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译者序
中国地方社会中父系亲属关系的重要而复杂的角色,从郑振满教授少年时代的莆田村居生活开始,便已铭记在他的印象中。当地庄严肃穆的宗祠与成排的大型三合院式民居,即使是在动荡的“文化大革命”中,依然保存完好。在《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中,郑教授为中国历史中的父系亲属关系描绘出一套新的历史模式。首先,他从分析基本概念开始,建立了家庭与宗族组织的分类体系及两者间关系的结构化模式;其次,他考虑在不同历史脉络之下家庭与宗族的内在发展循环,说明地理与历史因素对中国宗族发展的影响;最后,他将中国宗族社会的兴起与中国经济、政治与文化史中更广泛的历史趋势联系起来。
郑教授作品中坚实的经验基础,以及其所使用的丰富而又复杂的地方文献,特别是族谱、地契与分家文书、石刻、官方档案、地方精英的作品等,会给西方读者带来强大的冲击。这些原始资料提供了一种朴实而罕为史家所知的平民观点,特别是针对那些会引起社会史家高度兴趣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课题,诸如:家庭或宗族组织如何逃避税赋、劳役与征兵?家庭如何在均分继承制的原则下避免消散?个人、家庭或宗族如何响应明朝中叶以来不断成长的商业经济?资本主义是否无法与宗族共容,或者宗族具有的弹性得以使其转化为一种有效率的经济投资组织?从十年田野调查中收集的丰富原始资料,可以给这些问题新的更为完整的答案,并给现代人类学研究提供一个更宽广的历史脉络。而在历史研究上运用各种不同类型的材料,也提出了一种方法学上的新挑战,这不仅是对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而言,研究其他社会的学者也将会为其所吸引。
在20世纪70年代末,郑教授作为“文化大革命”后首次回到大学读书的学生,在厦门大学学习历史。他的导师傅衣凌与杨国桢教授历来注重地方文献的征集与分析,他们的学生后来分散到中国的各个大学,主导日后对明清社会经济史诸多层面的新思考。20世纪80年代,郑教授走遍福建各地,收集与明清历史核心课题相关的文献材料,如地方社会的进程与制度、地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意识形态(或常规)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他的想法首先刊登在厦门大学出版的期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而厦门大学也成为郑教授继续教书的地方。《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原是郑教授1989年的博士论文,出版于1992年,是其研究计划进一步的统合与发展。本书以新资料为基础,对帝国晚期的中国社会提出了新的见解。对于西方读者而言,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本书针对中国历史的核心课题,提供了来自当代中国的观点。
学术脉络:关于家庭与宗族的中西研究
相对于多数西方研究中国家庭与宗族的著作来说,郑教授的研究是出自不同学术传统之下的产物,因此将其著作放在自身的学术脉络之中,并同时略为讨论与其他西方研究之间的关系,将有益于我们对此课题的认识。先前欧洲家族结构史的学术著作,直接与中国人类学和人口学的研究相关,也与郑教授的福建家族结构史著作相关联。西方历史人口学的中心关怀之一是探究家族结构变迁的长期趋势。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在其为1972年出版、很有影响力的论文集《历史上的家族与家庭》(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所写的《引言》中,替这些讨论设定了许多参数。拉斯莱特批评了他认为被广为接受的一种预设,即认为过去的家族普遍较大且较复杂,而近几个世纪一般的历史趋势是大而复杂的家族逐渐转变成小而简单的家族单位。他主张大多数的社会在大多数时间中小型核心家庭方为常态。他也不同意“家族的大小与特性表现出其信仰与价值观”的预设,而认为家族的大小与特性是来自诸如继承制度等经济或法制上的因素。[2]拉斯莱特的主张在几个方面上为卢茨·伯克纳(Lutz Berkner)所挑战。伯克纳首先批评拉斯莱特将继承制度孤立成一个独立变量,而伯克纳认为继承制度本身可能仅是经济或人口因素影响之下的产物。伯克纳也提出,一种特定的家族结构也可以被视为是家族循环的一个阶段,而在任何社群中,此种家族结构所占有的比例,也许反映的仅是此家族循环的阶段相较于其他阶段所持续的时间。因此,即使一个社群在特定时间可能只有很少的复合家族,并不意味着多数家族不会在未来某段时间经历此复合的阶段,而决定是否经历此阶段的重要因素则是人口学上的问题。对伯克纳来说,人口学上的因素是塑成家族发展循环的关键所在。[3]
