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三卷):约900年至约1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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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解读10世纪

本卷内容包括9世纪90年代迄11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历史,即被确当描述为“漫长的10世纪”的欧洲史。尽管本卷也将这一时期的拜占庭史和伊斯兰侵略欧洲史包括在内,但是,本章主要强调西欧拉丁语区,包括原来的拉丁区和收复失地之后的拉丁区。我将试图勾勒研究这段历史的学者当下关注的图景,以及普遍认同的特征,尽管我也知道,这种概括的学术影响很可能不及包含实际内容的以下各章。如何将这一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和描述,是由一系列外来因素决定的。学术界认为,“漫长的10世纪”的基本特征是由若干总体性趋势构成的,在能够审视这些趋势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形成这些特点之前,我们需要检视这些外来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可以使用的资料的性质:是客观的,还是感知的。但是,另外两个因素几乎同样重要。第一个因素是在职业研究群体中业已使用得颇具影响的解释框架和阶段划分,不管是传统的,还是晚近形成的。第二个因素可能更为重要,即这个群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特定的历史编纂传统中进行研究和已经进行研究。

很多人认为,漫长的10世纪,比后罗马其他时段的欧洲史更缺乏资料,更缺乏关于“实际上发生过的”事件的准确可靠的信息,7世纪也许例外。这个时期之所以被称为“黑暗的世纪”(dunkles Jahrhundert)、“被人遗忘的时代” (secolo oscuro)或“冷铁时代”(现代学者感到如此不寒而栗的字眼,喻指军人逞强武力当道,言论和思想黯然失语了)[1],不仅因为野蛮占据了漫长的10世纪的大部分,还因为历史学家在研究它时困难重重,比如在试图确认事件发生顺序和当政者的谱系时。在后加洛林时期欧洲核心区域的部分地方,文本读写似乎一直处在衰落之中,而出现了口头和符号交流回归的现象。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这绝不是漫长的10世纪的普遍现象,但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这意味着人类交往经常采用这样的方式,以至于文字记录中很少看到它的踪迹。而这些踪迹对历史研究者来说都是间接的和难以解读的。

无论如何,黑暗、被人遗忘或“冷铁时代”等概念都值得商榷。他们对学源的追索十分深入,而兰克学派的政治史研究在这时期中世纪史学家群体意识中仍然居于统治地位,他们的研究在这一时期仍然产生了重要的建基性影响。当至多有一条写实性叙述涉及某个区域的高端政治(high politics)时,书写“历史的真相”比其他任何情况下都更加艰难,也更不确定,结果自然是暗淡或模糊不清。在漫长的1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欧洲很多地区的历史都是如此:东法兰克或德国历史,因科尔韦的维杜金德(Widukind of Corvey)、克雷莫纳的利乌德普兰德(Liudprand of Cremona)和圣马克西敏的阿达尔伯特(Adalbert of St.Maximin)都有记载,且涉及了10世纪中期1/3中的大部分时间,情况有些特殊。

实际上,缺乏历史记录的地区主要是欧洲西部,无论是拉丁西欧,还是伊斯兰西欧,都是如此;东欧则不然,10世纪的东欧历史并不比拜占庭历史的任何其他时期更模糊,相反甚至更明晰一些。地中海世界以外,有些地区我们的确找不到时人的记录。新兴的王国,包括罗斯、匈牙利、波希米亚和波兰,当然还有斯堪的纳维亚诸王国,都没有当时当地的原始叙述;只是后来才有了神话化的最早历史:罗斯的《往年纪事》(Tale of Bygone Years)或《罗斯早期编年史》(Russian Primary Chronicle),匈牙利12世纪后期的《无名者》及其后来的类似作品如《科赛·西米恩》和《图解编年史》(Chronicon pictum);波希米亚和波兰12世纪早期的宫廷作家、布拉格的科斯马斯和高卢人无名者;斯堪的纳维亚的萨克索·格拉马蒂库斯(Saxo Grammaticus)、《挪威王列传》(Heimskringla)。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证主义者对原始资料的严苛批评,使历史学家很少愿意将这些作品作为“原始资料”,除非陷入谨慎的绝望之境,或者偶尔引述只言片语作为润饰。即使在肯定它们的作者借鉴了现在已经失传的更早期的作品的情况下,你一般也不可能准确地指出他们在哪些地方做了这些,因为这些著作作为更早历史的后来的陈述,对于它们的分析,在很多方面还刚刚开始。一些中世纪盛期的版本提供了关于更早时期的历史信息。而一旦这些版本被视为后人写的作品,而不是过去事实的回音,那么,关于这些地区政治史的撰写,就主要借助来自法兰克、盎格鲁-撒克逊和拜占庭世界的叙述,以及阿拉伯、犹太旅行者的故事,而这些叙述故事,都是随心所欲且无上下文的信息碎片。依据它们来写,只能抱以尝试的态度,而且写得更加含糊其辞。西欧有些地区的历史写得颠三倒四,其中最严重的是勃艮第王国和加泰罗尼亚、图卢兹公国。至少就历史事件(histoire evenementielle)的重建而言,任何历史时期的欧洲统治者都没有勃艮第国王平静者康拉德那样默默无闻,他统治了近60年,却没有留下什么记录。

然而,漫长的10世纪也是一个历史学家和作家辈出的时代。他们以广阔的视野和重要而翔实的内容提供了丰富、可读的文本。他们有:萨克森地区科尔韦的维杜金德、马格德堡的阿达尔伯特(Adalbert of Magdeburg)和梅泽堡的蒂特马尔(Thietmar of Merseburg),兰斯的法罗多拉尔和里歇尔(Flodoard and Richer in Rheims),诺曼底圣-昆汀的杜多(Dudo of Saint-Quentin),法国中部夏巴纳的阿德马尔(Adhémar of Chabannes)和拉杜尔夫·格拉贝(Radulf Glaber),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北部)克雷莫纳的利乌德普兰德,罗马索拉克特的本尼狄克(Benedict of Soracte),还有里昂的萨姆皮罗(Sampiro)。《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带有浓郁的神秘色彩,它的有些版本,如由伊泽尔伍德郡长于980年前后编纂的版本,其中收集的有些篇目堪称上乘之作。一些更具地方特色的作品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洛泰林吉亚(Lotharingian)的主教行迹录(episcopal gesta),或法罗多拉尔(Flodoard)所著的《兰斯教会史》,洋洋洒洒,根据档案资料写成。其中最为重要的而且不仅仅因为保存了大量幸存史料的是,始自这个时期的大部头的圣徒列传和灵异事件辑录:10世纪真是盛产传记的黄金时代。

然而,传统立场的转变是缓慢的。下面的事实很能说明现代中世纪研究者与“圣徒传记”的关系:一方面,几乎所有那个时期的主要传记作品都有了现代版本而且很可以使用;另一方面,对大部分“传记”的研讨还必须借用古老的、往往残缺不全的版本。历史学家与事实打交道,圣徒传记作家从事虚构,两者在19世纪的区别,很可能同样适用于一个时代的学术,这个时代首先注重确定人物、事件、地点和时间,而这一切在“传记”文本中往往是不准确甚至错误的。不过,现在这种区别需要超越,因为根本没有证明,这种关于反映10世纪作者的写作动机和实践的区别具有任何重要性:很多“历史学家”也写“传记”。[2]

其实,即使在通常被视为历史学家而不是传记作家的那些人中,也没有几个能给我们留下直截了当、令人满意的文本。实证主义资料批评的酸浴,可能已经几乎彻底解构了后来被神话化的欧洲周边的历史,但也使被剥离得体无完肤的作家们如维杜金德、里歇尔和杜多等人光洁的外表陷入了深深的纷争之中。分歧如此严重,以至于马丁·林策尔围绕“10世纪的真相问题”(意指“在那儿”的过去事实显得愈益遥不可及,我们是否能以现存叙述了解过去运行的轨迹,这本身就存在问题)撰文论说。近来,卡尔理查德·布吕尔(Carlrichard Brühl)已经感到,完全可以将维杜金德和里歇尔作为小说家(romanciers)[3]来讨论。20世纪末,仍然没有历史学家愿意理直气壮地向世人呈现这种经验主义色彩极浓的作品。尽管被林策尔和布吕尔所质疑的这些资料的问题只是一部分,但它们确实是存在的,因为在那些作品中,神话、史诗、教士寓言和民间传说的成分频繁映入我们的眼帘,却几乎没有提供直截了当的实证主义的解释。[4]

