧,而是越来越多地关注到法律知识和技术在法庭辩护中的重要性。首先是法学家开始作为纯粹的法学顾问(iuris consultus)帮助当事人分析法律问题、提供诉讼意见,随后是代替应诉的诉讼代表(cognitor)和诉讼代理人(procurator)帮助当事人出庭辩护。直到司法制度高度发达、法律规范高度体系化的罗马帝国晚期,才产生真正职业意义上的“律师”。
有学者指出,“ advocatus ”在拉丁语中本来的词义并不是“律师”或者“诉讼辩护人”。其词源“ advocatum ”是动词advoco、advocāre(叫、呼唤的意思)的过去分词形式,由“ad-”和“ vocātu(m) ”两部分组成,意思是“召唤来……(做某事)”。因此,“ advocatus ”起初并不用来称呼那些在法庭上提供帮助的人,而是指被朋友、亲人或者解放自由人召唤过来,通过其出席来支持当事人一方观点的人或者是为当事人作证的人。10实际上,拉丁语中的“律师”(advocatus)相比较于前面其他几种诉讼保护人的称呼,确实出现在晚些时候的文献中:已知文献中,最早是在普布利乌斯·科尔涅利乌斯·塔西佗(Publius Cornelius Tacitus,公元55—117年)的作品中,律师(advocatus)开始取代演说家(orator)的用法。11无论如何,在优士丁尼时代,“律师”的功能性含义已经非常接近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主要指那些既帮助顾客进行法律咨询又代表或者帮助他们出庭辩护的法律职业者。
这些职业群体尽管大多没有得到学者们的重点关注,但是却与罗马律师制度的形成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在希腊、罗马社会中部分地或者全部地承担着律师的职能,这都属于我们考察的范围。对他们的考察是对古代西方罗马律师制度进行正本清源的关键要素,也事关罗马律师职业历史内涵的界定。
二、研究文本
选题和主旨决定了本书的出发点必须是一手的原始法律文献,但是古罗马法学资料卷帙浩繁,所以笔者在研究之初仅选取了一部分集中涉及古希腊、古罗马律师职业的法学文本和文学文本,通过翻译和整理之后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包括:
(一)法学文本
1.优士丁尼《民法大全》
优士丁尼《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中提及律师的片段主要集中在《学说汇纂》(Digesta)、《法典》(Codex)和《新律》(Novellae)。
《学说汇纂》中的片段有:D. 1.16.9.5; D. 1.2.2.46; D. 2.1.17;D. 3.1.1.4; D. 3.1.8; D. 3.1.11; D. 3.3.74; D. 5.2.32; D. 6.1.54; D. 28.4.3;D. 38.2.14.9; D. 47.15.1.1; D. 47.15.3; D. 48.10.13.1; D. 48.19.9;D. 49.14.7; D. 50.2.3.1; D. 50.4.1.2; D. 50.13.1.9; D. 50.13.1.10;D. 50.13.1.11; D. 50.13.1.12; D. 50.13.1.13; D. 50.17.168等。
《法典》中的片段有:C. 1.51.14; C. 2.6.6.pr; C. 2.6.6.2; C. 2.7.1;C. 2.7.2; C. 2.7.3; C. 2.7.4; C. 2.7.5; C. 2.7.6; C. 2.7.7; C. 2.7.8; C. 2.7.9;C. 2.7.10; C. 2.7.11; C. 2.7.12; C. 2.7.13; C. 2.7.14; C. 2.7.15; C. 2.7.16;C. 2.7.17; C. 2.7.18; C. 2.7.19; C. 2.7.20; C. 2.7.21; C. 2.7.22; C. 2.7.23;C. 2.7.24; C. 2.7.25; C. 2.7.26; C. 2.7.27; C. 2.7.29; C. 2.8.1; C. 2.8.2;C. 2.8.3; C. 2.8.4; C. 2.9.1; C. 2.9.2; C. 2.9.3; C. 2.10.1; C. 8.35.12等。其中,第二卷第七章以“关于不同法庭中的律师”(De Advocatis Diversorum Iudiciorum)为标题,共计28个片段(C. 2.7.1—C. 2.7.27、C. 2.7.29);第二卷第八章以“关于国库律师”(De Advocatis Fisici)为标题,共计4个片段(C. 2.8.1—C. 2.8.4);第二卷第九章以“律师以及那些提出诉讼和请求的人的错误”(De Errore Advocatorum vel Libellos seu Preces Concipientium)为标题,共计3个片段(C. 2.9.1—C. 2.9.3);第二卷第十章以“法官应给当事人提供辩护律师”(Ut Quae Desunt Advocationi Partium Iudex Suppleat)为标题,共计1个片段(C. 2.10.1)。这四章共计36个片段对罗马律师制度进行了集中规定,包括执业资格、特权、任期等规范,相当于现今的律师执业规范。这在事实上说明,至迟在优士丁尼时期,罗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律师制度。
《新律》中的片段有:N. 20.7; N. 60.2; N. 80.1; N. 82.1; N. 90.4; N. 90.9; N. 124.1。
2.《狄奥多西法典》
《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公元4 2 9年)是古罗马法律史上第一部官方编纂的法典,里面关于律师的片段主要集中在第二卷。