相似的争论在中国人口史的研究中也很常见。奥尔加·兰(Olga Lang)很久以前便主张,虽然由复数家庭组成的家族在传统中国是种理想状况,但是只有富人才能实际达成这样的理想。[4]然而不幸的是,在中国历史中,仅有很少数的资料可让学者进行家庭循环的经验性研究,可以使学者确认或推翻兰的主张。在武雅士(Arthur Wolf)对日据时期台湾人口登记资料的研究中,他认为不只是富人,有许多人在生命中的部分时段居住在复数家庭组成的大型家族中。换言之,富有与贫穷的家庭遵循着相似的发展循环,而每个循环阶段的相对比例则随其经济位置而有所不同。然而,“中国农村家庭在哪里都有成为大家庭的可能,且在任何物质状况比赤贫稍佳的地方实际上便是大家庭”[5]。稍近的人口学著作(部分为中国学者所作)增进了武雅士的论点。刘翠溶主张,许多人可能在生命中有部分时间居住在复合家族内,但就纯粹的人口统计学来说,这样的复合家族并不普遍,因为年长的成员通常在成为祖父或曾祖父之前就过世了,或者在这之后只能再活一段不长的时间。[6]赵中维对族谱的研究也导向相似的结论:许多人有可能与其祖父住在同一个屋子内,但很少人可以与其曾祖父住在一起。[7]然而李中清与康文林(Cameron Campbell)在运用旗籍对清朝辽东的家庭循环与家族构成之研究中主张,多数家族都是由复数家庭所组成的,且此种家族结构很少改变。较简单的家族通常更不稳定,因为家族单位越简单,当其中单一成员的状态改变时,家族更可能减弱甚至消失。相反的,复数家庭分家之后,原先的家族成员还可能会居住在一个新成立的、由复数家庭组成的家族单位中。结果是,复数家庭组成的家族单位在清朝辽东是“恒常”的。[8]
郑教授不仅不在“哪种类型的家族是最主要的”这样简化的问题上选定立场,同时也指出了解家族成员的生活经验、留意家族发展循环的重要性。对郑教授来说,人口、物质、法制与文化因素均形塑了家族发展循环。他认为继承制度,或者更明白地说,分家的时机,在此发展中特别重要,而同样重要的是如孝道、理想等文化因素。他的著作也进入直接把家族结构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与财富相联结的争论中,而认为在明清福建的复合经济之下,家族内部劳动力的分化对穷人与对富人同样具有意义,得以让即使是最穷的家庭维持——或试着维持——数代的单一家族。
西方读者或许会对郑教授不同类型家族结构的定义感到困惑,因为其所使用的语汇与西方此领域的标准术语不同。与其试着强将郑教授的分类套入西方学者的术语,我选择在翻译中保留其原来的语言,而在列表(本文表略)中对照郑教授使用的术语与拉斯莱特和武雅士所使用的术语。然而读者要留心的是他们之间重要的不同之处:郑教授分类系统建基于根本上区分他称为小家庭的、只由一组基本配偶单位组成的家族,及他称为大家庭的、由多个基本配偶单位组成的家族。这种区别在拉斯莱特和武雅士的分类当中则不被强调。
郑教授的著作通过建立家庭研究与宗族研究间的逻辑联结,试图消弭两者之间的鸿沟。他主张福建宗族是从当地分家过程的某些特性中开始产生的,即在分家的过程中,某些特定的权利与责任并不随着被分割,而是持续地被共同分享。从家庭研究转向对大型亲属团体的研究,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两种,而是三种不同的传统。虽然郑教授的想法很少直接联系到帝国晚期关于宗族组织的论著,然而这些论著的确影响了他的文字,在其中这些论著形成了其资料来源所使用的词汇,因而像“大宗”“小宗”等古代宗法继承制度的术语经常出现在他的作品中。在《礼记》中描述了这两种形态的宗法。“大宗”指的是由长子持续相继、可往上追溯到一个封建领主的单一承继线。在古代,大宗享有一些特权,包括永久维持对始祖的祭祀。其他长子以外的儿子则成为“小宗”的中心,在四代之后祭祀即终止。[9]我们无法知道这套系统多大程度反映了周代早期亲属关系的实际情形,但从11世纪开始,一些理学家认为应该复兴这套制度,且在明清时期关于祭祖的论述当中,宗法制度时常成为与现行实际情形相比较的依据。[10]相似的,在《周礼》与其他古代经典中,规定在祭坛上祖先牌位应该要单数代的祖先排在一边,双数代排在另外一边。这种称为“昭穆”的排列秩序,亦是明清时代人们试图要效法的制度。
在中国,关于中国宗族的研究几乎都专注在宗族的政治功能。毛泽东在其知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由宗族系统建立的族权,如同政治性的政权、宗教性的神权与家长制下的夫权,同是传统中国束缚农民的四种权力。[11]宗族大致上被视为是地主阶级掩盖阶级矛盾、压制群众的工具,因而是需要被批判的重要对象。左云鹏在“文化大革命”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试图追溯族权的起源,指出唐宋时期是一个很大的转折,在这个时期封建财产关系没落,而新兴的地主阶级运用宗族的意识形态与共同财产以支配社会其他阶级。[12]在“文化大革命”之后,李文治继续尝试在意识形态上与物质基础上将宗族的发展与更大的社会变迁连接起来。他强调士绅阶级的兴起及其运用宗族组织以加强农村一体性的意图。徐扬杰则提出家族与宗族来自同样的道德秩序,但在其物质形式的外显实践上很不一样。例如家族的特征是集体的财产共有与集体的劳力组织,而宗族则非如此。[13]郑教授的论点部分即是在处理这种鲜明的区分中的矛盾现象,发现集体的财产共有与集体的劳力组织也是宗族组织的特性。
郑教授在傅衣凌指导下开始研究历史,而傅衣凌对于许多不同主题的想法激发了郑教授写作本书的计划。在一篇于1963年首次发表的文章当中,傅衣凌对“资本主义何以无法在中国发展成功”的辩论表明了立场。对于傅衣凌来说,中国资本主义的失败要归因于封建统治阶级用以控制民众且压制任何对其土地所有权之抵抗的复杂控制体系。傅衣凌对此体系的诠释很大部分承续了毛泽东对中国社会问题的分析。他将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的四种政治威权区分成两个大类,一类是“公”的,即包含了毛泽东所提到的国家政权,另一类则是“私”的,即包含剩下的其他三种:族权、神权与夫权。[14]