具有实证主义思维方式的历史学家,习惯于从文本中捡取不确定和主观性信息,并与实录证据中的确定数据进行比对。在这一时期,实录证据出自各种令状,而多种王家证书也存有完好的现代版本:由东法兰克(德国)、勃艮第、匈牙利和意大利的统治者签发或以他们的名义签发的凭证保存完整,西法兰克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至于教皇的信件和特权,我们拥有这个时期所有凭证的各种版本。[5]即使有些地区——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西班牙半岛和拜占庭——图版所存不全,缺口也正在填补。在此之下,情形便不那么乐观。尽管这个时期的特点是,低于王家地位的大主教、主教、公爵或侯爵行使“准帝王”权力,但是他们签发的令状并不是很多,而且在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开始收集现代版本,[6]一个例外是意大利王国的判例,以国王名义(或表面上)主持法庭者对判决的记录已被收存。[7]

这个时期留存下来的大量非王家令状材料,有似我们今天的财产转让及证书办理记录或解决纠纷说明。这类文件通常提供一个关于财产转让和纠纷解决的微型陈述,并附带现场出席者的名单。据我们所知,在北欧很多地区,这些文件仅仅视为交易记录,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尽管在英国和意大利不一定如此。恰恰就是在本卷所覆盖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关于欧洲很多地区特别是法国的叙述,愈益扩大和详尽,以至于实际上有人坚称,这样事无巨细的赘述,会误导历史学家以为他们所着力描绘的东西是关于10世纪的新发现,而不是简单地将过去第一次记录下来。[8]上述材料的地理分布很不平衡,他们收集的各种版本的质量也参差不齐。地中海区——意大利北部和南部、西班牙有些地方(特别是加泰罗尼亚和卡斯提尔)——的档案资料非常充实完整,虽然并不一直为世人所熟知和利用。在北欧,这种现存资料的收录情况也大体如此,那里的房地产契册往往由宗教机构汇总整理。在10世纪以及本卷覆盖的时间之后的半个世纪里,宗教机构采取措施,将他们的财产归属和管理规整得井然有序,合理有致,据以选编档案,整理成书。现存大型的未经整理的档案材料十分少见,10—11世纪克吕尼修道院的大型档案材料例外。[9]特别值得注意的是,8、9世纪北欧很多中心区,从里登到圣加伦,都曾踊跃整理档案材料;10世纪则不同,或者完全停止了整理,或者整理速度和规模大幅缩减。

一直到最近,这些资料很少得到全面系统的编纂整理,它的性质也一直没有得到历史学家合理的鉴定。古文书学的历史是专注于辨别真伪的历史。在处理王室和教皇的特许状时,首先要鉴定实物的真伪,这是十分正确和重要的,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说,这类文件自身足以保证它内含的权利要求,这就使得伪造十分值得,无论是当时,还是日后。但是,伪造并不算严重,还没有到毁灭令状的程度。每一份特许状的背后都有一个故事,即使我们能够确定某一令状名副其实,其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本身,也不能保证故事的历史意义中的真实性或完整性或有效性。大多数类似的故事的确说明了令状的不完整性,历史学家也刚刚开始研究令状签署者的叙述策略,以及令状执行的叙述策略。随着早已为人注意的更加烦琐的令状签署风格的形成,这样的研究愈加重要。令状包括诉状和协议,它们贯穿了有关争端的全部历史。在看似司法文件的资料中,包含着发现这些微观史的事实,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上述资料的主观性,并不能说明对它们的解读不存在问题。

在这一阶段的早期,在拉丁欧洲的某些地区,虽然不是全部,令状签发出现了暂时性减少的趋势,尽管10世纪后期在各地几乎全线恢复并呈稳步上升趋势,这是持“被人遗忘的时代”观点者所没有理清的事实。但是,在拉丁欧洲几乎所有地方,立法活动都呈现真实的、持续很久的下滑趋势,这对为数极少的既熟悉西欧拉丁政治文化,又知晓拜占庭或伊斯兰政治文化的时人来说,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10]在这一时期西欧的大部分地区,没有或几乎没有立法存留下来,甚至在那些统治者似乎坚强有力、名震一方的地区,也是如此。但这不能归因于材料的大规模遗失。加洛林时代法令编订传统到9世纪末实际上已经绝迹(西法兰克在884年之后,意大利在898年之后,东法兰克在852年之后)。奥托家族的国王及其大臣知道什么是法令集,却将他们自己局限于颁行非常偶然的特别敕令。[11]加洛林时代法令集的收集,特别是安塞吉苏斯(Ansegis)的收集,在10世纪和11世纪继续被人所复制,在西法兰克和东法兰克王国尤其如此。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手稿究竟被拿去做什么,却一点也不清楚。[12]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是10世纪西欧立法匮缺的特大例外,从欧洲大陆辗转传入的加洛林王朝的法令汇编为英格兰王国提供了灵感,他们不甘落后,吸收并发展了加洛林政府的经验,颁布了一系列长篇法典,比较有名的是埃塞尔斯坦(Æthelstan)、埃塞尔雷德(Æthelred)、克努特(Cnut)法典。[13]11世纪早期匈牙利的斯蒂芬国王对卡洛林王朝法令汇编的模仿却有些拙朴粗陋,相形见绌。[14]而正如人们所期望的,拜占庭帝国对法令汇编传统的发展,则比较顺利和连贯:10世纪的统治者继续立法势属必然,且无中断与衰落。[15]

教会的立法也减少了。作为教士集会的宗教会议,更可能仅仅将司法判决的协议或令状神圣化的任务,交给被强行拉来偶然出庭作证的人们去完成,而不会以宗教法规的形式来立法。[16]同样,加洛林时代重要的主教法规制定传统,在10世纪主教活动中的应和者也比较少了。[17]这种消极无为的状况在10世纪早期特别突出;约950年后,情形渐有恢复。尽管这种恢复在任何地方都还相当缓慢。1049年,利奥九世的会议在兰斯和梅斯发起了一系列宗教会议改革,这使西欧不再处在长期立法空白的时代,加洛林时代早期会议活动的恢复就是如此。[18]我们的描绘仍然不够全面,因为尽管那些在拜占庭和欧洲西部留存下来的世俗法律已经基本上编纂整齐,但是宗教会议立法直到现在才受到应有的重视。[19]特别是我们缺乏一种综合的宗教会议立法文本,“上帝的和平与休战”运动的立法就是在这些会议上得以发布的。[20]漫长的10世纪经常使用的教会法汇编,我们同样缺少几乎任何一个现代版本,也没有10世纪末沃尔姆斯的布尔夏德(Burchard)编纂的稿本,这个稿本质量上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取代这些更早的版本。[21]

几乎所有10世纪留存下来的信函汇编(汇编之外保存下来的10世纪的信函不多),都可以在教会法的语境中予以审视。绝非偶然,最重要的信函与重要的改革派教士——维罗纳和列日的拉瑟、兰斯的热贝尔、沙特尔的富尔伯特和坎特伯雷的邓斯坦——密切相关,汇编中包括了很多涉及教会法实际事宜的信函。[22]然而,这些信函不应仅从单一的背景中解读。将信函汇编成册以便保存的动机,在随后的11世纪和12世纪里愈益强烈,也更加普遍。这不仅仅是这个时代人们注重记忆的产物,也不仅仅基于对有关人士保持纪念的愿望,而且出于某种需要——典范训练教士的需要:邓斯坦、热贝尔和富尔伯特既是律师,也是教师,这一点非常重要。该时期的拉丁诗歌艺术也隶属于修辞学说教传统:这是一种学校艺术,而在此前却是一种宫廷艺术,至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如此。[23]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拉丁西欧和拜占庭以及伊斯兰宫廷核心文化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