主要有:C. Th. 1.29.5; C. Th. 2.10.1; C. Th. 2.10.2; C. Th. 2.10.3;C. Th. 2.10.4; C. Th. 2.10.5; C. Th. 2.10.6.pr; C. Th. 2.11.1; C. Th. 2.12.1; C. Th. 2.12.3; C. Th. 2.12.4; C. Th. 2.12.5; C. Th. 2.12.6;C. Th. 10.15.1; C. Th. 10.15.2; C. Th. 10.15.3; C. Th. 10.15.4。这些片段在很大程度上为考察罗马帝国后古时期的司法状况提供了文本依据。
3.盖尤斯《法学阶梯》
公元2世纪的法学教师盖尤斯虽然没有在其作品中直接提及律师这个词,但第一次在罗马的法学文本中提到了两种承担律师职能的人,即盖尤斯《法学阶梯》(Gaius Institutiones)的片段G. 4.83、G. 4.97中提到的诉讼代表(cognitor)和片段G. 4.84、G. 4.98中提到的诉讼代理人(procurator),这是对罗马共和国时期律师职业进行分析的重要素材。
(二)文学文本
1.德摩斯提尼的演说词
德摩斯提尼(Demosthenes,公元前384—前322年)是公认的最伟大的雅典演说家,普鲁塔克在《希腊罗马名人传》中曾经将他与罗马的第一演说家西塞罗相提并论。12他演说风格独特,辩护尖锐,逻辑清晰,对语言和情绪有很好的把控能力。德摩斯提尼留到后世的演说词作品众多,现存世共61篇。13他的演说大多事关雅典政治,服务于其政治主张。比较典型的政治演说词有《第一奥林匹亚》(Olynthiac I)、《论和平》(On the Peace)、《关于与亚历山大条约的演说》(The Oration on the Treaty with Alexander)等17篇。本书主要分析其在法庭演说上的演说词,例如《反卡利普斯》(Apollodorus Against Callippus,参见附录三)、《论皇冠》(On the Crown)、《论不诚实的大使馆》(On the Embassy)、《反莱普提尼斯辞》(Against Leptines)等。
2.安提丰的演说词
安提丰(Antiphon,公元前480—前411年)是古希腊著名演说家。14其演说词为现存最早的演说词,其中有3篇有关凶杀庭审:《赫罗多斯的被害》(On the Murder of Herodes)、《论歌舞队之舞者》(On the Choreutes)、《控告继母投毒》(Prosecution of the Stepmother for Poisoning,参见附录一)。
3.吕西阿斯的演说词
吕西阿斯(Lysias,公元前445—前380年)是古希腊职业演说家。15吕西阿斯曾在著名修辞教师提西阿斯门下学习,后来在雅典讲授修辞学,并代人写诉讼演说词。他的演说词中已知的有35篇,如《论尼西阿斯兄弟的财产》(On the Property of the Brother of Nicias,参见附录二)。
4.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16
亚里士多德(Aristotélēs,公元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他批评和发展地继承了柏拉图的修辞学理论,指出“修辞学是有用的,可以使真理和正义获得胜利;如果判决不当,那是由于演说者不懂修辞术”17,他还指责修辞学课本编纂者只重视法庭演说,只谈题外之物,教人如何打动陪审员的情感以求获得有利的判决,而对于作为修辞术本身的或然式证明却置之不理。《修辞学》是西方最早系统介绍修辞学理论的著作,为律师职业的辩护艺术提供了技术支撑。
5.西塞罗的演说词和文学作品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是“罗马第一律师”,同时也是罗马共和国末期重要的政治家。西塞罗一生多产,为后世留下了诸多重要的法庭演说词。例如《为凯基纳辩护》(M. Tulli Ciceronis Pro A. Caecina Oratio)、《为昆克修斯辩护》(Pro Publio Quinctio)、《为阿迈利亚的洛司基乌斯辩护》(Pro Sexto Roscio Anerino)、《论土地法案》(De Lege Agraria Oratio Prima, De Lege Agraria Oratio Secunda, De Lege Agraria Oratio Tertia)等18,其作品中最出名的为《反喀提林》(Oratio In Catilinam)。19这些演说词大部分是西塞罗在作为律师出庭时为当事人所做的辩护,或者代表当事人发起的控诉,被收录在《西塞罗全集》中。同时,他还有很多重要的文学作品也是笔者研究的对象,包括《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论演说家》等。
6.昆体良的《雄辩术原理》
昆体良(Marcus Fabius Quintilianus,约公元35—100年)是罗马帝国时期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他是罗马第一位享有俸禄的修辞学教授,其著作《雄辩术原理》(Institutio Oratoria)对罗马帝国时期的演说术教育和律师职业的形成有很大影响。在其著作中,法庭辩论的内容占据了最大的篇幅。可见,这时的演说术已经不再是演说家的演说技巧,而是专为在法庭上的律师服务的一种工具。20
三、研究目标与思路