傅衣凌在另一篇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文章中,进一步探讨了宗族的特殊角色。这篇文章主要基于他在1946年写的一篇论文,但已大幅修改,反映了他对马克思与毛泽东历史理念持续发展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傅衣凌从地域的观点思考宗族,发展出具有影响力的“乡族”概念:“地主阶级统治农民,却并不简单地借助于专制政体、官僚机构,而采取一种更隐蔽的方式,即利用乡族势力——氏族制的残存物以缓和社会阶级矛盾的对立和激化,而收到统治农民的实效。”[15]该文的主要内容,即检视乡族在中华帝国晚期社会施展其权力的各种方式。傅衣凌、杨国桢和他们在厦门大学的学生,在一本福建地方史的论文集中证明了运用这个乡族的概念,可以对宗族在地方社会上的角色有更细致的了解,而森正夫也很明智地将此概念与日本学界中的“共同体”结合起来。[16]
郑教授可能不会同意傅衣凌对福建宗族起源于古代的氏族,然后在持续不断移向南方的过程中,由于防卫的需要而增强的这种诠释。然而,傅衣凌关于宗族在特定的文化脉络下,以各种极富弹性的方式实行其控制的观念,则强烈地影响郑教授的研究。事实上,本书的书名即可说是郑教授欲延伸傅衣凌理念的反映。傅衣凌讨论了宗族与乡族之间的关系,而郑教授在这里则表达出对宗族的分析需要推进到讨论宗族与家庭之间的关系。
对于郑教授著作的另一个重要学术影响,则来自近年来台湾人类学家的研究。本书对宗族组织的基本分类采自唐美君的论著。[17]而其他台湾的人类学家,特别是庄英章与陈其南,也已对台湾宗族的历史进行了很详细的探讨。他们在移民初期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之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他们认为是源于台湾特殊历史情境下的现象。个别移民难以确保其香火的延续、来自不同地区的移民及移民与当地居民间普遍存在的暴力冲突、大规模的土地开垦等,众多因素都造成台湾的宗族组织形式极具弹性,很多是建立在合股原则上的,这似乎与中国大陆的宗族相当不同。[18]郑教授则认为这些台湾社会的结构性的特征,本质上也是中国社会的特征,因而本书试图发展一套统一的模式,得以包含福建与台湾的历史经验。在本书特别讨论台湾的第二章与第四章,郑教授的目标是证明台湾的资料也可用他的模式来解释。特别是其宗族分类中的合同式宗族,虽然是采自台湾人类学家的作品,但可用来同时解释海峡两岸的宗族组织。
在西方,对中国宗族的研究主要来自社会史与社会人类学两种学术传统。[19]西方对于中国宗族的研究仍持续地深受莫里斯·弗里德曼的作品所影响。从他有限的资料来源中,弗里德曼主张中国宗族本质上是以宗族共有财产为特征的继承团体,因此其发展根源于对资源的控制与分配。[20]西方社会史家主要对宗族在社会流动、精英权力与资源以及地方社会的动力上所扮演的角色感兴趣。[21]郑教授从与多数英文著作相当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这些问题。从那些西方历史学家直到最近仍无法接触到的史料中,郑教授试图证明在宋朝之后宗族成为福建主要的社会机制,其扩散固然是由于各种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发展,但他同时也指出,即使在福建内部,区域性的因素亦让宗族的发展各自有其高度歧异的路径。然而,郑教授的著作与西方社会史与人类学家的论著亦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精英利用各种宗族编成的策略,以防止家庭资源不因均分继承制而分散”的这个概念,可与郑教授关于继承式宗族之形成的论点强烈呼应,虽然他认为这种将宗族编成视为一种策略的做法不仅适用于精英,也适用于所有的家庭。[22]郑教授的研究亦可与伊沛霞(Patricia Ebrey)与周启荣关于宋以来礼仪在实践上与论述上之转变的论著相比较。[23]从福建地方文人的论著中,郑教授指出伊沛霞与周启荣亦讨论到的、重新诠释经典文本,以使其配合当代的需要的相似过程。
郑教授对于宗族所使用的术语,如同其关于家庭的术语一样,和大部分英文学术著作所使用的不同。在研究中国的西方学术著作中,“宗族”一词指一种团体,其成员有共同的祖先、分享共同的资产、从事共同的活动,且意识到自身属于同一个团体。[24]近来的人类学作品,特别是孔迈隆(Myron Cohen)对于华北的研究,已经挑战了将共有财产作为宗族组织之判准的观点。[25]对郑教授来说,这四种判准皆非宗族存在的必要条件。他用“族”或“家族”来指涉一种定义很广泛的组织,其成员同为或声称同为一共同祖先的后嗣。此组织或者会分享共同资产的所有权,但不必然对此资产分担共同的责任。这个词也不意味着同一性或共同结构。[26]另外一点重要的不同是,在英文中,宗族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排他性的归属身份,即一个人可从属或仅能从属一个宗族。在英文著作中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一个人可以属于一地方定居的宗族,但也可以同时是一“高阶宗族”(或者称作“氏族”)的一员。此“高阶宗族”为一种“蔽荫性的组织,结合数个在父系血统上相关的、地方化的宗族”,或者是一种“由数个宗族或继嗣群组成的组织,其组成单位间的父系血缘联结极端遥远,且可能是虚构”[27]。郑教授可能不会同意宗族与“高阶宗族”或氏族间的这种区分,而认为这些都是宗族的不同类型。[28]他亦否认哪种宗族较其他宗族高阶,它们都是宗族,只是不同形式的宗族。因此郑教授定义的宗族较多数西方读者熟悉的都更为宽广。有时其定义的宗族也可以比较狭窄。如中文中的“房”“支”或“派”,在英文中通常被翻译成宗族分派或宗族支系者,即指宗族中单一成员的后嗣,无论其是否已正式组织起来或已进一步分化,他们在郑教授的定义中都是宗族组织的不同形式。既然宗族的关键判准仅是在从属同一祖先的、宣称的共嗣关系,宗族的成员资格就不具排他性。一个个人可以同时是无限多个宗族组织的成员,有些在村落中,有些则延伸到府界甚至省界之外。