人们认为,与中世纪早期一样,漫长的10世纪的资料留存应该对历史学家的感受和解读产生比实际更大的影响。考古发掘在后加洛林时代城市史的重建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特别是通过对维京约克(Viking York)和都柏林的详尽调查,彼得·约翰内克所写的那一章就阐明了考古发掘是这样影响了我们对这个时期的看法。但是,我们关于后加洛林时代的聚居方式的观点,总的来说受考古成果的影响比较小,正如罗伯特·福西耶在下文所说(与很多学者的观点不谋而合,虽然不是所有学者),毋庸置疑,这个时期村庄首先呈现出明确的形式并坐落在固定的地点。至于在后加洛林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贵族阶层,如果说在漫长的10世纪也已经“定居下来”,则未免值得商榷。虽然贵族住所(往往是筑堡设防的场所)的演变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研究,而且与这个时期家庭结构的转变联系起来,但是对于北欧非城镇贵族的居住地点和方式,我们还远远没有弄清楚。[24]毫无疑问,研究10世纪历史的史学家对考古学应当给予较此前更多的关注;但是,更具实质意义的综合研究的缺乏、发掘成果发布的空白,以及各国考古传统的多样性(比即将探讨的历史地理传统的多样性更突出),仍在可预见的未来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有几种实物遗存因历史学家普遍忽视非书面材料而被遗忘,如绘画、雕像、金器、象牙作品和建筑,这些通常是艺术史学家的研究对象。手稿既是实物,也是主观写照的汇集,对它们的研究至少已经获得了与对这一时期的文字资料的研究的同样重视。受到关注的还有幸存下来的金属器、木刻和象牙雕刻物件,制作成书的封面、雕刻面板、礼仪梳,尤其是用来做圣物箱和王家器物的部件。但是,相关记载大都已经遗失,一些背景也无法再现。实际上,完整无损保存至今的10世纪建筑,只有为数很少的基督教建筑,而没有世俗建筑。而装饰这些建筑的壁画和挂毯,很可能比业已得到阐释的手稿更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个时期的文化和自我影像,但除了偶然幸存下来的如赖谢瑙(Reichenau)的圣乔治大教堂(the church of St.George)还几乎完整保存了整套的壁画,其他的都已消失得几乎无迹可寻。有不少神职人员的法衣遗留下来,但记录国王和贵族事迹的挂毯只能从一些随意书写的文书中才能探知一二。很多类似的实物遗存广受文化历史学家、政治历史学家和艺术史学家的关注,用德国中古史学家珀西·厄斯特·施拉姆(Percy Ernst Schramm)的话说,它们属于或被认为属于“贵族的标志,国家的象征”。如同书面材料对于它们的说明,即作为象征行为的记录(经常以逸事的形式),它们提供了一种进入这时社会精英精神世界的路径,这或许是我们通过更直接的不能言说的证据接近这一目标的另外的路径。[25]

用于研究这一阶段历史的原始资料远远不能规定研究这段历史的方法。克劳迪奥·莱奥纳尔迪(Claudio Leonardi)在知识生活这一章开头即说,晚期加洛林学者与文人和11世纪后期早些时候的经院哲学家之间的时代,经常被认为属于后加洛林时代或前格列高利时代,这样也就否定了它自己的同一性。[26]相似的评论也能用于这一时期其他方面的主流阐释。当然,使用这样的术语有某些合理性,后面也有诠释框架的支持。10世纪欧洲的大部分地区——虽然几乎不包括拜占庭和伊斯兰的疆域——都在一定程度上自视属于后加洛林时代:它依依不舍地眷恋着一个曾经繁荣昌达、现在却已没落的秩序,同时又希望使这个秩序永存于历史的记忆之中。当后继邦国的继承者们回顾法兰克人的黄金时代时,因为缺乏清晰准确的记忆,这个时代越发显得光彩夺目、熠熠生辉。加洛林人一直很少居住的地方,如法国南部,加洛林怀旧情结反而最为炽烈。一旦真正的加洛林人不复存在,怀旧情结就会滋长:奥托三世,而不是奥托一世,迈出了追封查理大帝为圣徒的第一步。[27]后加洛林时期欧洲的核心区域还残存着泛法兰克观念,而这时各王国(还不是国家)早已开始形成自己的认同意识。在向北向东延伸的前法兰克巨大弧形疆域内,从英格兰到匈牙利,无论是埃德加和埃塞尔雷德的威塞克斯(the Wessex of Edgar and Æthelred)对法令集形式上的模仿,还是为了奠定早期匈牙利法律的基础而对《巴瓦廖茹姆法典》(Lex Baiuuariorum)所做的修改,奥托人,如同口传和文本神话中的加洛林政体,被奉为当代霸权的榜样而加以效仿,树立了发展的典范。同样,虽然“格列高利”和“前格列高利”这些术语近些年来备受诟病,但也不能完全弃之不用。[28]教会改革者以及11世纪中、晚期的历史学家对此进行了普遍指责,而且,这些指责在19、20世纪历史学家中得到了应和。这至少表明,我们对10世纪和11世纪早期欧洲的认识还能达成一定程度的统一,而这时的欧洲交织着罪恶、教会的恶习,以及少数极端团体为克服这些缺陷所做的努力。

对于刚才提及的界限,当前其他两种模式给出了更广泛的版本。大部分以德语编撰的历史——以前也以法语编撰,见证了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对第一和第二封建时代的区分——认为11世纪中期标志着从“古风社会”走向“旧的欧洲秩序”的关键性转变。而旧的欧洲秩序是指从11世纪晚期到18世纪晚期的欧洲历史。[29]可以认为,这是对 “前格列高利时代”和“后格列高利时代”分析框架的一种更为世俗、更加社会学的重写(rewriting):按照这一观点,教会改革仅仅是11世纪以来理性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剧的普遍社会变革的征兆。[30]

另一种观点更强调发展的政治性质,将这一时期视为拉丁西欧一个漫长阶段的开始。在这个时代,欧洲通过以攻取领土为目的的王朝战争而逐渐被塑造成形,很多地区成为当今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原型。当然,这个术语用于10世纪还不合适。杰弗里·巴勒克拉夫(Geoffrey Barraclough)把漫长的10世纪定义为“对欧洲的严峻考验”,这一时期,大规模的跨区域帝国最终销声匿迹,代之而起的是通过后来欧洲史而熟悉的小型王国。[31]大部分欧洲政治地理肯定被认为在这一时期已经开始形成,1968年召开了以这时“民族国家起源”为议题的大型国际会议,其召开的基础就在于此。[32]然而,即使单独作为政治史来解读,它也是更适用于欧洲的某些地区而不是全部。对于欧洲的北部和东部,它显然是适用的。在这些地区,今天的政体是在10世纪从史前时代起源发展而来的,形式可辨。德国中世纪史的编撰也把主要精力倾注在“德国史的开端”上。现在,一般将这些开端置于漫长的10世纪而不是9世纪,虽然这些开端不再被定义到一个重要的年份上,如911年或919年或936年。[33]

然而,恰恰是德国中古史学家寻求建立“法国史的开端”,并把这些开端置于同一历史时期。[34]法国历史学家却认为这是一个并不十分重要的时期,因为到10世纪的某一时间,一些东西已经清晰可辨,法国已经初具轮廓了。的确,在法国史学传统中,一种对立的观点已经提出来。不去使用“欧洲的诞生”这样虚夸的辞藻,实际是把10世纪作为一个旧秩序的终结,不仅仅是后加洛林时代而且是后罗马时代的终结。持这一观点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一些学者力图强调,从古代晚期到10世纪晚期,法律和政治制度一以贯之,没有中断。[35]另一些人,即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或新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则强调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及由此导致的由奴隶制向农奴制嬗递的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结构的形成(或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说,由奴隶占有制到封建制的转变)。[36]还有人将10世纪视为一种新社会裂变的终结,这是一个远距离交流几乎已经废止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人们的视野所及,无过于登城远望所能到达的范围。[37]

