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法建制原则的体系逻辑与度衡方法
一、问题意向
对事物本质的追问,催生了形式、实质与技术面向的法建制基本原则。然“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价值问题领域,如何驯服个中之恣意而尽量求其客观性,倍极困难”[224]。加上把握事物本质原本就是一项比正确使用其概念更为困难的事情。当我们具有一个概念的时候,其实很可能并没有对其本质的透彻知识。换言之,具有一个概念相容于对其本质特征的粗浅或有缺陷的理解。因此,一种哲学层面的方法论解释的目的就在于提高人们对概念背后的世界的理解;法哲学的目的就是促进人们对法律之本质的理解。[225]如同学者所言:“理论的困惑往往来源于对事物刨根问底式的追问,而知识和真理便是这种追问的回报和收获。作为哲学式的思考,法哲学的研习者不断追问法律这种事物,其根本任务恰好在于,促进人们对法律的认识。”[226]在这其中,虽有多种径路和方法助益人们找寻法律本质、建构法治体系,但“基本原则”显然是更为显赫、最为核心、尤为根本的一种评量工具和路径方法。因为它上承法律价值与理念,下启具体法律规范与措施,它们应该得到遵守,且具有方法论价值与功能,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们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227]
古往今来,学者大都认同:“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包含着两方面的要素:在价值目标上,它以法的安定性作为构成要素;在制度目标上,它以融贯法律体系的存在为基础条件。”[228]而法律体系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有效性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属性,正如真理性是命题陈述的逻辑属性一样。(在某一特定的法律体系中)一项关于法律的陈述当且仅当它虽所要表述的法律规范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时才为真。[229]无论是作为价值目标构成要素的法安定性营造,还是作为制度目标的法律体系建构,乃至是作为法律规范逻辑属性的有效性构筑,都离不开(甚至可以说是仰赖于)基本原则的深度支撑。因为“原则”代表法制传统一贯秉持不渝、而持恒加以实践的道德价值;而此一道德理论已是被“制度化”、纳入法律体系的价值,已具有法律身份。[230]只是即便如民法诸基本原则这般在立法上具有崇高地位、在理论上得到高度重视、在实务中得到广泛运用且自身体系化已达到很高程度、似乎也已形成普遍共识的成熟法域,一些基本原则的含义或不明朗,或有争议,或存在尚未被明白揭示而不被学界所体认的面向也是常有之事。[231]更别提税法这类相较欠发达的新兴法域。长久以来,不仅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学界未有定论,而且各个原则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学者也常有分歧。
在法治国家或正义的国家中,课税不得实现任意的目的,而必须按照法律上属于正当意义的秩序,亦即按照正义的原则,加以执行。正义之法以各项原理或原则为前提,不仅要求单纯的各项原则合符事理,而且要求合符事理的各项原则必须前后一致的加以适用。究其性能,原则创造统一的标准。如果毫无原则,则形同随意、恣意,恣意并非正当。如果没有原则,则正义即丧失其基础。[232]而“法之核心本质即是正义,这一点也是所有既存法律应运力去尽最大限度与可能之去保守去呈现的”[233]。法律与正义之间通过一种紧张关系而定位,这种紧张关系如同两性之间的张力。从上古时代开始,这一现象就很容易得到理解。无论是传说中赐予人类法律的神灵,还是现实中制定法律的统治者,他们都是男性,而此后的历史仍然继续了这一规律。相反,正义始终属于女性。现代意义的正义是一个相对比较晚近的概念,直到在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背景下,我们迫切地需要另一种权威来提出我们对于权利的请求,才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正义。[234]税收正义便属于一种典型的现代意义的正义。但要想实现这种正义,就需要去发现主导税收正义的基本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些追求税收正义的税法建制原则,税收立法、税法实施和税法解释才有赖以开展的基础准据和前进方向。
实事求是地说,将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与稽征经济原则作为税法建制的基本原则,并非税法学界人所共知的常识,也绝非实务操作中普遍运用的经验,而只是本书所力图推动的体系化知识,以及所希望论证和展示的一种方法论工具与方法。税法不同于一般传统部门法,即便不论它的领域法特质,单论其专业属性,就极易发现税法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社会科学。通常来说,“社会科学的研究,要在解决实际问题,要在形成理论模型,进行因果探寻和意义阐释。不仅解决问题,而且进行理论建构、因果探寻和意义阐释,都得有一定的方法。理论的核心即为方法,无方法即无理论,不同的理论必有不同的方法与之相匹配。理论的核心问题即为一个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应然与实然之间的不一致并且提出理论或规范假说之过程。其中,方法既是理论或规范假说的构成力量,也是理论或规范假说的硬核和保护带。因而,方法之于理论,至关重要。可以这么说,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理论争议都是方法之争”[235]。“因为使用一种科学方法所获取的知识会比不使用科学方法所获取的知识更加可靠。”[236]体系化的税法建制三原则供给了认知税法本质规律,校验税法具体规范,解决税收法律纠纷,指引税收法治建设的路径工具与思路方法。比如,一般来说,“当各个原则相互交叉影响同一案件时,解决纠纷必须考虑每一个原则分量的强弱”[237]。而当税收法律纠纷出现时,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绝非只是提供单纯的原则强弱指数,它们还分别呈现出不同的税收正义指向,因此,更易为决策者熟知和把握。
鉴此,本章意图揭示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与稽征经济原则这一税法建制原则系统的内在体系逻辑,挖掘各自的生成根源与事物属性,找寻可供复制和操作的思路与方法,奠定税法建制原则方法论运用的基石,以期为本书后续内容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范式。主体部分的逻辑架构如下:其一,探寻税法学的体系思维与趋向,理清体系正义与税法建制原则之间的内在关系;其二,聚焦税收法定原则,提炼其功能与内涵,检思其教义与进阶策略,展示其形式与实质之矛盾和发展趋向,型构税收形式正义的判定方法;其三,着笔量能课税原则,借助税收法定与量能课税之关联,挖掘量能课税的正义根基,证立量能课税原则的核心位置,勾画量能课税的度衡基准;其四,汇聚稽征经济原则,寻觅稽征经济的生成根由,论证稽征经济的测度工具(比例原则),阐释比例原则的评量方法。本章知识既可为税收立法、税法实施和税法解释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论指引,又可为公民介入税法事宜提供普适性的分析思路和解读税法的新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