更进一步地说,郑教授对宗族的定义甚至较此更有弹性。当宣称为共同祖先之后嗣的一群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将自身组织起来,这些组织都成为宗族组织。自愿性质的各种“会社”,也许是由宗族中的部分成员因宗教性或经济性等不同目的所组织起来,这些组织自身即是宗族组织,即使此组织只包含一部分,而未包含所有宗族的现存成员。会社成员的资格通常是可以继承的,由此可以让会社随着时间过程而制度化;而既然会社成员的资格是依照同祖共嗣的原则继承,会社本身便成为某种形式的宗族组织。郑教授将这些各种形式的宗族组织区分为三种主要形态:继承式宗族组织,主要建基在透过亲属关系产生的继承联结;依附式宗族组织,主要建基在组织内部的权力与从属关系;合同式宗族组织,主要建基在共同利益产生的联结。这种基于路易斯·摩尔根(Lewis Morgan)社会分类上的论式,首先出现在唐美君论中国宗族的作品中,然而郑教授的用法与之相当不同。
郑教授在本书最后对乡族的论述中,宗族一词的使用达到最大的弹性。在此他主张宗族组织为中华帝国晚期社会其他所有组织提供了一套模式。政治党派、秘密社会、同乡会、同业公会、地方团练与合股公司,都是从宗族组织中或者依据宗族组织的原则创建出来的。[29]因此,宗族可以超越任何基于形式原则的定义,而的确宗族组织的形式也形塑了其他未必具有“共嗣”条件的组织。郑教授与傅衣凌同样对独立于国家干预之外的集体行动及其历史解释有兴趣,这使得他们的著作可以与近十年来西方中国史研究对于中国现代之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的辩论连接起来。[30]不过,郑教授的这本书可以同时支持两者,因为它证明了传统中国的确在国家之外形成了结构复杂的各式公民组织,但这个结构又以如此复杂的诸多方式与国家相连接,而且在社会上的功能与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描述的公共领域如此不同,使得以欧洲术语描述中国社会的取向显得问题重重。
地理脉络:福建简史
作为中国东南沿海的省份,福建的历史一方面为中国历史中的主要模式所形塑,另一方面亦有其重要的地方独特性。最近的许多西方作品,使得即使是非专业者也有机会了解福建的历史。[31]在清朝的大部分时间,福建省亦包括台湾岛在内。福建省的大陆部分多山,仅在沿海有四个较大的平原,乃是其政治经济中心所在。福建与中国其他部分的联系,传统上靠海运,或者通过险峻的山路。汉人移民从汉朝开始进入这个区域,取代且吸收了当地的原住民。在毕汉思(Hans Bielenstein)对汉人移民扩散的概述中,此过程在公元元年至1000年间持续加速。[32]唐朝崩溃之后,晚近的移民在福建建立了短暂的闽王国,薛爱华(Edward Schafer)曾写过其历史。[33]到了宋朝,福建成为主要的经济中心,而泉州成为当时世界最大的港口。斯波义信讨论了宋时福建与中国其他地方的关系,而休·克拉克(Hugh Clark)则研究了商业发展对地域自身的影响。[34]伟大的宋朝理学家朱熹,一生中的很长时光在福建度过,而这里同时也是他的许多学生及理学运动重要人物的出生地。
从宋朝以来,国际贸易是福建地区——特别是闽南——的重要财源。对于本书主要讨论的明清时期,施坚雅(William Skinner)在其试图区别中国各大区域之经济循环的计划当中,描述了福建地区主要的大型经济循环,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出发点。根据施坚雅的研究,以泉州为中心的经济扩张时期持续到14世纪早期,此后明朝对贸易的禁令导致福建长期经济衰退。当时的史料将经济衰退的原因归为倭寇侵扰,然而今日的史家认为许多——也许是大多数——海盗其实是生计受明朝贸易禁令威胁的中国商人。[35]到了16世纪,部分因为对欧贸易的缘故,福建经济再度成长。然而,清初为了切断沿海与郑成功的联系而施行的迁海政策,严重影响了这个地区。施坚雅主张,17世纪福建经济之不振,不仅是因为稍后即废止的迁海政策,同时也受到了再度施行的贸易限制及不断增强之人口压力的影响。[36]然而,施坚雅关于福建的贸易直到1840年开港之后才恢复繁荣的说法,受到了吴振强的强力挑战,他主张从清中叶以来,沿海贸易与台湾开发便导致了福建经济的跃升。[37]此外,施坚雅也忽略了福建内地山区经济活动的密集化。
地理因素同时也阻碍了福建各地文化与经济的同化,省内不同地区持续保留极大的多样性,包括许多互不相通的方言。郑教授将福建省区分为三大区:闽南闽东沿海地区、闽西闽北内陆地区,以及台湾,但也可以将福建省的大陆部分概括为一个整体。从宋朝到20世纪的史料中,福建被描述为地少人多的地区,这导致了商业化和一系列的社会紧张,包括城市地区的粮食暴动、乡村地区的宗族械斗,以及山区贫困矿户与棚民的反乱。在当时,缺少耕地被认为是让许多当地人转向贸易的主因。然而,现代的学者则分成两派,一派如傅衣凌认为商业化发展的主因是人口方面的限制,一派如罗友枝(Evelyn Rawski)则认为经济方面的机会引诱人们从事贸易活动。[38]对土地的高度需求、看重土地更胜于其他投资的社会与经济原因,以及大量的剩余商业资本,都促进了一种福建地区独特的、分割的或多重的土地所有权,一种经常出现在本书所引文件中的现象。多重地权的来源是当耕种土地的权利被转卖出去,而其他所有权和义务仍在卖家手中,由此创造出的一套系统,使不同的人投资同一块土地,且对土地掌有各种不同的权利。在台湾地区,多重地权的原因有所不同。早期移民先与国家或当地居民缔约,得以开垦大范围的土地,实行定居耕作,而后又将开垦和耕作的权利转卖给另一群拥有人,这些人再将土地租给佃户。这些分割的地权为许多地方词汇所描述,而在一个孤立的文献资料中,一个词汇所指涉的权利并不总是很清楚。杨国桢的有关著作,探讨了这些词汇在福建的不同地方如何被使用。[39]