有了这些考虑,我们已经触及刚开始谈到的第三类因素(input)了。研究10世纪的历史,可供选择的解释框架取决于历史学家所遵循的史学传统,这不只是因为刚刚讨论过的原因。欧洲各地具有共同的传统,但是地域差异也非常明显。尤其,欧洲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主导叙事(the master narratives)表明,这一时期的哪一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欧洲还没有达成全面一致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语言问题:使用的技术术语和概念工具(conceptual apparatus)因民族传统不同而各有差异;而且,迄今还没有针对这些问题的指南,以帮助历史学家进行可靠的翻译。人们日益认识到其他传统的存在以及在其他传统框架下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会在下一代史学家中形成一个真正的10世纪历史的欧洲史观。我们目前认定的过去的一些真正的分歧,可能将来证明只是观念的分歧,以及不同术语和史学传统所造成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划分时代的方法,以及或隐而不宣或坦率直陈的基本模式都来自法国历史。在用英语书写的历史中,强调这一点是有价值的。不仅法国中世纪史学家比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史学家习惯奉献这样的理论,英国中世纪史中盎格鲁-诺曼(Anglo-Norman)与盎格鲁-安茹(Anglo-Angevin)的密切关系,加上英语词汇领域(in the Anglolexic world)居于主导地位的外语教学传统,也形成了研究方法的“法国中心观”(Francocentric):在英国和美国,法国中古史经常被喻指为整部10世纪和11世纪早期的欧洲史。更重要的仍然是方法,用这种方法,一部部让人印象深刻的区域史研究,以翔实的细节,把后加洛林时代法国各个地区的转变描写得栩栩如生,丰实可读。[38]这些区域史研究始于杜比(Duby)对马康奈(Mâconnais)地区的经典研究,并在很多方面又从他的研究中获得了启发。因此我们对10世纪的西法兰克(west Francia)比对欧洲其他地区有更清晰的了解,这不一定是因为材料来源本身固有的优越性,而是因为很多地区都已经被用某种方法系统研究过,而对10世纪的巴伐利亚 (Bavaria)和翁布里亚(Umbria)的研究,却还没有采用这种方法(这样做也许是可能的,的确,法国历史学家已经超越西法兰克边界输出他们的方法了)。[39]年鉴学派(Annales)提出了“总体历史”(total history)的想法,这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想法,而这种想法,在研究中世纪盛期(the high middle ages)的历史学家那里较研究以后各段历史的历史学家更容易得到实现,虽然这些阶段更适于撰写论文。这可以说是一个意外,果真如此,这应该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意外。

意大利和西班牙中古史学家的立场和传统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10世纪是一个极具地域性特点的时代:对意大利或西班牙半岛的历史状况做出富有意义的概括总结虽非不能,但也非易事。而且,意大利和西班牙史学的主导叙事(master narratives)把这段历史描述成一个停滞不前的时代:等待市镇出现,或等待再征服(reconquista),以及因此寻找这些事件的起源。把10世纪看成一个旧时代的结束或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这既不适用于意大利,也不适用于西班牙。虽然可以把10世纪上半叶作为意大利由“国家”的国王统治的世纪而加以讨论,这种做法也是直到现在才可以被接受,而且还要加上引号予以特别标示。10世纪也不是一个对西班牙的自我认知有什么重大意义的时代。一方面,就莱昂—阿斯图里亚的幸存和巩固而言,关键的阶段是9世纪而不是10世纪。另一方面,西班牙的政治地理直到很晚才定型。卡斯蒂尔(Castile)最终迎合威塞克斯的目的在于获取半岛其余部分的大部,在这一时期,它仍然是一个不安定的边区。依然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专业的历史写作很久以来都没有建立起来,资金也没有阿尔卑斯山和比利牛斯山北面的国家充足。关于这一阶段,还需要做大量的以建立事实依据为主要任务的实证研究的基础工作。所以,近些年来,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历史学家已经深受法国中世纪史学家研究旨趣的影响,这是很重要的。两项大型且富于影响的研究对于设定研究议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项是皮埃尔·图博特(Pierre Toubert)对拉丁姆(Latium)的研究,另一项是皮埃尔·博纳西(Pierre Bonnassie)对加泰罗尼亚(Catalonia)的研究。[40]

如本卷序言部分所解释的,本卷的顺序参照了10世纪加洛林的历史。关于“后加洛林中心”各章,按“后加洛林”这一概念的观点置于边缘区之前。虽然拜占庭和西班牙的伊斯兰统治者都不会认同这么做。不过,其他分类法也是可能的:如果说这一阶段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历史呈现严重的区域化和碎片化,德国、英国和东欧国家却远非如此,虽然原因视情况而各有不同。德国中古史学家几乎不受革命观念的干扰,不管是封建的革命,还是非封建的革命;在他们看来,欧洲史决定性的转折出现在11世纪下半叶,是伴随着萨克森王朝(或奥托王朝)和萨利安王朝统治(Ottonian and Salian rule)的终结,教会的改革、十字军的东侵,以及早期经院哲学的形成而发生的。10世纪的德国领土,像法国、意大利或英格兰一样,群雄割据,但是这段历史的主导叙事仍然被视为国王史的叙事。虽然上一代人已经以精妙的笔触和生动的细节对此进行了重写,但与政治史或经济史的发展仍鲜有联系。[41]设防牢固的贵族住所、日益强化的私人治权、暴力的增多和农奴制对奴隶制的替代——凡此种种,这些10世纪的变化都给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中古史学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说类似的变化发生在德国漫长的10世纪亦无不可,但人们并不认为这些变化对于事件的进程和政体的发展也产生了这样举足轻重、影响深远的作用。

这一看法虽显保守,却不应视为停步不前。一代人之前,德国漫长的10世纪史的研究看起来的确缺乏活力。资料经过精心编辑,但众所周知,又存在局限,而且人们普遍认为,或许除了统治阶层的思想意识领域的研究之外,几乎乏善可陈。即使在这一领域,也还要沿着施拉姆(Schramm)、埃德曼(Erdmann)和坎特罗威茨(Kantorowicz)等人开创的路径继续进行调查工作,而且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说在今天看来,这些都不再是事实,那么,这也不是由于原始资料获得了重大发现,或者研究课题受到了外界的有力推动:关于历史分期和有关革命的争论,德国历史学家几乎全然不为所动。回顾过去可以看到,转变是从赫尔穆特·博伊曼(Helmut Beumann)对科尔韦的维杜金德(Widukind of Corvey)的研究开始的。[42]在接下来的四十多年里,它所引发的效应是人们日益认识到需要以自己的方式去阅读奥托史学的精品杰作。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人们曾怀着日益急迫的心情以一种实证主义的态度挖掘这些文本,企图迫使它们展示“历史的真相”。如今,这种情形业已为一种文学式的“文本细读”所取代(虽然这几乎不能归于文学研究,而且完全不能归于一直没有影响德国中世纪史学家的后结构主义世界观)。同时,通过对历史人物细致具体的研究和统治者巡游路线(the rulers' itineraries)一丝不苟的重建,我们对东法兰克王国和德意志王国的基本要素的理解都有了改变。[43]

