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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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史的回顾

一般认为,先秦的氏族、秦汉的豪族、魏晋隋唐的士族、宋以后的宗族,标志着中国家族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前人论及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组织,通常是指宋以后的家族组织。在此着重介绍中国史学界、日本汉学界及欧美和台湾地区人类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

中国史学界的有关研究,历来注重家族组织的政治属性,强调阶级分析的观点。这一学术传统的形成,可能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斗争实践有关。毛泽东在其早期著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近代中国“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构成了一种以“祠堂族长”为代表的族权,这是压迫中国人民的四大权力体系之一。[1]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毛泽东又指出:“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2]因此,这种阻碍阶级分化、压迫人民大众的“封建的家族组织”,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成为主要的批判对象和斗争目标之一。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为了寻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历史原因,继续致力于对封建家族主义的批判,力求揭示家族组织与封建土地制度及专制政权的内在联系。

1964年,左云鹏在《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3]一文中,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族权的历史成因、发展进程及社会作用。他认为,自隋唐以降,由于土地买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使地主阶级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颇为困难,而个别地主的社会经济地位又不稳定,难以有效地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因此,宋代的地主开始置族田、建祠堂,从事“敬宗收族”的实践,利用封建礼教和族规来约束族人,逐步形成了以“祠堂族长”为代表的族权。明中叶以后,族权与封建政权直接结合,在宣扬封建道德礼教、维护封建身份制、培养家族政治势力、控制地方事务及对抗农民起义等方面,发挥了封建政权所不及的作用。族权的经济基础是族产,而族产不仅强化了族权,“在经济方面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由于左云鹏把家族组织视为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因而也就特别注重家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试图以阶级矛盾的激化来解释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在国内学者的有关研究中,这是一种有代表性的流行观点。

“文化大革命”以后的有关论著,大多仍是以批判“封建家长制”为基调,但也力求更具体地分析家族组织的结构与功能。1980年,徐扬杰在《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论述》[4]一文中,分别考察了“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和“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他认为,前者的特征是“用祠堂、族谱与族田这三件东西联结起来”,“以祖先为家族中一切权力的源泉”;后者的特征是同居共财、内部组织严密、自给自足及包括地主与农民两个对抗阶级。这两种家族制度都体现了“以孝为中心的封建伦理思想”,具有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但是,在家族内部的劳动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生产协作及经济互助的关系。1983年,王思治在《宗族制度浅论》[5]一文中,着重考察了清代宗族组织的内部结构及其社会功能。他认为,宋明时期的宗族组织,是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至清代又进一步与封建政权相结合,演变成为基层政权组织。清代的宗族组织“由族长、房长、祠堂、族田、义田、族谱联结而成”,而“族长、房长则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宗族组织的基本社会职能,在于“以血缘关系来掩饰地主和农民的对立”,但作为一种“封建地域性组织”,往往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导致宗族械斗,具有很强的内聚力,与封建政权有一定的矛盾。1984年,柯昌基在《宗法公社管探》[6]一文中,把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分为三种类型,即“义田型”“祭田型”及“综合型”(同时拥有义田、祭田、学田、役田等多种族田)。他认为,宗族组织是古代农村公社的一种残余形式,其核心是“宗法财产”,故可称之为“宗法公社”。由于各种“宗法公社”的经济基础有所不同,对宗族成员的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也有大小之别,但就其基本作用而言,都是为了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

在有关族权的研究中,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7]和朱勇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8],是颇有见地的。李先生认为:“宗法宗族制,既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它的发展变化要受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所支配和制约。……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它的血缘关系逐渐削弱,它的政治因素逐渐增长。”在明代200多年间,宗族制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使一个族姓所联系族众范围较前扩大。二是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此前宋元时代,宗族制着重于尊祖敬宗和睦族收族,此后则更着重于对族众的控制和制裁,变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与此相适应,宗族制的体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重谱牒制的修撰进而把建祠、修谱、制定族规等结合起来”。宋以后宗法宗族制的变化,反映了宗法血缘关系及门第等级关系的相对削弱,而最终根源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这时封建统治阶级大力宣扬宗法伦理说教,既是人们宗法血缘思想趋向松懈的产物,也和尊卑贵贱等级关系的削弱具有一定联系;谱牒制的等级性相对削弱,建祠修谱普及于庶民之家,是庶民户和官绅户的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发展变化的产物;族田义庄制的迅速发展,依靠经济关系睦族收族控制族众,乃是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的产物。”很明显,李先生的研究不是局限于宗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而是着眼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变迁。朱勇从前人较少涉及的法制史角度,论述了族权在封建法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满足同姓族人的群体要求,进而达到在宗族内部稳定封建秩序的目的。国家统治者借重宗族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允许宗族部分地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因此,宗族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而“宗族法是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的“二元法律结构”。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阻抑资本主义萌芽”;“维持地方治安,稳定社会局势”;“宣传封建文化,禁锢异端思想”。