在福建沿海地区,海外贸易与移民也是长期的历史潮流。傅衣凌认为,16世纪的贸易发生两项转变,其一是中国商人进入了之前由日本、阿拉伯及其他商人主导的贸易市场之内,其二是贸易的物品从奢侈品转变为大宗货物。许多商人让其收养的义子代表他们进行贸易,给他们很大的权责以交换海外贸易中的一些风险。贸易同时也刺激海外移民,无论是移民到1684年成为福建省一府的台湾,或是到当地殖民政权亦主动鼓励中国移民的东南亚。移民选择离乡背井的理由包括人口过剩与土地短缺,同样的理由亦导致福建内地山区的内部移民,在当地诸如木材等资源的开发,对更广义的商业化有所贡献。丁荷生的著作显示,以道教礼仪框架结构起来的地方仪式网络,亦是福建社会史的重要部分,这也是郑教授本身正在探讨的课题。[40]本书焦点是宗族社会的发展,这是地方社会史的另一个重要层面。宗族社会最可见的象征是祭祀宗族祖先的祠堂。从明中叶起,自立且专属的祠堂在福建广为扩散。这些祠堂通常用以祭祀远祖,即服制之外的祖先。地方宗族通常保持追溯从华北移民到福建的第一个祖先,及第一个定居于现居地祖先的传统;此创始祖通常占据了祠堂中最显要的位置。[41]郑教授在本书中的部分工作,就是解释这一现象的来龙去脉。
摘要与译注
在本书中,郑教授依次阐述家庭与宗族的组织模式。第一章概述了基本的分析架构。郑教授认为,若能对不同宗族形式的历史成因、发展过程与个别功能加以分析,便能提供通盘了解明清福建宗族组织的基础。第二章专注于讨论家庭发展循环的结构性特征。郑教授主张,在帝国晚期福建自给经济与商业经济的紧张状态之下,职业分工与专业化是最明智的策略,因此支持了复合家庭的成长。他在这里讨论的课题,包括家庭循环对家产的影响与家庭内的劳力分工。另一方面,家庭内部的紧张关系与税收政策,则促使每一代人都要分家。分家不仅限制了大家庭的发展,而且让家庭结构导向一种大家庭与小家庭交替的循环模式。
第三章介绍了郑教授对于宗族组织的三种主要分类:继承式宗族、依附式宗族与合同式宗族。继承式宗族作为最基本的形态,在大家庭分家时开始形成,这是对于分家时所造成的紧张关系之响应。在这里,郑教授指出了家庭发展与宗族发展的根本性联系。宗族社会通常在继承式宗族的形成与扩散下开始发展,接着扩展成为依附式宗族与合同式宗族的混合,前者以地域控制为基础,后者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明清福建宗族发展的主线,大致上是从继承式宗族到依附式宗族与合同式宗族。第四章从特殊历史状况与环境因素的影响出发,进一步阐述这一宗族发展模式。在社会相对稳定与商业较不发达的闽西闽北,继承式宗族在转变到其他两种宗族形式之前,通常已有很大的规模。在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福建沿海,则由依附式宗族主导,而继承式宗族相对较不发达。清代台湾的移民社会,则是以合同式宗族为主。在第五章,郑教授将宗族社会的扩展联结到中国文化、政治与经济史上的重要课题,诸如宗族意识形态的庶民化、地方社会日益增强的自主性,以及合作经济关系的发展。第六章的结论则说明此作品在理论上的意义。郑教授将明清时期的宗族组织视为一种多层次、多元性的结构,并成为社会最基层的组织与控制基础。宗族组织的弹性特征,也使之得以成为帝国晚期所有其他社会组织的基础与模式。这就将郑教授的结论带回到傅衣凌的乡族概念。了解明清时期的宗族组织,可以阐明中国社会的复合结构与特殊性质,并加深我们对中国历史的认识。
除了原书第一章的学术回顾之外,本书基本上是原书的全译。我认为将此书放在中国人类学与社会史及欧洲社会与人口史研究的脉络之下会更有用,并尝试在本序言中这么做。此外有些为了其他理由做的节缩。原著中某些在书中其他部分也出现的段落被省略,而代以两个长表。为了强调主要论点,我缩减了原书中的部分引文,而将其他部分放入脚注。我也删去了中国学者常用的自谦的表示。中国学者征引学术著作的习惯与西方有所不同,例如对参考资料的来源只提供其卷数,而不是页数。对许多此书中使用的资料来说,如果不这么做会很困难。郑教授使用许多仅存在地方村民手中的族谱资料,这些族谱通常严重损毁或页码不一,而如果不到这些村庄去也无法去查考这些资料,因此参考资料的页数只部分标示。在翻译脚注与参考书目上,我直接包含原书中提供的所有细节。我跟随郑教授标注族谱的方式,保留标题中的地理名称并在括号中指明其所属县份或地理单位。这应可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些资料的来源。在可能的情况下,我在翻译引文时亦参考原件,因而会与中文原书中的引文有少许差异。出于可读性的考虑,所有中文官名依照贺凯(Charles Hucker)《中国古代官名辞典》(Dictionary of Chinese Titles in Imperial China)的系统转换。在可能的情况下,日期均转换成公历。为了便于阅读起见,所有中国的“岁”都转换成西方年龄的计算方式,但因为中国依照新年而非其生日计算年龄,所以本书中的年龄可能会多算一岁。名人的名号统一采用其惯为人知的名字。如宋朝理学家朱熹在本书中只采“朱熹”此名,而不以其他姓名字号,诸如“文公”“朱元晦”“朱仲晦”等表示。我不试着以含义去翻译人名,除非人名中带有序数,如“第十七祖”。关于翻译的说明性评论,则置于以方括号标示的脚注。