漫长10世纪的英格兰和海峡的另一端没什么两样,显然也是一个地域分割的社会。[44]的确,就在这一时期,英格兰的形成不再是愿望,或许有时已经几乎成为一个社区(community),这一过程到11世纪早期才告完成。然而,它的历史书写坚决抵制地域研究方法,并不是没有这样的方法可供采用,而是这种方法在主流话语中无立足之地。[45]或可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始资料严重匮乏:把10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整个英格兰的各类确证无疑、真实可靠的令状加起来,也不及奥托一世自己签发的、幸存下来的公文数量,或只抵克吕尼一个档案馆幸存下来的单类档案的一小部分,而世所公认,这一档案馆藏有大量非典型性(atypical)档案。在当时著述材料中可以发现大量关于东、西法兰克政治制度的象征性描述,其中也没有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补充材料的存留。不过,更为重要的是主导叙事(master-narrative)的影响,这一叙事把英国史描绘成一部成功史,认为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较早发展使这种成功成为可能。晚近的史学研究极力将这一发展的起点再向后推,置于传统认同的起点之前,即诺曼征服之后的几代人;而一种可信的观点已经提出来,认为这一开端出现在英格兰史上阿尔弗雷德(Alfred)和埃德加(Edgar)之间的加洛林阶段,在这一阶段,战争胜利、领土合并、法规颁行以及按早期中世纪标准衡量一套同质的(homogenous)地方机构的形成,彼此并立共存,协同发展。[46]老一代历史学家认为由于诺曼征服,英格兰是在劫持驱迫下而被拖进欧洲,进而拖进现代的,而新的观点更一方面改写了10世纪和11世纪的英国史,另一方面又保留了脱离大陆发展的隔绝状态。没有哪种变化或变革,封建的或是其他的,曾使这个岛国感到忧虑;显而易见,也没有类似的事情在这里发生,像设防民居的发展,或流动聚落(settlement patterns)的定居,总体来说这些仍然是考古学家的关注内容。[47]

就资料而言,如果与地中海各地区,甚至阿尔卑斯山以北前法兰克诸王国的充裕相比,漫长的10世纪的英格兰似乎是薄弱的,但与东欧和北欧的贫乏相比,它又是丰富的。罗斯(Rus)和东欧主要国家(proto-state),波兰、波西米亚,以及匈牙利的历史很可能争议颇多或可算是本卷各章中争议最多的。[48]这一方面由于资料大多破碎支离、时间晚出、解读模棱两可、歧义重重,因而难以避免;另一方面,至少对东欧而言,也由20世纪的政治剧变所致(uncertainties)。后凡尔赛时期(post-Versailles)安定下来的诸国在过去八十多年并没有一直享有外无威胁,内可安居的平静。这种情形下,这些地区的历史学家对于采用新的方法反应迟钝便不足为奇,而方法论的更新在西面的国家看来已经理所当然了。10世纪的波兰、匈牙利或俄罗斯的历史,6世纪的高卢史和大不列颠史一样,难以解读或更难解读,因为我们掌握的书面材料几乎都是外来的和晚出的。但是,它们在时间上相距不远,在意义上也大体一样,比如,与6世纪英格兰的萨克逊王国相比便是如此。分析那些支离破碎的证据也不会像西欧历史学家那样偏离当今的现实和意义。在这些历史学家所处的社会里,人们的国家认同感并不要求他们要对遥远的过去持相同的观点。

从西欧的视角看,拜占庭史和欧洲的伊斯兰史的史学传统始终是异于常规的。[49]虽然,作为实际上处在先导地位的历史(the history of a “virtual precursor”),拜占庭史对希腊人和俄罗斯人有着特殊的意义。拜占庭史较迄今为止民族史研究的任何领域都是更加国际化的一门学科。同时,它对学者的语言技能和技术技能所要求的高水准产生了双重影响:几乎没有拜占庭史的专家有时间和精力用于真正熟悉西欧史或即使是西欧史的一部分,并能达到西欧史专家的水平。而西欧中世纪史学者同样不得不依赖他人作为向导(正如本章的作者)。适用于西欧的研究路径不能真正适合拜占庭,而对于拜占庭史来说,在最近的有关不仅政治、文化,而且经济的解释中,从886年到1025年之间的这一漫长的10世纪,既是一个黄金时代,也是一个冷铁时代。类似的考虑也适用于西班牙哈里发(the Spanish caliphate)的历史以及同时期西西里伊斯兰埃米尔(the Islamic amirs)的历史,只是这里的问题更复杂一些,因为原始材料支离破碎,又常常较晚发现,且这些地区在政治文化上居于重要地位,它们都位于一个大文化的边缘,而都市中心则在别处。不管从哪方面讲,没有哪一个区域比本卷所覆盖的这个地区更需要跨文化比较或更难进行跨文化比较了。对于当前的发展情况,只能这么说,用于研究漫长的10世纪的拉丁西欧史的历史分期和阐释框架,看来和同时期拜占庭史或伊斯兰史没有多大关联。不过这一印象可能是视觉幻象而非现实。

但是,一些区别肯定是存在的。拜占庭(及它的保加利亚模仿者)和伊斯兰西班牙各以其首都为中心,有固定的宫廷和统治者,而这位统治者远不仅仅是同辈中的长者(primus inter pares),作用也远大于此。无疑,幸存下来的材料和阐释传统夸大了上述社群(societies)与首都的关系。但是不考虑这一点,就可能把他们的地位降至西欧巡回治理政权(itinerant rulership)所塑造的社群组织的层次(the organisational status)。在城市化的、以宫廷为中心的文化里,统治者通常有一个固定的地方,在那里征收赋税和制定法律。这种文化本身就与本卷所论及的主要地区的文化不同,尤其是中心与边缘或首都与行省之间的分立,这本身就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不仅仅是一个比喻。

另一有违常规的史学传统是美国中古史学者的传统(实际上,这一传统在本卷难以体现,虽然不是刻意而为,而是因为事不凑巧)。他们的传统与欧洲传统一直没有区分开来。美国最初几代中古史学者大多是在欧洲的学校接受了历史书写训练并获得了启迪。而在20世纪中期,这种智力上的依附因为一批重要的逃亡者和避难者的影响而得以维持,这和美国其他学术领域的情形一样。但是,虽然欧洲的中世纪历史就是美国的中世纪历史,两者却有着不同的中世纪史学。与英国历史的联系,以及通过盎格鲁-诺曼人和安茹帝国与法国中世纪史的联系一样,对美国中世纪史的研究一直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挪用历史(appropriating the past)的唯一可能的方法。美国人第一、二位的种族是东、中、南欧人(非洲裔美国人或亚裔美国人中中世纪史学家为数很少),对他们来说,与英国史和法国中世纪史的联系甚至不是最重要的。而且,学术组织一直喜欢以整体方法研究这段特别的文化,除了中古史研究旗帜下的“连续的”历史,还涉及文学和艺术遗物。结果,把中世纪史学家暴露在相邻学科的影响之下,而这种影响在欧洲的很多地方才刚刚开始。虽然美国中世纪史学家也参与欧洲中世纪学者的辩论,或支持或反对,且与欧洲历史学家一样容易受法国中心主义的影响,但他们的中古史研究很多时候在方法上更独立公正、更富创新性。近期的一些重要研究可能只有在远隔茫茫大西洋的这个国度才能做出。[50]

材料的保存和史学传统的多样都具有偶然性,尽管漫长的10世纪可能因此而有些琐碎,还是可以做出一些概括。但是,正如我们所见到的,这极少没有异议。总体上说,近几十年来,对漫长10世纪的经济活动水平变化的意见不断增多。对货币化的看法是正面的和肯定的;维京人、萨拉森人和马扎尔人的入侵让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以悲观忧郁的笔调描述了这一时代,现在很多人认为这些入侵者的推动具有积极作用,他们劫掠了积聚大量珍宝的中心,然后再把这些财富散发出去,使之进入经济流通领域。[51]人口也有了增加,但获取有关这方面坚实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城市的复兴是中世纪盛期的一个特征,已有学者在这一时期探寻它的开端。[52]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时期存在或可能存在纯粹的经济史,关于这一点,目前可能有着比关于这一时期其他研究领域更多的共识。[53]