中国史学界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研究,往往过于强调全国范围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宗族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得到了重视。李文治先生指出:“在有些地区,或由于历史传统,或由于地理条件,加以官绅地主绅权嚣张,对宗法宗族制有意识地加以强化,族权作用特别突出。……但有些地区,宗法宗族势力较弱,族权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不分地区过分夸大宗法宗族制的作用也是不妥当的。”[9]因此,对各地区的家族组织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是有必要的。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10]一书,为区域性的家族史研究提供了范例。叶先生认为,自东晋以降,由于中原地区战乱迭起,皖南山区成为北方大族的避难所。南迁徽州的北方士民,大多聚族而居,并共同占有和奴役佃仆,逐渐形成了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宗族组织。明清时期,各族通过建祠堂、置族产、修祖坟及编族谱,使宗族组织进一步得到了强化,确立了以族长、房长、家长为中心的族权体系。族权对于维护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加强对佃仆的阶级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叶先生的研究,徽州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除了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渊源之外,宋以后程朱理学的传播、徽商集团的崛起、乡绅势力的扩张、宗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佃仆制的盛行,对宗族的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大致说来,在中国史学界的视野里,家族组织是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自唐宋以降,由于阶级矛盾的激化,推动了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并使之演变为基层政权组织。作为封建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家族组织阻碍了阶级斗争和阶级分化,延缓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过程。这是国内学者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基本见解。近年来,家族组织的经济功能逐渐受到重视,有不少学者研究了明清徽州、江南、福建及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的族田,对家族组织在工商业活动及城市经济中的作用也有所论述。[11]不过,国内学者论及家族组织的经济活动,一般仍是为了说明族产对于掩盖阶级对立、加强封建统治的作用,明显地表现了政治经济史的偏好。

日本汉学界对于中国家族组织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质”,其学术观点与中国史学界颇为相似。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汉学界为了迎合军国主义者发动侵华战争的政治需要,把近代中国的家族组织说成古代氏族共同体的遗存,并以此作为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主要标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论调受到了彻底的批判。[12]战后不久,福武直、仁井田陞等日本汉学家,根据华北、华中地区的农村调查资料,对近代中国的家族组织进行实证性的学术研究。他们发现,华北、华中农村的家庭人口,平均只有四至五人,同族的结合也不严密,血缘组织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并非十分重要。在华南及华中地区,虽然有不少拥有祠堂和族产的宗族组织,但一般也只存在于居住在城里的富有者阶层之中。[13]与此同时,牧野巽、清水盛光等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研究,发现宋以后才出现拥有祠堂、族田和族谱的宗族组织,其性质根本不同于古代的氏族共同体。[14]此后,日本汉学界的有关研究,一般是以祠堂、族产及族谱的发展为线索,探讨宋以后宗族组织的历史成因、发展进程及其社会功能。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仁井田陞根据他对中国家族组织及土地制度史的研究,提出了“同族共同体”理论。他认为,唐宋之际形成的官僚大地主阶层,为了缓和宗族内部出现的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保障下层农民的再生产过程,开始创设用以救济贫穷族人的义田等宗族共有地,逐步建立了用以维护“新兴的大地主体制”的宗族“共同体”。[15]仁井田陞的这一观点,后来受到不少日本学者的质疑。有的学者认为,范仲淹创立的赡族义田,并非用于救济贫穷的族人,而是用于防止同族地主阶级的分化和没落。[16]也有的学者认为,宋代的义田原是用于救济贫穷族人,但后来逐渐演变为族内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或是成为地主防止财富分化的手段。[17]因此,以义田为基础的宗族“共同体”,未必具有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后,日本汉学界出现了研究乡绅阶层的热潮,有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乡绅与宗族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宗族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培植士大夫阶层,宗族的发展其实就是乡绅的发展。如中村哲夫认为,清代华北农村及华中、华南城镇中的“有力的宗族”,同时也是“有力的乡绅辈出的母胎”[18]。西川喜久子对于明清广东顺德县罗氏宗族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她认为,罗氏自明中叶以后长期维持“乡官宦族”的社会地位,其原因就在于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系统。[19]由于这些学者的研究对象是与乡绅密切相关的“宦族”,因而特别重视宗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甚至往往以此解释宗族组织的兴衰隆替。如近藤秀树、森正夫、井上徹等认为,明代初期,由于朱元璋对江南大地主阶层实行镇压,迫使“巨室故家”的宗族组织趋于解体。16世纪以后,随着乡绅政治特权的扩张,宗族组织也就再度活跃起来。因此,宗族的发展反映了国家统治体制的变化,宗族组织不外是乡绅谋取政治特权的工具。[20]

