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原则的建制理路与立体构造
一、问题意向
“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没有什么比支配其自身策略和手腕的法条更具有直接而实在的重要性,没有什么比‘那些法条应当是什么’的哲学难题更具有能够激发其创意的深邃性。”[72]法律原则即属于这类难题。因为究其根本,法律原则是“应该是”的规范,是某事情被命令、禁止或允许具有什么性质,其内容不仅要求规范主体的行为或活动符合某种性质或实施某个目标,而且要求它的结果符合某种性质或达到某种性质状态。所以,每个法律原则实际上都表达了一个理念,换句话说,表达了一个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原则又是最佳化的命令,即命令它所规定的内容在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这就是说,法律原则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满足,它实现的程度不仅依赖于案件事实的潜在性,而且依赖于法律的潜在性。[73]这种潜在性既受制于法律原则自身内含的“手段—目的”因果关系[74],还决定于作为规制对象的“物(或人)的本质”[75]。
具体到税法建制原则场域,除会受制于法律原则的一般规律之外,它还会为税法的特殊结构所左右。一般说来,税法结构大体由三个面向构成:首先为一般基本结构面向(诸如体系正义、矛盾禁止、可理解性、法治国原则);其次则为继受民法与行政法之结构部分;最后为由税法特性所发展出的税法特有部分。唯有税法案件在司法裁判时适用法律秩序,则先适用税法及税法原则,再民法、行政法,最后为一般法律原则。[76]换言之,税法建制原则不仅受制于所有法原则本身的构造规律,而且为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相关部门法原则所影响。更重要的是,它还为税法的特有税理、事理与法理所左右。面对税法这一对“同一类法律问题”予以归类为目的的领域法[77],建造税法原则确应多方考虑。唯有统合普适性的法律原则构造规律,吸纳成熟的相关部门法原则实践,秉持税法自身的规范特性和事物本质,方可构造出契合税法税理、事理与法理的建制原则。
基于上述逻辑,本章聚焦税法建制原则的整体立场和生成规律,尝试追寻税法原则的理论源头和建制思路,构造体系化的税法建制原则系统,呈现税法建制原则兼容理论与现实的独特品质,揭示税法建制原则的方法论秉性。主体部分的逻辑架构如下:其一,从万物之形式、实质和技术三重角度导出法律的事物本质,奠定税法建制原则的事理基石,展示税法建制原则的形式、实质和技术的三维事理根源;其二,以税法事理和法律理念为中心,挖掘法律的规范特性和独特结构,求索税法建制原则的形成机理;其三,基于法律的事物本质、税法的事理特性和普适性的法律理念,探索税法原则的建制机理;其四,以税法事理、法理为基石,以税收相关部门法原则为参照,以“税收政策→税法原则(规范)→税收管理”为内核的税收治理体系规律为指引,建造“形式→技术←实质”的立体化税法原则系统,理顺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展示税法建制原则连接规范和现实的理论构造和现实阐释价值,揭示其独到的方法论性能和工具性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