然而对于这些进展,粗略描述要比细致分析容易些。在社会政治史领域进行解释,共识就减少了。显而易见,其他很多变化都可以视为这一时期的特征。许多或所有这些变化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关联起来,这种看法对历史学家一直很有吸引力。[54]第一,有这样一个观点(起源于马克思主义,但在具体解释过程中或具体到10世纪的应用时却又很少如此),认为漫长的10世纪见证了一个由奴隶制到农奴制的决定性的转变,在这个转变中,不仅有奴隶,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原先都是自由民。第二,我们上面已经提出了一个观点,即以前流动的、迁徙的聚落模式在这一时期已经代之以定居形态。与此相关的第三个观点是,私人的、小型的、设防的居处得到了普及,这和9世纪晚期仍处在计划和建造中的避难之所形成了鲜明对照。第四,这些贵族统治的中心地区不仅对权力的行使,而且对家族意识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显贵之家越来越多以家族男性世系而不是从包含男女两系所有亲属在内的宽大的家族关系的角度来界定自身。这些世系通常以堡垒的名字命名,而堡垒是他们的权力基础。[55]第五,这些中心行使一种新式的统治,以地方治理注重实效为基础,没有多少合法性。不担任公职,便肯定没有合法性。而且,这种统治逐渐取代了从加洛林时代即已开始的在很多地区还残存着的旧的公共秩序。漫长的10世纪,在欧洲的很多地区,更大范围的公共秩序陷于瓦解,几至消亡。王权最早遭受了打击,损失也最为严重;中间阶层,公爵、伯爵、大主教、主教的权力也相继衰落。[56]第六,保存下来的在本质上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合法的权利业已私有化和个人化。[57]与这些发展相关的是第七点,出现了一个新兴的、扩大了的统治阶级。这个阶级内部仍有自己的划分,但其中,领主和他的骑士追随者日益把自己视为同一群体的成员,卓然独立于其他社会群体之外或高居这些群体之上。11世纪,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种单独的意识形态和效忠仪式将应这个阶级的需要而建立起来。[58]

综上所述,便得出这种被称为“封建革命”(feudal revolution)或“封建突变”的总括性解释。这是一种关于后加洛林欧洲史的令人信服的观点(至少对后加洛林欧洲核心地区的历史是这样)。然而,尽管它具有吸引力,还是争议重重。北欧、东欧地区显然遵循了另一条发展路径(出于不同原因,拜占庭和伊斯兰便如此),而且也没有存留下能够使我们形成自己判断的证据。即使将这些地区置诸一旁,这一模式也不能真正适用于欧洲的重要地区:南意大利、莱昂、英格兰和德意志。如上所论,这可能部分是由史学传统的不同所致,但至少对英格兰来说,这一模式由于不适用而遭到了断然拒绝。[59]无论如何,称之为模式都是粗略草率的过度简化之举:从事这一时期研究的大多数历史学家,都会承认上段所列至少部分现象的存在,并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些现象都以某种方式彼此相连。但如上文所述,因重点的变动,总体解释方式就会产生很大不同,而这种解释方式提供了关于这些环节关联实际上如何相互作用的解释。

而且当前,这一模式的很多重要的元素都受到了挑战,甚至这一模式赖以建构的西法兰克(west Francia)(包括加泰罗尼亚)和北意大利的核心区域都受到质疑。从本卷构思到出版这段时间,挑战越发尖锐了。中世纪早期奴隶制存在的程度如何?漫长的10世纪在何种意义上被农奴制取代?这些问题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60]不止这些,还有以个人依附关系即封建主义代替公共权力,这似乎曾经是全部问题的共同基础。在欧洲统治精英之间,个人关系的法律化具有同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封建制是12世纪的发明;漫长的10世纪不存在封土制和封君封臣制。而且,无论如何,封君封臣制与圣旨俸禄制没有必然的联系。[61]这些也都一直存在争论。仍然不清楚,我们是否应该完全想到封建革命或突变。尽管1100年的欧洲显然不同于800年或900年的欧洲,并非人人都把公元1000年前后的这几十年看成一个标志性阶段,而大多数转变都发生在这一阶段。[62]一个小贵族和他的汇聚成一个单一的、广大的等级的武士的联合,这个过程看来确实是发生在自加洛林时代开始以迄13世纪的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但既不是同质的,也不是同步的。

这里有理解的困难:我们在讨论新现象呢,还是仅仅在讨论那些10世纪末开始经常记录的现象呢?随着乡间小民对暴力和恶行控诉的与日俱增,我们便想将这些和很可能根本没有存在过的理想化的加洛林历史做些比较;假如我们知道那时关于加洛林地方风貌、氛围的大量材料,就像我们了解公元1000年前后的后加洛林时代大部分欧洲的核心区域一样,那么所谓加洛林历史,对我们来说就显得相当不同了。[63]同样,欧洲很多地区大规模政治权力的分割可能预示着一个新的秩序,但至少在地区层面,这一时期的政体(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国尤其明显)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谁都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创造,而是有着古老的根源,承载着它们的生存与意识。沿此经常可以穿过加洛林时代,追溯到中世纪早期。甚至可以想象,规模更小的领主组织也有它们古老的根源,这些组织在公元1000年前后已经清晰可辨,但现在已从历史视野中消失。关于这一阶段的历史,任何力图提出综合概括的努力都将会徒劳无功。当来自不同欧洲传统的历史学家比以往更了解彼此的研究实践和研究结果,当我们在第二个千年前后几十年对我们自己的立场进行反省、沉思,在大众和职业学者的意识中对第一个千年左右的历史兴趣至少都有暂时的增加,那么关于这些问题的辩论如实际情形那样有可能加剧和转向,这些辩论对于漫长的10世纪之前和之后阶段的历史学家都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离开令人尴尬的社会史和政治史领域而转向宗教史,我们首先可能会认为这一阶段的教会史至少在纯制度层面仿佛是一个重组(encellulement)的绝好范例。9世纪的教皇对主教发号施令,偶尔施以威胁;教皇罢免或确认一些在任的主教;至少有几位重要人物不能不予以论及。但是基督教教皇的权力在接下来的时期却缓和多了。教士可能会去罗马朝圣,但主要还是解决私事。教皇的判决和教皇使节的出席都不一定是解决争端的有号召力的砝码。这一时期教皇赐予的特权不止一次遭到公然拒绝。这与其说直接针对教皇,不如说反映了一种更普遍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意味着教会等级制度的高级成员中除了主教职位,基本都是无足轻重的。宗教会议很少召开,即使有,也通常为了解决地方性事务:主教在他自己的教区大部分都是至高无上的,正如罗莎蒙德·麦基特里克(Rosamond McKitterick)在他所写的第五章中所证明的,他们是10世纪教会的关键人物。

这一阶段的修道制度中,教会的重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得到。传统观念认为克吕尼(Cluny)是这一阶段修道院改革的代名词,历史学家已经能够缓慢地摆脱这个观念的束缚,但却很难摒弃12世纪以及晚些时候投射到这时关于修会的一些观点。然而,即使克吕尼以不同的依从关系将修道院集中、联合在一起,也不是后来意义上的修会:正如乔基姆·沃拉斯彻(Joachim Wollasch)所说,修会是克吕尼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一个法律定义的团体。其他修道团体仍然很少制度化,正如他们所普遍认为的,要依赖一位改革“专家”的关注。而就是这些专家如布罗涅的杰拉德(Gerard of Brogne)或沃尔皮亚诺的威廉(William of Volpiano)的存在表明,重组状态并不能决定一切。即使像这样的生存期短暂、生命力脆弱的修道组织,他们也能联结、统一散落在几个主教教区或王国的修道院,虽然只是短期的统一。修道院的精英所有者们,特别是主教,他们知识渊博,见解卓异,视野远非他们处身的一隅之地所能局限。

