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接受性责任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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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事责任是刑法中的基本范畴之一。关于刑事责任,大多数人都相信是刑法学描述的样子。这个样子能够被证实吗?刑事责任究竟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实在,还是观念上的?如果刑法学无法为人们提供刑事责任的实在本性的话,人们到哪里以及怎么去寻找它呢?这涉及刑事责任的来源和存在形式问题,也是本书试图解决的问题。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要具有正当性。这要求人们把刑事责任不多不少地揭示出来,即将刑事责任的“是其所是”揭示出来。要做到这一点,人们要首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刑事责任是从哪来的?二是刑事责任的存在形式是什么?前者涉及刑事责任的课题域,后者涉及刑事责任是以什么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持存的。在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刑事责任的研究方法和哲学史的梳理中,我们认为,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现象学的方法适合作为刑事责任研究的基础。这个方法不仅给刑事责任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域,而且提供了一个通达刑事责任事实的通道。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认识一个事物的时候,都离不开这个事物所处的世界。比如说,教室里有一张课桌,决定课桌成为课桌的不是课桌的形状、课桌的四个腿等,而是课桌所处的场所。课桌离开它所存在的场所,它就不是课桌了,或许是饭桌、垃圾,等等。这表明,人们在认识课桌的时候,要根据课桌所生存于其间的世界着手。这个世界就是课桌之为课桌的领域,只有从这个领域中,才能把捉到课桌的真正的课桌性。刑事责任的研究也是如此。刑事责任不是脱离社会的一个事物或者一种设定,而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一个存在。对刑事责任的认识离不开刑事责任所处的世界,只有在这个世界中,刑事责任才显现出来并被人们领会,刑事责任本真的意义才能得到理解。这个世界就是刑事责任存在于其中的领域。它构成了刑事责任的意义的基础,也是刑事责任研究的真正领域。

在确定了刑事责任的研究领域后,需要做的就是怎么直观到刑事责任并把它描述出来。这个仍然可以参照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形来理解。比如,一个人去商场买衣服,从形式上看,买什么衣服,买哪件衣服,是他自己决定的。但是,他为什么要买这件衣服而不买那件衣服,为什么买这个款式而不买那个款式,也是有原因的。在买衣服的过程中,实际上有个看不见的“他人”替他作决定。没有这个“他人”,他就更不知道买哪个衣服了。在买回衣服后会发现,这个人买的衣服与他交往的圈子中的其他人的衣服具有一些共性。这说明,这个“他人”不仅属于这个人,还属于这个人之外的其他与这个人交往的人。人们要想知道这个人在买衣服上的一些审美标准,不是去了解这个人的一些具体情况,而是要知道他生活中的那个“他人”审美标准是什么。至此,怎么通达刑事责任的路径就显现出来了。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是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认定的,而是根据行为人生活领域中的那个“他人”认定的。这个“他人”就是常人,也就是说,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一种常人责任。常人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存在形式,也是刑事责任的本源。

在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之后,本书对刑事责任的存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构建了刑法中的接受性责任理论。不过,人们对于接受性责任这个法律形象的研究还很少。在刑法中,实际上有很多接受性责任要素,比如身份、地位、结果、数额、情节以及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事实和责任的推定等,这些要素一直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四处乱跑的状态。接受性责任理论的提出,就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归宿。与传统的刑事责任不同的是,接受性责任不是将其根据建立在单一的根据上,而是建立在它在世界中的存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和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等)之上。这种理论是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因为现代国家要维持稳定,就需要容纳和借助种种不同的乃至不相容的价值。为此,刑事责任就需要建立在各种不相同的甚至不相容的根据上,需要一个收纳有各种价值的“杂物袋”,以备在不同的场合认定刑事责任的不时之需。