本书的翻译承蒙许多同仁的协助。已故的魏达维(David Wakefield)构想这一翻译计划,并在1995申请美中学术交流基金的资助,邀请郑教授到北美访学。1997年,我在郑教授的协助之下完成全书初译,于1999年修订原稿。长期与郑教授合作的丁荷生(Kenneth Dean)负责最初和夏威夷大学出版社的接洽,而且自始至终支持这一计划。理查德·巴善(Richard Bachand)负责本书地图。我的研究助理,贝琳达·黄(Belinda Huang)、柏栋(Dong Bo)、布莱恩·恰森(Blaine Chiasson)帮忙绘制表格与校订书稿。谨对他们表达谢意。我也得到了夏威夷大学出版社的莎伦·山本(Sharon Yamamoto)、池田雅子(Masako Ikeda)、帕特里夏·克罗斯比(Patricia Crosby)和芭芭拉·福尔瑟姆(Barbara Folsom)的专业编辑协助。当然,本书所有翻译上的错误,一概由我负责。
注释
[1] 宋怡明,牛津大学博士,时任哈佛大学东亚系教授,现任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主任。本文译者李仁渊,时为哈佛大学东亚系博士候选人,现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助研究员。
[2] 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引言》(“Introduction”),见拉斯莱特编:《历史上的家族与家庭》,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2。
[3] 参见[美]卢茨·伯克纳(Lutz Berkner):《主干家庭与农村家族的发展循环:18世纪奥地利的实例》(“The Stem Family and Developmental Cycle of the Peasant Household:An Eighteenth-Century Austrian Example”),载《美国历史研究》(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72(77):398-418;《在家庭结构历史分析上对人口资料的运用与误用:评〈历史上的家族与家庭〉》(“The Use and Misuse of Census Data for the Historical Analysis of Family Structure:A Review of 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载《跨科际历史研究》(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1975(4):721-738;[美]卢茨·伯克纳、富兰克林·曼德尔斯(Franklin Mendels):《西欧的继承制度、家庭结构与人口模式,1700—1900》(“Inheritance Systems,Family,Structure,and Demographical Patterns in Western Europe,1700-1900”),见[美]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编:《生育率变迁的历史研究》(Historical Studies of Changing Fertility),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8。
[4] 参见[美]奥尔加·兰:《中国家庭与社会》(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46。
[5] [美]武雅士:《中国家庭的规模:一个复活的神话》(“Chinese Family Size:A Myth Revitalized”),见谢继昌、庄英章编:《中国家庭及其仪式行为》(Chinese Family and its Ritual Behavior),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1985;《中国乡村的家庭生活与生命循环》(“Family Life and Life Circle in Rural China”),见[美]罗伯特·内丁(Robert Netting)、理查德·威尔克(Richard Wilk)、埃里克·阿诺德等编:《家族:家庭团体的比较性与历史性研究》(Households: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Studies of the Domestic Group),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84。
[6] 参见刘翠溶:《中国传统宗族的人口限制与家庭结构,1200—1900》(“Demographic Constraint and Family Structur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Lineages,ca.1200-1900”),见[美]郝瑞(Stevan Harrell)编:《微观中国历史人口学》(Chinese Historical Microdemography),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5。
[7] 参见赵中维:《中国历史中的人口状况与多代家族:从族谱研究与微观模拟分析得来的结果》(“Demographic Conditions and Multigeneration Households:Results from Genealogical Research and Microsimulation”),载《人口研究》(Population Studies) ,1994(48):413-425。