地方观念(localism)是这一时期教会生活的一个如此鲜明的部分,就是修道院生活也没有凌越这一观念。历史学家倾向于认为,这种观念证实了教会在后加洛林时代如何纠缠于世俗事务。至少从欧洲一些地区来看,肯定有充足的关于不正之风和严重不端行为的逸事性证据(anecdotal evidence)来支持这一论点。然而,把10世纪的基督教史解读成一部成就非凡的历史也是可能的。[64]这个时代,不仅延续了加洛林王朝的努力,使前罗马帝国疆土之外的地区得以归化,从而基本完成了这一过程,而且把欧洲腹地的基督教化也最终变成现实。下一个时期的证据便不是这样丰富,因而足以证明这样一点:证据支持世俗开明人士和教士都同样坚持格列高利主题(Gregorianthemes),即一个与性无涉的教士和一个与由金钱和恩惠造成道德腐败无染的教会。这个时期,出现了俗人以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基督教活动的景观:大规模、长距离的朝圣,特别是去罗马和耶路撒冷;规模宏大的圣物崇拜(the veneration of relics);可以证实的大众参与的名为上帝的“和平”和“休战”运动。而这,已经得到一些当代评论家的特别强调,尤其是夏巴纳的阿德马尔(Adhémar of Chabannes)和拉杜尔夫·格拉贝(Radulf Glaber)较别人要加重视。[65]即使这一时期的一些异端邪说(从约1000年开始的对异端的记载本身就很新颖独特),用偏于激进(leftist deviation)的术语也可以得到解释。所谓异端就是人们深受这种思想影响以至于对此做出牵强解释的产物。这一思路也适用于此时期偶尔出现的反犹主义音调。这一时期很多教士的作品中表现出质问(questioning)、自我怀疑(self-doubt)的情绪,如维罗纳的拉瑟(Rather of Verona)、梅泽堡的蒂特马尔(Thietmar of Merseburg)、约克的伍尔夫斯坦(Wulfstan of York),众声喧嚣,言辞尖刻,看起来比加洛林时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很清楚,那些生活于1000年和1033年这两个具有末世意义的年份的人,并没有因为恐惧(或者盼望)第二次来临(the Second Coming)而产生这样的情绪;在第二个千年行将到来之时,在斐迪南·洛特 (Ferdinand Lot)和他同时代的人看来,说根本没有人因为恐惧或盼望这么做就有些值得商榷了。更可能的解释是,千年前后宗教体验的加强,这可从很多方面感受到,至少部分是对千年本身的反应。[66]

这是一个在文化和知识上经常被视为停滞不前的时代,但正如亨利·迈尔-哈廷(Henry Mayr-Harting)所证实,这也是一个很多精英大规模投资艺术的时代,无论是建筑、象牙作品、金器和其他金属器,还是装饰图案精美的手稿。知识停滞这一看法源于肤浅的判断:一些衡量标准不够恰当,比如手稿抄本;无论如何,在精英文化层面,实际发生的比起初所能见到的要多些,这已为克劳迪奥·莱奥纳尔迪(Claudio Leonardi)所证实。但很难否认也出现了一些衰退迹象,最显著的莫过于遍及欧洲的拉丁语学校的重要性的下降(拜占庭和伊斯兰知识史的发展轨迹不在此限)。据我们判断,学校数量比9世纪更少;尤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基础不稳,纤弱无力,生存日艰。它们由一些离群索居、魅力超凡的人物来建造,却难以依靠他们来维持,往往不及这些人去世,它们就已经垮塌了。这种支离破碎和生存无常,或许可以视为文化和知识上对重组状态的反映,也可看作作为文化和知识创造中心的宫廷重要性的衰落。的确,现代历史学家倾向于用“宫廷”这个词来简称一系列活动,而统治者和他们的随从便在某种程度上将这些活动串联起来,这样就使宫廷如同缮写室(scriptoria)一样,很像一个现代社会的建构,加洛林时代就是如此。然而,即使考虑到当前建构和过去之间的差异,在漫长的10世纪,王室与诸侯的随从已经放弃了他们的加洛林王朝前辈的大部分职能,这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这也是一个一直被认为实际读写能力急剧下降,象征性和非语言交流形式相继突显的时代,尽管这一观点因两种原因的存在而仍可以讨论。实际读写能力的下降就地域来说分布很不均衡。[67]如果说在意大利,或西班牙,或地中海沿岸的法国有很大程度的下降,那么,这种下降不是很清楚。对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来说,原始资料的匮乏更可能是后诺曼征服(post-Conquest)时代忽略并蔑视盎格鲁-撒克逊过去的结果,而不是因为那个时期缺乏作品,这使盎格鲁-撒克逊的历史逐渐失去其法律上的重要性。的确,从当时的间接证据、后来的片段记载以及古老习惯的存续(fossilised practices),可以明白无误地辨明,10世纪的英格兰肯定广泛使用过文字。[68]北面和东面边缘地带新皈依的地区,以前不能因实用而知读写,所以图表中表示实际读写能力的曲线的向下只能勾画阿尔卑斯山以北前法兰克王国的状况,甚至在这里这也主要适用于10世纪上半叶或前2/3时段。

至于象征性和非语言交流形式的使用,在漫长的10世纪的确很重要。就我们判断,即使对那些继续广泛使用文字的地区,这些交流方式同样重要。另外,在这些方式之前和之后的时代,这种交流也很重要。将这个时代视为一个政治活动通过典礼而不是法律得以表现的时代,或视为一个受礼仪、仪式和手势支配[69]的时代,是一个很具诱惑力的观点。但是更准确地说,在一个表面看来缺少其他材料的时代,历史学家对这些交流形式的观察反而变得敏锐了。相反,在9世纪或12世纪,看起来似乎有更清晰阐述的时代,这样的形式更容易受到忽略。无论是9世纪、10世纪,还是12世纪,社会和政治礼仪的首要功能都不是代替文字本身,而是使行为表现对那些不会读写的世俗精英而言更加有形可见、永存记忆,因为这些精英无法用别的方式来描述这些行为并使它们永存历史的记忆。然而,通过研究那些表面看来无足轻重的礼仪化行为的细节,重新思考政治史,这样一种文化研究方法对于漫长的10世纪的历史研究的目的来说一直具有重要意义:不管这一方法的潜在适用性有多广,在这个阶段对这种方法进行最彻底的检验都是一种巧合。[70]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解读10世纪呢?如果真能揭示出贯穿整个时期、遍及整个地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哪怕是一些趋势,那意味着我们能够而且应该继续探索具有普遍意义的阐释方式吗?第一点就是解读这个时期的确是可能的。即使缺少充裕的当时的叙述材料用以提供初步的解释(或者宁可缺乏相反的叙述材料以提供不同的解释),“昏暗的”或“黑暗的”时代也不是像看起来的那么黑暗。布罗代尔的长时段和中时段(连贯)理论得到了很好的证明;政治的表层作用常常记载不周。接着这个解读的比喻说,困难与其说在于正在从文本中遗失的字母、词汇,甚至整个句子和段落等所造成的困惑,不如说在于我们始终不敢断定这些幸存下来的文本的真正含义。换句话说,照字面阅读或者经常是无法进行,或者是毫无成果。对10世纪保存下来的大部分材料进行常识性的理解,不会有什么成果;这符合那些看来简单易懂以及晦涩难解或者非文字材料的情况。

解读是困难的,因为无论在任何层面,现有的概括几乎没有一个看起来适用于整个欧洲,即使我们把各国史学传统的曲解作用考虑进去。在这个意义上,重组是一个现实:我们研究的地区未必把自己的发展传播给它们的邻居,或者未必接收并消化它们邻居的发展,或缓慢地接收并消化。然而,至少在精英文化层面,后加洛林欧洲的核心地区表现出显著的同质性和国际性。著作或建筑风格这样的物质遗存,有着明确的地方特色,而确切无疑,这些物质遗存是地方特色而不是自发的习俗。也就是在这一后加洛林时代的核心地区,从这个时期开始,为自然形成的北欧和东欧社会提供了可以采用的模式。[71]这时他们仍被关在囚笼之内,比西欧发现的任何东西都锁得更深,虽然我们现在被无知的同质化的影响蒙蔽了双眼。就是这个后加洛林时代的核心地区,开始通过与更加古老的、敌对的地中海沿岸拜占庭和伊斯兰文化的对立来界定自己。到现在为止,它还不会质疑他们的统治,或者也就是蚕食一点它们边区的领土。但是,差异意识已经在本卷所涵盖的时期开始形成,这在11世纪以及以后的时间里将更加清晰可辨。

