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结构下中国刑法体系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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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困境与研究思路

第一节 我国犯罪论体系:传统与反传统

一、传统犯罪论体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1]基于这个传统的观点,很长时期以来,刑法学体系被划分为刑法总则、犯罪论、刑罚论和刑法各论几个范畴。其中,犯罪论体系长期以来被视为刑法学理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是1949年在学习苏联刑法学的基础上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新中国刑法学进入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不仅是新中国全面学习苏联的时期,而且也是中国法学、刑法学全面学习苏联法学、刑法学的时期。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大陆地区,学术界掀起了一股学习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热潮,正是在此历史背景下,新中国的刑法学者奠定了中国当代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就是传统犯罪论体系的初步框架。[2]

对于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历史,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两阶段说、三阶段说、四阶段说以及五阶段说。[3]但是,我们很难说清这些不同观点谁对谁错,孰优孰劣。首先,各个观点给定的政治标准不一样;其次,各个观点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为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沿革的主脉,基本态度是一致的,他们都承认我国犯罪构成经历了形成或确立、停滞以及发展这三个阶段,其他的一些阶段不过是这三个阶段基于不同政治背景而发生的较为具体的分合与演化。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围绕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或所谓的耦合式犯罪论体系)不断展开和发展的,因此,本研究采取与我国学者王勇观点相一致的划分方法,[4]根据我国耦合式犯罪论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命运,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史划分成三个基本阶段,即确立阶段、改良阶段、改革阶段。

耦合式犯罪论体系确立于1949年至1982年期间。这个阶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犯罪论体系确立、停滞和发展三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建立新法权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一方面,社会主义政权废除了国民党时期通行的一切法令和制度;另一方面,迫于当时国际和国内的紧张政治形势,新中国做出了选择,站在社会主义阵营这一边。由于上述情况,基于意识形态的考量,新中国开始全面学习苏联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当时刚刚在苏联刑法理论体系中成型的耦合式犯罪论体系被全面引入中国刑法当中。当时我国学者的主要工作,就是将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移植到我国,使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在我国学界得到正式确立,之后,这种体系渐渐发展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通说。不过,在学习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中国刑法学者并不是简单地照搬照套苏联学者的理论成果,而是根据当时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对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初步简单改造,使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成为更符合中国实际、更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于1957年编写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首次以教科书的方式勾勒出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轮廓。该教科书提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要的一系列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叫做犯罪构成的要件)的总和,这种总和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不过,这种界定是纸上谈兵,因为当时我国除了极少数几部单行刑法之外,并无系统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典。这种立法现状注定我国犯罪论体系带有强烈的苏联刑法特色。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1958年由王作富等翻译的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该书对犯罪构成理论从概念到体系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论述,从而“建立了作为刑法学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该书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研究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在中国犯罪论体系中还能明显发现其基本架构和色彩。遗憾的是,好景不长,刚刚兴起的(刑)法学研究很快就进入了停滞期。犯罪构成理论甚至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和修正主义的产品,相关研究也成为一个禁区,遭到了全面批判和彻底否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翌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这标志着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全面恢复。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刑法无疑是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与之相呼应,刑法的重要性也是不容否定的。而作为刑法学基础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然重新受到学界的关注。1981年,杨春洗教授等出版了《刑法总论》一书,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各种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它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基础。”[5]1982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出版,该书认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社会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这部教科书在我国刑法历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对理论和实践的影响极其深远。该书所建立的四要件体系也得到绝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认同,是我国刑法学界公认较为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为此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至此,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移植于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官方教材的形式完成了理论上的复活。迄今,它所确立的理论体系以及基本的内容观点,都未发生根本上的变化。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社会发展出现了开放的态势。境外、国外法学思潮不断被引介到大陆地区,刑法的思想禁区不断被打破,一些学者不再满足于传统犯罪论体系,而开始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不足进行批判,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完善建议,这导致相应的理论研究热点的出现与理论争议现状的发生。这一时期产生了大量关于犯罪构成的著作和论文。例如,1987年,樊风林教授主编的国家“六五”规划法学重点科研项目成果《犯罪构成论》出版。1988年,曾宪信、江任天、朱继良合著出版了《犯罪构成论》,该书探索了犯罪构成理论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1989年,高铭暄教授主编了《中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并再次以权威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犯罪构成的概念与四要件理论。1991年,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一书出版,该书对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1991年,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原理》一书出版,该书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些缺点。1993年,赵秉志教授主编了《刑法学通论》一书,该书在尊重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若干犯罪构成研究中的热点问题。1993年,谢望原教授发表了《关于犯罪模式论的反思与构想》一文,分析了犯罪模式的宏观和微观系统,并致力于建立犯罪构成的主体模式。

总的看来,上述作者还是维持传统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架构。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在刑法学术界听到的基本上还是完善或者改良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考虑到这个时期又是完善犯罪论体系呼声最高的时期,因此,我们将这一阶段称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两个特点:第一,改良阶段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完善传统犯罪论体系,而不是解构或者重构犯罪论体系。因而,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我国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与层次结构等形式问题进行的。这些理论基本上都是在坚持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学者们在此阶段所作的努力仍然局限在既有犯罪论体系内部,并没有突破犯罪构成的基本体系。因此,此阶段只能称为“改良”,而不是“改革”。第二,在改良阶段,学界就犯罪构成理论在一些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比如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等,但是有些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如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等,而且存在较大分歧。其中关于犯罪构成的属性主要有法定说、理论说、区别对待说和兼有说。[6]关于构成要件的数量问题,有两要件、三要件、四要件和五要件之争。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除了通说坚持的从客观到主观的排列顺序外,还有观点主张从主观到客观的排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