[8] 参见[美]李中清、康文林:《中国农村的机会与命运:辽宁的社会组织与人口行为,1774—1873》(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ning,1774-1873),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7。
[9] 参见[美]伊沛霞(Patricia Ebrey):《中国帝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与家礼:礼仪著述的社会史》(Confucianism and Family Rituals in Imperial China:A Social History of Writing about the Rite),29~31页,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1。
[10] 有些台湾学者分别用“大宗族”与“小宗族”来描述声称其始基祖来自中国大陆与始基祖来自台湾的台湾宗族。在这里其用法显然不同。
[11]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12~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2] 参见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载《历史研究》,1964(5、6)。
[13] 参见徐扬杰:《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论述》,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4)。
[14] 参见傅衣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的考察》,载《历史研究》,1963(4);又收录于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5] 傅衣凌:《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载《厦门大学学报》,1961(3)。又收录于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
[16] 参见傅衣凌、杨国桢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日]森正夫:《围绕乡族问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2)。
[17] 参见唐美君:《台湾传统的社会结构》,收录于刘宁严主编:《台湾史迹源流》,台北,台湾文献委员会,1981。
[18] 参见陈其南:《台湾的传统中国社会》,台北,允晨出版社,1989;庄英章:《林圯埔:一个台湾市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9] 参见[美]伊沛霞、华琛(James Watson):《引言》(“Introduction”),见《中国帝国晚期的亲属组织,1000—1940》(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1000-1940),1页,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86。
[20] 参见[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伦敦,阿斯隆出版社(The Athlone Press),1958。
[21] 参见[美]伊沛霞与华琛在《中国帝国晚期的亲属组织,1000—1940》中的作品列表。
[22] 参见[美]周锡瑞(Joseph Esherick)、冉玫烁(Mary Backus Rankin):《引言》(“Introduction”),见《中国的地方精英与支配模式》(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11页,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0。
[23] 参见[美]伊沛霞:《中国帝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与家礼:礼仪著述的社会史》;周启荣:《帝国晚期儒家礼论的兴起:道德、经典与宗族论述》(The Rise of Confucian Ritualism in Late Imperial China:Ethics,Classics and Lineage Discourse),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
[24] 参见[美]华琛:《中国亲属再探:人类学视角下的历史研究》(“Chinese Kinship Reconsidered: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Historical Research”),载《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1982(92):594.