本书的目标是从法律、历史与社会的多元视角来研究律师职业的起源。其一,找出律师职业在古代西方社会生成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古希腊时期已经出现了对抗式的法庭审理,但是未能形成一门固定有序的职业。罗马共和国时期,各种不同的自由职业者分担着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功能,却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直到罗马帝国时期,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了解律师职业在古罗马社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如法律知识和辩护技术等,能够对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有所启示。其二,论证司法诉讼制度的演进对律师职业的影响。古罗马社会司法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法律诉讼到程式诉讼再到非常诉讼的演进,同时也对审判模式和诉讼参与人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这对律师职业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三,揭示古罗马社会法律职业演进的内在机制和复杂关联,尤须结合审判模式、法律貌状以及与其他法律职业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挖掘背后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从而为律师职业发展的配套制度进行理论分析。
基于此,本书的论证进路是:
(1)第一部分: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法庭审判与演说家。
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并没有为任何法律职业的产生留下空间,但是其修辞学的产生却为法律职业的核心技术——演说术奠定了基础。全民参与的雅典法治构建了一个完全业余的雅典审判法庭,主持庭审的行政官员、发起诉讼的当事人以及进行裁决的陪审团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但是法庭之外,却诞生了演说写手、“职业原告”等具有类似职业功能的演说家,更重要的是,产生和发展了作为律师之学核心技术的修辞学,为后面古罗马时期律师职业的产生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
(2)第二部分:罗马共和国及帝国早期的诉讼代理:法庭演说家。
罗马共和国及帝国早期,产生了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人,催生了大量既拥有修辞演说技巧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法庭演说家,法庭演说术为律师职业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由于古罗马诉讼模式从程式诉讼到非常诉讼的变更,原先的法律审和裁判审两个阶段的划分不复存在。整个诉讼活动都在专门的执法官的主导下进行,不再存在由当事人挑选的私人审判员,也不再要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出庭。一方面,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由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并且诉讼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由于不再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席庭审,代理活动愈加频繁,代理需求提升。法律顾问和演说家在专业上的合作,进一步推进了法庭演说术的发展。
(3)第三部分:罗马帝国中晚期律师职业的形成。
到罗马帝国中晚期,律师这一术语具有了法律咨询者、法庭辩护人等含义,而且拥有了团体及其行为规范。从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众多片段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律师有特殊的准入标准、统一的注册要求以及专门的行为道德规范,优士丁尼《法典》中还以专门章节规定了不同类型、层级的律师及其权利义务。美国著名的罗马法学家、密歇根大学古典学与罗马法教授布鲁斯·W.弗莱尔(Bruce W. Frier)在对2016年出版的英文版优士丁尼《法典》第二卷第七章标题中的“律师”进行注释时指出:“这一章主要涉及高级庭审律师,也就是辩护律师团体,这是一个有点类似于出庭律师协会的团体,他们依附帝国东部诸多大城市的主要法庭,并且在帝国后期变得高度组织化。”21
(4)结论。
作为一门高贵的职业,律师职业产生于法律高度发达的古罗马,这是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先进的权利意识等要素合力作用的成果。在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们该如何认识律师职业和发展律师制度,挖掘其历史素养以回应瞬息万变的法律世界,是我们在研究之外需要深思的问题。比较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职业环境其实可以发现:保障法律正义、维护公民权利是律师职业产生的初衷,也必须成为律师职业的行为和道德准绳。
