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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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老龄人人口数量持续上升,人口出生率却不断下降,人口老龄化或超高龄化的问题极其突出。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为1.7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12.57%,这一比例较之于2018年提升0.64%;同年,人口出生率下为10.48%,较之于2018年下降0.46%。我国老龄人呈高龄化趋势,失能失智风险提升,而医疗、康复、护理类专业化服务人才欠缺,导致专业化养老服务难以满足日益增长且多元化的养老需求。目前我国有能力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专业护理和医疗的养老机构数量有限,有能力进行风险管控和承担的机构更少。人口老龄化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

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被活埋,卧病在床高老龄者被保姆闷杀[5],保姆谋害老龄人的事件时有发生[6],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可见,照护行业需健全法治,完善管理,提供专业化的照护服务,将照护服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罹患失能失智症的概率增加,失能失智者照护问题日趋严重。在当前的养老照护服务格局下,居家安养照护仍居首位,家庭照料仍占主导地位。但随着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失智老龄人人数的不断攀升,医疗服务和“社会化照料”的需求不断增加,需要建置不同类型的社会照料服务网或体系,居家社区机构照料需协调发展,医疗服务和健康养护需结合。通过信托制度在照护领域的运用,探讨其可行架构和运作规范,设计实质意义上的安养信托,让照护服务机构及信托机构妥善利用信托保全、增值、保护、意思冻结或破产隔离等功能[7],维护被照护者权益,确保老龄人之财产管理和安养照护之目的,符合本人利益以及使本人意思得以延续。并用监护与信托或通过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防止亲属监护人的滥权,确保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为其提供安养照护。万向信托成功落地全国第一单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实现信托与监护的创新融合,对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身上事务和财产管理具有极高的价值。实务中,也可将特殊需要信托、安养(福祉型)信托、照护服务预收款信托、以房养老信托、安养(福祉型)信托、安养公益信托、安养型家族信托等各类信托引入安养照护领域,满足失能失智老龄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理论界也需要探掘其法源和法理,将研究成果用以指导信托制度在安养照护领域的应用。

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老龄人群体由于身体、智力等各方面的原因,面临着诸多财产管理和人身照护的问题。一是老龄人对于自己的老年生活并没有进行有效的事先规划。这使得老龄人迈入耄耋之年时,想要有效管理自己的财产却已经来不及;而自己的身体和生活也可能因得不到及时的照护和料理而使自己陷入困境。二是亲友造成当事人本人之困扰。亲友之间争夺财产时有发生,这很可能使他们忽视对老龄人的照护。三是本人意思未受到应有的尊重。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失能失智老龄人的保护来看,老龄人智力衰退或心智丧失时,首要的法律保护手段是开启并适用监护制度,老龄人对自己的财产或是人身的照护计划自然得不到满足。四是老龄人财产可能因有心人的欺诈而受到损害。由于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老龄人很可能在尚未完全失能失智之前被人欺骗。

(二)理论意义

以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为切入点,明确“信托法制”对“老龄人安养照护和财产管理”的兼顾作用。通过信托的安全保障、财产管理、投融资、意思冻结、节税、财富传承等诸多功能,满足老龄人之现实需要,设计各种安养信托;结合信托之弹性与灵活性的特征,研究各类安养信托制度(实质意义上),以满足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需求。

重点研究老龄化社会之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其运作规范,深入把握其规律,进一步深化安养信托制度之内涵,提升制度的实用性及其研究的学术性。

探讨运用于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的信托制度之运作方式、法律构造和监督机制,将信托与其他制度相结合,体现安养信托在理念、原则、方式、形态、运作和监控上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