近年来,日本学者较为重视宗族组织对于地方社会的控制作用,着重研究了宗族组织与地租及赋税征收体制的关系。其中较著名者,如田仲一成和片山刚等对江南、广东宗族组织的研究。田仲一成认为,明清之际江南的“大地主宗族”,通过统一辈行字、扩大宗祠祭祀和举行宗祠演剧,联络分散在各地的同族据点,形成了宗族组织对于地方社会的控制权。江南宗族组织的这一发展趋势,首先见之于城居地主宗族,而后波及城镇附近的乡居地主宗族,其作用在于维护以市场为媒介兼并土地的“不在地主”阶层的收租权,这可以说是“江南先进地区的宗族社会的特有现象”[21]。片山刚认为,清中叶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图甲制,是一种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税粮“不过割”系统。这表明,宗族组织能够有效地向族内土地所有者征税,而且各宗族组织之间也能有效地掌握相互之间税粮负担额的异动,并正确地清算其差额。因此,一般民众所直接面临的“公的权威”,不是当时的国家政权,而是宗族组织及作为宗族联合体的地缘组织。在这里,宗族组织可以视为具有“连带责任”的基层社会组织,或者说是某种自治性的民间“共同体”[22]。此外,上田信对浙江宗族“地域化”过程的研究,三木聪对江西、福建乡族组织的研究,都是为了说明宗族组织在地方社会中的控制作用。[23]

如上所述,日本汉学界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研究,同样具有政治社会史的偏好。无论是把宗族组织视为阶级矛盾的产物,或者是把宗族的发展与国家政权及地方统治体制相联系,目的都是为了论证宗族组织的政治作用,从而揭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这就表明,在有关中国家族史的研究方面,日本汉学界与中国史学界的学术旨趣,基本上是相同的。

人类学者对于中国家族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1925年,美国学者库尔普根据实地调查资料,把中国的家族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作为生殖单位的“自然家族”;二是作为财产共有单位的“经济家族”;三是作为同一祭祖单位的“宗教家族”;四是作为外婚单位的“传统家族”(或“氏族家族”)。[24]这种功能分析的观点,为当时的中国人类学界所接受,并得到了推广和运用。1936年,林耀华发表《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一文,进一步提出:“从功能的观点上看来……家为经济的单位,房为政治、社交的单位,支为宗教祭祀的单位,族房长即祠堂会为兼有经济、政治、社交、宗教、教育、军事等等的综合的单位。”他认为,家族的结构取决于功能,“功能的方向变迁流动,结构也随着变迁流动,所以一时代有一时代的功能的结构,社会也一时代有一时代的巧妙的配搭”[25]。此后,在费孝通等社会人类学者的有关论著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观点。[26]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学术传统未能继续发扬光大,功能分析的观点遂为阶级分析所取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不少欧美人类学者从事有关中国香港、台湾及海外华人家族组织的研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1958年后,弗里德曼发表了一系列著作,论述中国家族组织的社会经济功能。[27]他认为,宗族是以族产为基础的继嗣团体,其内部可以分为族、房、支等组织系统,包括不同阶层和职业的族人。宗族组织的基本功能,在于加强族人之间的协作关系,提高族人适应生存环境的能力。由于贫穷的族人可以得到族内显贵阶层的保护,强化了宗族组织的向心力。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是经由自然繁衍而不断“分枝”的过程。在中国东南沿海的福建、广东等地区,宗族组织特别发达,这主要是由经济及地理环境决定的,尤其是为了适应水稻生产及边疆环境的需要。由于水稻生产需要平整土地及从事水利建设,促使人们加强生产协作,从而也就推动了宗族组织的发展;又由于东南沿海是中国历史上的“边陲地区”,政府无法有效控制,经常发生社会动乱,因而也就促使人们聚族自保。另一方面,由于稻作区域的生产力水平较高,易于形成剩余资本,因而也有利于族产的积累和宗族的发展。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主要是以考察族产为出发点,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过,他后来也指出,宗族组织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可以从拥有族产、族规及族谱的最完整的一极扩展至毫无具体组织系统的另一极,就像英语字母从A至Z的排列。由于弗里德曼的理论有助于系统地分析宗族组织的结构和功能,受到了海外人类学界的普遍重视。后人对他的理论虽然有所修正和补充,但却始终未能另辟蹊径,建立新的分析构架。

