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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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

1884年夏,四名英国海员被困在南大西洋的一只小救生艇上,远离陆地一千多英里。他们的轮船“米尼奈特号”在一场暴风雨中沉没了,他们几个人逃到救生艇上,仅剩两罐腌制的芜菁甘蓝当食物,而且没有淡水。托马斯·达德利是船长,埃德温·斯蒂芬斯是大副,埃德蒙·布鲁克斯是船员。据报纸报道,“这些人全都具有高尚的品德”。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14 Queens Bench Division 273, 9 December 1884. Quotes from newspaper account in “The Story of the Mignonette,” The Illustrated London News, September 20, 1884. See also A. W. Brian Simpson, Cannibalism and the Common Law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这组船员中的第四个成员是船舱男仆理查德·帕克,年仅17岁。他是个孤儿,这是他的第一次海上长途航行。他没有听取朋友们的建议,而是“怀揣年轻人的梦想”,认为这次旅途会使他成为一个男人。可悲的是,结果并非如此。

四名被困的船员在救生艇上凝望着地平线,希望能有一艘船经过并解救他们。在最初的三天里,他们按定量分食了部分甘蓝。第四天,他们抓住一只海龟,并以这只海龟和剩下的甘蓝维持了一些日子。然后,连续八天,他们什么都没吃。

当时,男仆帕克蜷缩在救生艇的小角落里。他不顾其他人的劝告喝了海水,并因此生了病,眼看要死了。在他们经受严峻考验的第19天,船长达德利建议用抓阄来决定让谁死,这样其他人也许能够活下去。但是布鲁克斯拒绝了,因此他们没有抓阄。

接下来的这一天,仍然不见别的船只。达德利分散了布鲁克斯的注意力,并向斯蒂芬斯示意,他们不得不杀掉帕克。达德利做了个祷告,告诉男孩他的大限到了,然后用一把袖珍小刀刺进他的喉部静脉,杀死了他。布鲁克斯摆脱了来自良心的谴责,分享了这可怕的施舍。三人以男仆的尸体和血为食,又支撑了四天。

救援终于来了!达德利用犹豫而委婉的口吻在日记里描述了他们的获救过程,“第24天,正当我们吃早饭的时候”,一艘船终于出现了,这三个人被救了上来。在回到英国之后,他们被捕并接受了审判。布鲁克斯成为污点证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则被送上了法庭。他们坦承自己杀害并吃掉了帕克,并声称自己这么做完全是出于生存必要。

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裁决呢?为了使事情简化,我们先把法律问题放在一边,先考虑如果由你来决定杀死船舱男仆在道德上是否可以容忍,你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对此最强有力的辩护是:考虑到当时那种可怕的情境,他们有必要杀死一个人以挽救其他三个人的生命。如果不杀死一个人并吃掉他,那么四个人可能都已经死了。帕克体弱又生了病,是当时符合逻辑的选择,因为他反正很快就会死掉。此外,他跟达德利和斯蒂芬斯不一样,他没有家属,他的死不会剥夺任何人的依靠,也不会留下悲痛的遗孀和子女。

这种论证至少会受到两种反驳:第一,人们会质疑,杀死男仆所获得的利益,从总体上来说,是否真的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即使我们考虑到所挽救的生命的数量、幸存者及其家人的幸福,允许这种杀害也可能会对社会整体产生不良的后果——例如,这会削弱反对谋杀这一规范的权威性,或增加人们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抑或是会使船长们更难招募到船舱男仆。

第二,即使将所有的事情都考虑在内,杀死男仆确实利大于弊,难道我们就不会痛苦地感觉到,杀害并吃掉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男仆是错误的吗?这种错误原因凌驾于社会的得失算计之上。难道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利用他的脆弱,未经本人同意就剥夺了他的生命——是对的吗,即使这样做能使他人受益?

任何一个对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行为感到震惊的人,都会觉得第一种反驳似乎只是一种温和的抱怨。它接受了功利主义的这一假设:道德就在于权衡得失,道德仅仅期望一种更完备的对社会后果的估算。

如果杀害这个船舱男仆值得引起人们道德上的愤怒,第二种反驳则更接近要点。它反驳这样一种观念:正当的行为仅仅是对结果——代价和受益——的一种算计。它暗示道德意味着更多的东西:某种与人类恰当地对待他人的方式相关的东西。

这两种思考救生艇案例的方式可以阐明两种不同的思考正义的进路。从第一种进路来看,一种行为是否道德仅仅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后果,正当的行为就是人们经过综合考虑所做出的任何能够使事情达到最佳状态的行为。从第二种进路来看,在道德方面,结果并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全部。某些义务和权利应当受到我们的尊重,而这样做的原因并不取决于社会性的后果。

为了破解救生艇的案例和许多我们通常遇到的、没有这么极端的困境,我们需要探索一些更重大的道德和政治哲学问题:道德就是计算生命、权衡得失,还是有某些道德责任和人权是根本性的,以至于它们凌驾于这样的算计之上呢?如果某些权利在这方面是根本性的——假如它们是自然的、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和无条件的——那我们该如何甄别它们呢?又是什么使得它们具有这样的根本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