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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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案例评析与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案例1:余某某诉钟某一般人格权案

[(2014)成华民初字第1266号]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990条,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事实与裁判】

余某某与钟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钟某于2012年4月生育一子余某甲。2013年6月13日,余某某与钟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余某甲由钟某抚养。2014年11月8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甲并非余某某亲生儿子。余某某遂起诉钟某,要求赔偿损失。

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以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主要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余某某非余某甲亲生父亲,钟某虽表异议,但无反驳之证据,且未请求重新鉴定,故对余某某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钟某在与余某某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且生育一子,其显然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钟某的婚外性行为给余某某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在余某某亲友邻人间引发极坏影响,损害了余某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应向余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综合钟某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由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8000元。

【案例评析】

《民法典》对于具体人格权的明确罗列规定是有限的。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无法穷尽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故确认一般人格权制度,旨在提供对具体人格权救济不足的补充。本案中,钟某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余某某的人格尊严,但不构成对任一具体人格权的侵害,包括健康权或名誉权等,所以,法院审理认为,钟某的婚外性行为损害了余某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应向余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裁判恰当地体现了一般人格权对于自然人人格尊严的补充救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