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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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 研究背景

工业文明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生态危机开始四处泛滥,产生温室效应,物种灭绝,森林锐减,能源短缺,大气、土壤和水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一系列全球环境问题。甚至发生震惊全世界的“六大污染”“八大公害”“十大事件”等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导致许多人及动物非正常死亡,给人类和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后果。困扰全球的这些环境问题,也同样困扰着中国。中国虽然堪称地大物博、资源富饶的国家,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且长期的经济增长基本建立在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上,使我国环境承载的压力超过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面对的环境问题也十分严峻。然而追本溯源,生态环境危机是工业文明的结构性特征,在文明范式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框架下,生态危机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之文明范式的转型,才是人类走出生态危机的必由之路。[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并确立为国家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其置于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等其他方面建设的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则对生态文明建设作了进一步战略部署,提出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是基本动力,培育生态文化是重要支撑,强调要加强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开展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并首次提出“绿色化”概念。2015年10月16—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包含绿色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是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之文明形态转变的实践路径,而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重要的推进之路便是推动绿色科技创新与培育生态文化。

从国际视角看,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间不再完全割裂,而是融合与交叉的条款逐渐增多,逐渐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且相互协调促进的状态变迁。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中提出遗传资源使用的知情同意与获益分享机制,架起了传统资源权利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桥梁,所传递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影响着科技创新对生态的关注。而作为知识产权方面重要国际公约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中,也蕴含对生命健康与生态环境关怀的条款。具体行动方面,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绿色创新”, 2019年再次确定为“为绿色未来而创新”,强调创新对绿色未来的作用。欧洲专利局(EP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联合发文分析了专利对绿色技术(Clean Energy Technologies, ECTs)创新与转化的影响,[2]促进绿色技术发展的制度政策保障领域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未来发展趋势中,全球环境保护行动与需求将日益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构建,[3]需要通过制度创新与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构成的障碍因素逐渐得到破解,知识产权制度中技术与文化创新激励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裨益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凸显。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科技创新的激励与生态文化的培育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环节。而激励创新的核心制度正是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专利保护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权利保障形式激励主体不断发明创造、提升工农业产品技术水平,通过著作权保护制度鼓励作者不断创作新作品、促进文化建设。《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第15条专门提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要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使环境保护领域的知识产权保障得到执法关注。然而在具体行动上,还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与制度障碍,无论激励绿色技术创新还是绿色文化产品创作抑或绿色商品生产,我国相应制度的建立发展还较为迟滞。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绿色技术创新方面的发展则相对迅速,无论新能源汽车、替代性可再生燃料还是节能照明等技术,迅速占据了国际市场的主要份额;制度措施方面,也纷纷开启激励绿色技术创新与加快专利授权的通道。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发展程度与国际立场的差异,各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保护作用方面持不同观点,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断进行博弈,产生了全球性理念分歧,多数发达国家坚持知识产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绿色技术转移、应用的最大障碍,应当弱化甚至废除环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此,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究竟有何关联?是否可以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生态危机的出现与深化能否撼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先天性根基?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发展与转型才能在秉持其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发挥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善法功能?均是亟待回答的问题。

二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知识产权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善法功能,有助于促进绿色科技、文化创新以及引导绿色消费,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缓解全球性气候变化和践行可持续发展,相应理论与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目前学理研究存在对绿色知识产权、绿色知识产权制度等相关概念尚未厘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生态化路径设计中存在各种冲突与矛盾等问题,同时,针对促进绿色知识产权优先发展的割裂性、应用性研究多,而系统性、理论性研究较少,以及针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宏观性呼吁多,而具体制度安排与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转型的体系化研究,包括概念逻辑、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制度体系构建等方面,有助于弥补学术研究现状中的部分缺憾,为知识产权法中绿色规则与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发展和深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内容。

首先,界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的概念,对相关易混淆的各类概念进行结构性确证与对比辨析,形成概念体系。目前相关学术论题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或“环境保护义务”方面,尚未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制度的“绿色化”论题。尽管“绿色化”与“生态化”的内涵较为接近,但仍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同时,对各类相关概念的确析具有理论意义,绿色知识产权制度概念包含绿色知识产权的制度和绿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两种不同内涵,两者差异较大甚至体现了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理念,目前学术与实务中使用时并未进行区分,导致无法认知其传递的基本立场。其次,从伦理与法理双重视角探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转型的理论依据,在增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转型的理论基础研究方面具有理论意义。伦理方面从中国传统生态观、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史、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方面进行环境伦理依据的微观阐释,论证绿色发展理论与环境伦理学基础理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完善中的运用;法理方面从研究现状中学者们尚未着眼过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三方面进行阐释,丰富知识产权领域绿色规则构建的理论研究。最后,确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转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应限定的范围边界,旨在解决现有研究中存在的各种措施与制度冲突问题,从知识产权特别法角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构建与论证。因此本研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转型方面的概念基础、伦理与法理依据讨论、原则确立、范围限定、制度体系构建等方面均具有理论意义。

(二)实践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功能发挥方面的建议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立法完善、政策制定等提供理论、实证和策略参考。引导、鼓励绿色技术、文化、品牌的创新、应用与推广,遏制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技术、作品产生,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现实作用,从而丰富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保障内容,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与世界命运共同体的建立,技术贸易与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中国作为经济发展最为迅速与传统生物和文化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在国际绿色技术转移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障碍,注入绿色价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生态建设领域中可以发挥重要的现实作用,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无论从绿色技术创新、绿色作品创作还是环境危害型知识产权的限制等方面,均具有发挥重要公共政策作用的价值。在世界范围内率先构建具有绿色属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维护我国知识产品贸易、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国家利益有所助益。最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绿色化”转型的制度构建,即知识产权特别法角度的绿色专利制度、绿色著作权制度、绿色商标制度、绿色地理标志制度、绿色商业秘密制度、绿色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等内容可以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审判中绿色原则的应用提供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