不管在这一时期我们考察哪一层面或形式的欧洲史,看来我们都要面临过去的行为,这一行为同时表现为严重的无系统性、地域特殊性,以及广布性:正是这种连贯性和碎片化之间自相矛盾的关系,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主导了漫长的10世纪几乎所有的读物。在后面的章节,读者最好谨记这种矛盾性,在整体解读10世纪时,也最好不要把这一时段当成什么“之前”或“之后”,而宁可把它当作它自身。即使从这些方面着手还是困难重重,也会富有收益。

提姆西·路特(Timothy Reuter)

顾銮斋 译

王建波 校


[1] 关于这些术语的历史,参见Zimmermann(1971),pp.15-21;在此之前,Lestocquoy(1947),White (1955)和Lopez(1962)试图重新评价这个阶段作为一个针对他们的有意识的反应。

[2] Lifshitz (1994).

[3] Lintzel (1956);Brühl (1990),pp.465-7,589-93.

[4] Reuter (1994).

[5] Zimmermann,H.(ed.),Papsturkunden896-1046.

[6] 对于这些针对世俗诸侯颁发的令状,Kienast (1968)提供了方便的指南;Recueil des actes des ducs de Normandie 中有关于诺曼底的完整的版本。

[7] Manaresi,C.(ed.),I placiti del ‘Regnum Italiae’.

[8] Barthélemy (1992a).

[9] Recueil des chartes de labbaye de Cluny .

[10] 参见Nelson对John of Gorze访问科尔多瓦法院的叙述的分析,第126—128页。

[11] MGH ConstI,no.8,p.17;D H II 370.

[12] Mordek (1995);Ansegis,Collectio capitularium,ed.Schmitz,pp.189-90.

[13] 关于加洛林王朝这些立法的史料,都编入了Liebermann主编的Die Gesetze der Angelsachsen,参考Wormald (1978),pp.71-4.

[14] Stephen,King of Hungary,Laws.

[15] 参考Shepard下书,第553—554页;有关这方面与西部的比较,见Leyser (1994b),pp.160-1.

[16] 这是Schroder (1980)关于西法兰克王国的结论;其他地方如非极端不同,情况也类似。

[17] Capitula episcoporum III 包含几个10世纪的样本;文本与手稿的总体分布在第四卷中做了考察,但还没有面世。

[18] Hartmann (1989),pp.47-50.

[19] Concilia aevi Saxonici 916-1001;I:916-61;有关评论参考Schröder (1980),Vollrath (1985),Wolter(1988)以及Wilfried Hartmann and Kenneth Pennington编辑的即将出版的《中世纪教会法史》的章节。

[20] 关于印制资料的详细情况,参见Hoffmann (1964);大部分手稿仍然在整理。

[21] Hoffmann和Pokorny (1991)的著述现在都是Burchard辑录的所有作品的起点。

[22] Rather of Verona书信集,Gerbert of Aurillac书信集,Fulbert of Chartres的书信诗歌集,圣Dunstan记录第354—438页。在Fulbert中联系最为明显,参见比如,epp. 28,36,56,71。

[23] Godman (1987).

[24] 见下文原书第18—19页。

[25] 关于Schramm的著作参见Bak (1973);关于政治仪式的作用参见Althoff (1990);Koziol (1992);Althoff (1997).

[26] 见下文原书第198页。

[27] Folz (1950),pp.47-114;Remensnyder (1995).

[28] Tellenbach (1985,1993).

[29] Brunner (1968);Gerhard (1981)关于布洛赫所说的区分参见布洛赫(1961),第59—71页。

[30] Murray (1978),特别要参考pp.25-137.

[31] Barraclough(1976);另外还有Calmette(1941),Fossier(1982)和Fried(1991).

[32] Manteuffel (1968).

[33] Brühl (1990);Ehlers (1994).

[34] Ehlers (1985).

[35] Durliat (1990);Magnou-Nortier (1981,1982,1984);有关评论参见Wickham (1993).经过更加主观调整的同样的阶段划分可以在Sullivan (1989)的著作中看到。

[36] Bois (1989);Bonnassie (1991).

[37] 参见Fossier (1982),pp.288-601,特别是pp.288-290;也要看后文原书pp.45-53.关于encellulement and incastellamento,即它与意大利之间的关系,参见Wickham1986版的编纂说明,第23—26页;关于这个概念的评论,参见Leyser (1994c) and Campbell (1990).

[38] 参见Duby (1952);此外大多数列入了Poly and Bournazel (1991)的著作之中,英文翻译见pp.365-6.

[39] 比如Toubert (1973a,1973b);Bonnassie (1975,1976);Taviani-Carozzi (1991);Menand (1993).

[40] 见注释39。

[41] 近来由Fried (1994)进行的最大的一项调查在尝试这种方法方面比以往任何调查都走得更远;也见Fried 1991版。他的新的Lamprechtian方法并没有受到挑战,这可能是一种变化的迹象,虽然他的著作的其他方面并非如此:见Althoff (1995) and Fried (1995).

[42] Beumann (1950).

[43] 关于方法和参考书目,见下文Müller-Mertens所撰第9章;也见Fleckenstein(1966)和Leyser (1982b).

[44] Wormald (1994).

[45] 区域研究的案例见Stafford (1985),Gelling (1992),Yorke(1995).

[46] 参见Campbell(1994),以获得最近关于该观点的完整的陈述。

[47] Hodges(1991)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局外人的视角。

[48] 由于组织原因,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历史包含在NCMH II中;见序言。

[49] 见后文 Jonathan Shepard第22—25章,Hugh Kennedy第27章。

[50] Koziol(1992)和Geary(1994)就是两个例子;还可以提供更多。

[51] Duby (1974),pp.118-9.

[52] 见后文 Johanek第3章,以及Hodges、Hobley(1988)和Verhulst(1993,1994).

[53] Bois (1989);Bonnassie (1991);也可从不同的角度看Wickham(1094)和Muller-Mertens(1095)的著作。

[54] Fossier (1982),pp.182-234;Toubert (1973a,1973b);Bome (1991a,1991b).

[55] Reuter (1997a)提供了关于这一转变的大量文献综述。

[56] 关于“封建突变”的本质,参见Poly和Bournazel(1991).

[57] 这个短语被置于解释的中心,虽然实际上不是由布洛赫(Bloch,1961)提出的。

[58] Duby (1978);Flori (1979,1983).

[59] Campbell (1990).

[60] Verhulst (1991);Barthélemy (1993);也见 Medievales21(1991)对Bois (1989)的回应专题讨论会。

[61] Reynolds (1994);最初的回应见Nortier (1996);Barthélemy (1997).

[62] Bisson (1994),包含了White (1996),Barthelemy (1996),Reuter (1997b),Wickham(1997)的反应。Bisson(1997)的回答参见Barthelemy (1992a)和Poly、Bournazel(1994)的交流。

[63] White (1996),pp.218-23;Reuter (1997b),pp.178-87.

[64] 正如Tellenbach(1993)所强调的那样。

[65] Head和Landes(1993)强调和平运动与大众宗教信仰其他方面的联系;也见Moore(1980)和Leyser(1994).

[66] Landes (1988),Fried (1989),Landes (1992,1993,1995).

[67] 对McKitterick(1991)的贡献提供了最好的考查。

[68] Wormald (1977);Kelly (1991);Keynes (1991).

[69] 第一种解释见Kantorowicz(1957)第87—93页;第二种见Leyser (1994d).

[70] Althoff (1990);Koziol (1992);Leyser (1994d);Althoff (1997).

[71] Bartlett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