有关宗族定义的讨论,是对弗里德曼理论的主要挑战。1966年,美国学者弗里德提出,构成宗族的基本条件不是族产,而是系谱关系;有些血缘团体虽有族产,但系谱关系并不明确,只能说是“氏族”,而不可称为宗族。[28]这一观点得到了西方人类学界的普遍支持。他们认为,氏族成员的血缘联系是虚构的,可以任意扩充;而宗族成员的血缘联系却是真实的,无法自由选择。因此,“区分宗族和氏族是有重要意义的”[29]。但是,台湾的人类学者则认为,“族产与系谱,实际上都是用来了解汉人宗族所不能或缺的概念”。由于具体情境的不同,对二者可以有所偏重,从而就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宗族组织。[30]早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台湾法学家戴炎辉已经指出,以族产为基础的“法人团体”,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即“阄分字”祭祀团体和“合约字”祭祀团体。前者是经由分家而自然形成的,因而族人之间一般具有明确的系谱关系;后者是经由后人自由组合而成的,因而族人之间未必具有明确的系谱关系。[31]70年代中期,台湾人类学者陈其南在其硕士论文《清代台湾汉人社会的建立及其结构》中,进而把宗族组织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一是既有族产也有明确系谱的“小宗族”;二是虽有族产而系谱不明确的“大宗族”;三是既无族产而系谱也不明确的“同宗关系”。不过,台湾学者强调宗族组织的非系谱化倾向,一般是为了说明移民环境对宗族发展的影响。他们认为,大宗族在设立之过程和分配制度上的特殊性,实表现了台湾作为一个移民社会的特质。[32]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对台湾宗族组织的研究不断深入,弗里德曼的一些基本结论也受到了怀疑。1969年,美国学者帕斯特奈克提出,清代台湾的水稻生产和边疆环境,并未导致汉人宗族组织的形成,而是促成了超宗族的地缘组织的发展。[33]许多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也表明,早期台湾移民的主要社会组织,不是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的亲属团体,而是以地缘为认同标志的祖籍群。[34]不仅如此,清代台湾的宗族组织,往往不是由同一祖先的后裔衍分而成,而是由若干不同的支派凝结而成。因此,有不少学者提出,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可能经由衍分和融合两种途径,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自然“分枝”的过程。[35]弗里德曼后来也相信,有些宗族主要是由融合而成的,在台湾地区尤其如此。[36]此外,有些西方学者研究了安徽、香港等地宗族发展的历史条件,认为宗族组织未必是稻作经济和边疆环境的产物,其他的政治经济条件也有可能促成宗族的发展。例如,士绅阶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繁荣,都是宗族发展的有利条件。[37]

近年来,有不少华裔人类学家指出,中国的家族组织是一种文化现象,不能单纯从经济及地理环境来解释。如黄树民认为,宗族组织是中国家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一种社会习俗[38];吴燕和认为,中国的家族组织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这跟文化价值的传承,跟社会上许多人的社会化有密切关系[39];陈其南认为,家族的发展必然受到亲属制度的“调整和规范”,而中国的亲属制度是独立的和自足的,“实际上优先于其他社会制度”。他提出,中国亲属制度中固有的关于“房”的观念,“即儿子相对于父亲称为一房,直接明确地解明了一个家族的内部关系和运作法则”。因此,“唯有透过房和家族的系谱模式”,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各种“功能性亲属团体的构成法则和组织形态”[40]。还有一些华裔人类学家认为,由于中国的家族文化具有适应各种不同环境的内在机制,为家族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多样的可能性。例如,台湾老一辈的人类学家李亦园先生指出:“中国的亲属关系至为复杂,因此其构成成分或原则也甚为丰富;这些丰富的内在成分是一切外显行为的理念基础,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之下,可以运用或强调不同的成分以作为外在情境的适应,但其可行的范围总未超出基本的原则之外。”在此情况下,“要用结构的原则,找出完整绝对的宗族组织,是很困难的”[41]

一般说来,文化人类学家的有关研究,注重宗族组织的群体利益,强调功能分析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宗族组织作为一种亲属团体,有助于缓和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加强了族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提高了人们适应生存环境的能力。因此,宗族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性化进程,“它通过不同形式提供了一个中国社会所有阶层的连贯的力量”[42]。在某种意义上说,“宗族的发展,其实就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它不仅是一种经济发展,而且也是一种文化的发展”[43]

以往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组织,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极为多变的外观,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因此,研究这一复杂的历史现象,必须运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方法,搜集尽可能完备的资料,进行多角度和多层次的综合分析,才有可能得到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前人的有关研究,往往片面强调家族组织的某些类型或某些特性,其具体结论难免有所缺失。然而,只要不是以偏概全,以往的研究成果仍是值得借鉴的,各种不同的理论也是可以并行而不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