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结构下中国刑法体系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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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传统犯罪论体系的反对

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至今,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立,刑事法治化受到了重视,一些重要刑法原则和刑法价值在理论界、在立法界和司法界中都得到了确定,同时,刑法学术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多也积极地推动了刑法学研究。可以说,我国刑法理论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重构犯罪构成理论的论著非常之多,但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重构理论观点内部的分歧也很大。例如,2001年,陈兴良教授编写的《本体刑法学》一书,提出“罪体—罪责”的犯罪构成体系。之后他在2003年和2013年版的《本体刑法学》中对犯罪构成设想加以进一步完善,主张构建“罪体—罪责—罪量”犯罪构成体系。2005年,张文、刘艳红、甘怡群编写的《人格刑法导论》出版,创造性地提出了二元定罪机制。2007年,周光权教授在《刑法总论》教科书中提出,犯罪成立要件分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三个阶层。2009年,曲新久教授在《刑法学》中采纳了“客观罪行—主观罪责—正当化事由”的双层次二元结构。2011年,张明楷教授在第四版《刑法学》教材中主张违法和有责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2012年,黎宏教授在《刑法学》教材中主张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进行所谓的改良,重构一种两层次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这种观点的基本架构为林亚刚教授所认同,后者在2014年出版的《刑法学教义》中将形式犯罪构成分解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将实质影响犯罪构成以及责任判断的要素分解为违法性阻却、责任阻却和减轻事由。[7]

这一时期的重构犯罪构成理论论文更是不计其数,这是对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具有标志意义的事情。2009年发生的“司考门事件”值得一提。当年,司法部考试中心组织编写的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中一改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采用了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客观上讲,这种做法虽然用心良苦,但是它忽视了一个如后讲述的、在英美法系理论部分被反复重点强调的因素,即历史在理论建构中具有理性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结果不言自明,这种做法显然操之过急了,不仅时机选择不可取,所依赖的途径也太过敏感。它不仅导致备考当年司法考试的众多考生无所适从,还招致刑法学界诸多学者的声讨。事后,高铭暄教授撰写了《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和《论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等系列文章,或者力挺耦合式犯罪论体系,或者批判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当然,黎宏教授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周光权教授的《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李洁教授的《中国通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评判》等文章和专著的出版,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些成果虽然立场不同,但合力改写了犯罪构成研究的基本进程和方向。可以说,“司考门事件”的真正意义在于打开了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进一步活跃了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学术氛围。历史表明,犯罪论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建立,它还需要根据社会文明指引的方向而发展。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凝聚了两代甚至三代学者的心血,经历了数十载的实践检验,其现实合理性、有效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经慎重论证就加以废除,显然不妥。但是“司考门事件”对于犯罪论体系研究而言是具有极大推动作用的:第一,它反映了晚近以来所谓“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间的争议已经从理论层面上升到操作层面,从而提醒我们,在学术上应该采取更为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和开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研究;第二,它表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长期以来没有认真对待犯罪构成研究的新成果,刑法学的传统结构多年来始终保持着高高在上的态势,对三要件的犯罪构造理论诉求采取消极态度,既不积极反对也不积极回应,这也是迫使主张“三要件说”的学者为试图取代主流理论而采取非常规手段的一个原因;第三,它表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对话不够,批判不充分,自说自话的情况较为严重,即便是“三要件说”的主张者,对传统理论也缺乏应有的耐心和学术交流的诚意。

在晚近十年,虽然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但是从整体上看,犯罪论体系研究的沉闷局面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而且相关研究明显缺乏与整个争议问题相匹配的手段。很明显,“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间的争论,是两种不同法律方法的较量。这在理论上势必经由比较的方法展开研讨。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避免一些习惯性做法,否则,结果将是永远不能达成共识。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结构的社会,多元化要求在刑法研究中应当支持不同刑法制度、刑法理论和刑法方法的共生共容、协同发展。刻意追求一种方法、一个理论和一个制度的做派,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所以,我们要有求同存异的基本情怀。我国当前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更多是采取寻求不同理论模式差异的做法,较少研究它们的相同点,基本不探讨彼此可以相互融通的地方,这是刑法现代化要极力避免的一个“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