[25] 参见[美]孔迈隆:《中国北方的宗族组织》(“Lineage Organization in Northern China”),载《亚洲研究》(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90(49.3):509-534。
[26] 郑教授对“宗族”一词的使用与科大卫(David Faure)相似。科大卫用这个词来指“自称的单系继嗣群……与宗族相关的当地观点聚焦在男系的共嗣关系。对我来说,只有这群认为自己组成一‘族’或一‘房’的人,他们认为彼此之间应当存在一种本质上的连带关系这点,是我所要注意的。这并不是说这群人不会用其他各种方法联结彼此。”科大卫:《宗族作为一种文化创造》(“Lineage as a Cultural Invention”),载《现代中国》(Modern China),1989(15):5。
[27] [美]伊沛霞、华琛:《中国帝国晚期的亲属组织,1000—1940》,6页。
[28] 然而他区别了共居的宗族与散居的宗族。
[29] 弗里德(Morton Fried)在他的《中国社会之构成》(The Fabric of Chinese Society,纽约,普雷格尔出版社,1953)一书中完全反对这种看法。裴达礼(Hugh Baker)的论点与傅衣凌和郑振满似乎比较接近。参见[英]裴达礼:《中国家庭与亲属》(Chinese Family and Kinship),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9。最近对此问题的讨论见[美]朱迪丝·史特劳奇(Judith Strauch):《中国东南的社群与亲属:从香港多宗族村落的观点》(“Community and Kinship in Southeastern China:The View from the Multilineage Villages of Hong Kong”),载《亚洲研究》(Journal of Asian Studies)43.1(1983):21-50;[美]桑高仁(Steven Sangren):《传统中国的社会团体:在亲属之外》(“Traditional Chinese Corporations:Beyond Kinship”),载《亚洲研究》(Journal of Asian Studies)43.3(1984):391-414。
[30] 参见《现代中国》19.2(1993)之内的文章,及[加]卜正民(Timothy Brook)、迈克尔·弗罗利克(Michael Frolich)编:《中国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in China),纽约州阿蒙克(Armonk,NY.),夏普(M.E.Sharp),1997。
[31] 如[美]休·克拉克(Hugh Clark):《小区、贸易与网络:三到十三世纪的闽南》(Community,Trade and Networks:Southern Fujian from the Third to the Thirteenth Century),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荷]爱德华·弗米尔(Edward Vermeer)编:《十七至十八世纪福建省的兴衰》(Development and Decline of Fukien Province in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ies),莱顿,布里尔,1990;[美]丁荷生(Kenneth Dean):《中国东南的道教与民间仪式》(Taoist Ritual and Popular Cults of Southeastern China),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3。重要的中文福建通史作品有唐文基主编:《福建古代经济史》,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朱维幹:《福建史稿》上下二册,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5—1986。关于宗族的专史,见陈支平:《近五百年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32] 参见[美]毕汉思:《唐末之前福建的中原移民》(“The Chinese Colonization of Fukien until the End of the Tang”),收于[丹麦]易家乐(Søren Egerod)、顾迩素(Else Glahn)编:《汉学研究:向高本汉致敬》(Studia Serica Bernhard Karlgren Dedicata),哥本哈根,埃纳·蒙斯嘉德(Einar Munksgaard),1959。
[33] 参见[美]薛爱华:《闽帝国》(The Empire of Min),拉特兰(Rutland,Vt.),查尔斯·塔特尔(Charles Tuttle),1954。
[34] 参见[日]斯波义信:《中国宋朝的商业与社会》(Commerce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伊懋可(Mark Elvin)译,安纳堡(Ann Arbor),密西根中日文中国历史作品文摘第二号(Michigan Abstracts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Works on Chinese History),1970;[美]休·克拉克:《小区、贸易与网络:三到十三世纪的闽南》。
[35] [美]苏君伟(So kwan-Wai):《十六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东兰辛,密歇根州立大学出版社,1975。
[36] [美]施坚雅:《主席演说:中国历史的结构》(“Presidential Address: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History”),载《亚洲研究》(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85(4):271-292。
[37] 参见[新加坡]吴振强:《贸易与社会:中国沿岸的厦门网络,1683—1735》(Trade and Society:The Amoy Network on the China Coast,1683-1735),新加坡,新加坡国立大学出版社,1983。
[38] 参见[美]罗友枝:《中国南方的农业变迁与农民经济》(Agricultural Change and the Peasant Economy of South China),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2。
[39] 参见杨国桢:《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研究》,见傅衣凌、杨国桢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40] 参见[美]丁荷生:《中国东南的道教与民间仪式》。
[41] 参见科大卫:《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香港新界东部的宗族与村落》(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Lineage 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 New Territory,Hong Kong),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美]伊沛霞:《中国帝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与家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