1 C. 2.7.14.
2 参见陈景良:《讼学与讼师:宋代司法传统的诠释》,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及以后;霍存福:《唆讼、吓财、挠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讼师》,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129—137页;尤陈俊:《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177—193页;尤陈俊:《“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力量及其复合功能》,载《学术月刊》2019年第3期,第95—108页。
3 关于“律师”一词在中国的翻译与传播,请参见邱志红:《从“讼师”到“律师”——从翻译看近代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载《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第47—59页。
4 See James A. Brundage, The Medieval Origin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Canonists, Civilians, and Courts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 p. 19; Roscoe Pound, The Lawyer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 Times: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Bar Associ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West Publishing Co., 1953.
5 国内以英文文献作为主要参考文献的学者在论述律师职业的起源时,大多采纳了通说的观点。虽然大都承认“律师职业主义起源于西方”,但却以12、13世纪的英国作为论述起点。参见陈景良:《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144页及以后;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3页及以后;程汉大:《英国对抗制的起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4页及以后;尤陈俊:《阴影下的正当性——清末民初的律师职业与律师制度》,载《法学》2012年第12期,第41页及以后。
6 Roscoe Pound, What is a Profession—the Ris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Antiquiry, in Notre Dame Law Review, vol. 19, 1944, 204ss.
7 参见李尚君:《“演说舞台”上的雅典民主:德谟斯提尼的演说表演与民众的政治认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8 See Michael Gagarin, Demosthenes, Speeches 1-17,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11, p. 4.
9 Jonathan Powell and Jeremy Paterson, Cicero the Advoc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0 因为起初的庇主仅以自己在法庭上的出席来帮助作为当事人的门客,并不必然为其进行辩护。See Fausto Giumetti, La Difesa in Giudizio: Spigolature Plautine, in Studia et Documenta Historiae et Iuris, 2012, 429ss.
11 Tac. Dial. 1.1.
12 参见〔古希腊〕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582—1686页。
13 参见王志超:《德摩斯梯尼与雅典对外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页。德摩斯提尼的演说词被整理出版在洛布古典丛书中,总共7 卷。See Demosthenes , Orations , vol.Ⅰ-Ⅶ, in Loeb Classica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4 See Gerard Pendrick, Antiphon the Sophist: the Fragment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15 See Lesley Adkins and Roy A. Adkins, Handbook to Life in Ancient Gree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16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18 还如《反凯西留斯》《控威尔瑞斯——一审控词》《控威尔瑞斯——二审控词》《关于任命庞培的演说》《为克伦提乌辩护》《为拉比利乌辩护》《反喀提林》《为穆瑞纳辩护》《为苏拉辩护》《为福拉库斯辩护》《为诗人阿尔基亚辩护》《向元老院致谢》《向人民致谢》《对祭司团的演讲》《论占卜者的反应》《为普兰西乌辩护》《为塞斯提乌辩护》《对证人瓦提尼乌的盘问》《为凯留斯辩护》《关于给卸任执政官指派任职行省的演说》《为巴尔布斯辩护》《为米罗辩护》《反庇索》《为斯考鲁斯辩护》《为封泰乌斯辩护》《为马凯鲁斯辩护》《为利伽里乌辩护》《为国王戴奥塔鲁斯辩护》《反腓力辞》等。
19 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演说词卷》(上),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81页。
20 参见〔古罗马〕昆体良:《昆体良教育论著选》,任钟印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
21 Bruce W. Frier, The Codex of Justini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