本书研究的目的是要把捉到刑事责任本来的样子。为此,本书运用存在论现象学的方法探索刑事责任,以便对刑事责任的本来含义进行一种新的领会。刑事责任的研究应重新扎根于作为其真实根据的存在,并通过存在论的方法把刑事责任“在出来”。通过刑事责任自身的“在”的显现,刑事责任才可能根据其“在”出来的意义存在于世并成为给予性的。刑事责任是在世界中存在的:它总已经被抛入一个世界,总是在某一世界中,总是本来就已经寓于世界的某些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刑事责任是以“常人责任”的形式存在的,它居住于、依寓于、逗留于其周围的世界之中;任何刑事责任都蕴含了自己的三个向度,即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内容,是这三个向度整体统一的绽出。这样,刑事责任的本体论结构就得到了统一而本源的把捉。这样一种刑事责任研究方法的革命性翻转,开启了一片科学式刑事责任研究的前景。

本书的主要内容有:1.探索了刑事责任的来源。刑事责任的来源不是个人责任,不是个人能力,不是故意与过失,更不是自由意志与理性,而是它在世界中的存在,它的存在形式是常人责任。因此,我们提出了接受性责任的概念,即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角色、行为的历史及对社会关系等的负责性所承担的一些习以为常的、为维护社会正常发展所必要的责任。这个概念包括客观责任、结果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的他人责任等内容。接受性责任的提出,给上述责任提供了一个居所,并揭示了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存在于世的那个“在”。2.揭示了接受性责任(也是刑事责任)的本体论构造。接受性责任的构造包括两个环节:接受性责任此在的生存论分析和接受性责任存在的本体论分析。其中,第一个环节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接受性责任的“世界”、接受性责任之“谁”、“在之中”和接受性责任的时间性,第二个环节是指接受性责任的一般存在的问题。3.提出了接受性故意与接受性过失的概念。接受性故意或过失,是指行为人根据他在社会中的地位、身份、社会角色和对社会的负责性等而接受性承担的故意或过失的责任,这种情形虽然与行为人的认识、意志和行为能力无关,却需要作为故意或过失归属给行为人;这种故意或过失成立的关键是其存在。接受性故意或接受性过失是故意或过失的主要内容,也是故意或过失的判断标准和本源。4.对接受性责任的伦理学基础进行了研究。我们结合马克斯·舍勒的价值伦理学和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伦理学,提出了存在论的价值论伦理学,并将之作为接受性责任的伦理学基础。本书根据一种在历史和社会中的伦常意识的发生哲学,从人的存在这一问题着手,并借助现象学的原则将伦理学重新带回到它自身。这种伦理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伦理学研究的核心是人的行为的价值问题。(2)任何人格都是在世界中存在的。人格总是关于某个世界的人格,它总是本来就已经寓于世界的某些范围,是以“常人人格”的方式存在的。5.提出了接受性责任(刑事责任也是如此)的主体的日常存在的形式。接受性责任的主体是以常人的形式在世界中存在的,责任主体通过与常人在世界中的共在形成了责任主体的主体性。通过对主体世界化的理解,个体的心理化就被去除了。6.提出了新的人格责任论。在刑事责任的理论中,人格责任论的路径是妥当的,但还需要对其内容在存在论意义上重新发掘和充实。我们认为,人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其行为时所具有的人格以及这种人格在行为中的呈现(不是人格形成的过程)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书的学术价值在于,为刑事责任找到一个原初的课题域,并找到一个探查刑事责任的方法,能够保证刑事责任研究的科学性。它的应用价值在于,可以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也可以为司法案件的说理提供根据。它的社会影响在于,给刑法学界带来一个新的启迪:该怎样完善我国的刑法学体系,该怎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

本书有两个主要特色:一是采用哲学研究方法。本书一改传统的刑事责任研究方法,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论现象学的方法对接受性责任的构造、种类和形式、主体,以及伦理学基础等问题展开研究,并贯彻始终,这是一种对刑事责任研究全新的方法。二是研究刑事责任的本体问题。基于为刑事责任溯源和奠基的研究目标,本书把刑事责任的存在作为本体论基础,以此展开对接受性责任“此在”构造、“存在”构造等问题的研究,通过对其“生成”研究,揭示其本来面貌。基于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我们使用了常人责任、常人人格、常人故意和常人过失等新的概念,并提出接受性责任既与个人责任共同存在,又与他人责任共同存在,常人是接受性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主体等新主张。本书为刑事责任的研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新的理论观点,对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具有推动作用,对刑法学中关于刑事责任这一基本的理论问题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