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过期不候”:保证的时效
“张哥,明明是你说的,他还不起你就帮他还。你不要不承认,你亲自打了条子的,你签名按了手印,你抵赖不了。”老李挥舞着手中的借条,怒气冲冲,口水都喷到了老张脸上。
四年前,老张的小舅子说要开公司,找老张借钱。老张当时刚买了房,也周转不开,就带着小舅子去找了老兄弟老李。老李对老张这个小舅子不熟悉,但他信任老张。好多年的老交情了,信得过。借钱的时候,老李就说:“老张,我是信你才把棺材本拿出来。”老张拍着胸脯说:“放心!他不还你,我还你!”
借条打了。借款20万元,半年内归还;若到期不还,老张保证还。借条里,“保证人张某某”字迹清晰,红红的手印灼眼。
老张看着愤怒的老兄弟,欲言又止。他有心履行承诺,可是小舅子去年就破产跑路了,大半年人影不见。这20万元若是给出去,铁定就收不回来了。儿子已经长大,婚事将近,父母老病体弱,到处都是用钱的地方。狠了狠心,老张决定辜负老友。“老李啊,对不起。当时说好的是半年就还。他半年没还,你就该来找我还,那时候我手里还有点闲钱。现在啊,我也没钱了。你知道吗?你这条子过期了。过期不候,你不懂?”
“那时候老子也不缺钱,把你们当兄弟,给你们面子,才没有找你们还钱!但老子现在等钱急用!你现在跟老子说过期不候?”老李双目赤红,收起借条,就和老张扭打在一起。
警察来了,把两个打得鼻青脸肿的人带回派出所。两人均受到了处罚,借款的事情还是无法解决。吵架、打架都不能解决问题,老李把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张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代老张的小舅子清偿借款。然而,法院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老张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保证人的保证是有期限的,不是签了保证就要永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693条规定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保证责任是有时效的,过期不候。案例中,老李请求老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照他们的约定,是在债务人即老张小舅子还款期限“半年”后的六个月内。老李因为不缺钱和兄弟义气一直拖了四年才找老张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所以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即防止“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每个人都应该关心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每个人都和老李一样有钱任性,如果不管经过多久,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会使我们生活中许多权益都处于悬而未决的尴尬境界,在交易时还要担心交易物背后是否陈年旧事还没有解决等后患。所以,法律规定:当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要限期行使,否则,过期不候。
谭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