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御前奏闻的议政内容和决策方式
从51例相关史料可以看出,御前奏闻的议政内容相当广泛。如逃亡军人处置(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命令行省官调遣招募兵义剿贼(至正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命令行省官守卫沿江关津及赴援浙东(至正十二年二月初九日),更换行省总兵官(至正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授予江浙行省官便宜调军等权(至正十二年闰三月二十五日)[27],是为军事兵戎。如佛、道、儒三教约会(至元三十年正月初九),盗贼处罚办法(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僧俗重刑及轻刑处理(延祐四年十月十二日)[28],是为司法刑狱。又如命监察官就断行省令史稽迟(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受贿罢职官吏称冤(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察官犯赃加等处罚(延祐二年九月十四日),台察照刷行宣政院(延祐六年十月十五日),变更广海宪司出还时间(元统三年七月十八日),禁监察御史连衔弹劾保举(至正元年正月初七)[29],是为台宪监察。如增加内外官俸禄(至大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禁投下官白身受宣敕(延祐五年十月十一日),云南州县官预给俸钞(至正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内外衙门掾史译史于职官内参半选用(至正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减吏员(至正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吏员不得用白身人(至正十二年闰三月十六日)[30],是为铨选俸禄。其他还涉及秘书监官邸迁徙(至元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立太学和提举司(至元二十四年二月),使臣过州县更换铺马(至元三十年三月初五),禁民间祈神赛社(延祐六年五月初二日)[31]。总之,大到调集兵马镇压红巾军起义,小至州县官和吏员俸禄,军事、民政、财赋、刑法,监察、驿站等,都在御前奏闻的议政内容之列。
关于御前奏闻的具体程序和决策方式,《元典章》卷三十四《兵部一·逃亡·处断逃军等例三款》载:
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九日,安童怯薛第一日,本院官奏,月的迷失奏将来有,镇守城子的军人逃走有。在先,那般逃走底根底一百七下打了呵,放了有来。那般呵,惯了的一般有。如今那般逃走的每根底,为首的每根底敲了,为从的每根底一百七下家打呵,怎生?么道将来有。俺与省官每忙兀歹一处商量来。忙兀歹也说,我也待题来。若不那般禁约呵,不中的一般。么道说来。叶右丞也那般道有。玉速帖木儿大夫俺一同商量的,依著月的迷失的言语,为首的每根底敲了,为从的每根底一百七下家打了,惩戒呵,怎生?么道。奏呵,为首的每根底问了,取了招伏呵,对着多人证见了呵,敲了者。为从的每根底,依着在先圣旨体例里一百七下打了,放者。么道,钦此。[32]
此公文的前半,是枢密院转达江西行枢密院官月的迷失有关处罚逃军的奏章,也包括月的迷失和江淮行省左丞相忙兀歹的商讨意见。接着又是枢密院官与尚书省右丞叶李、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儿会商后拟议奏报的处理意见。最后,是以世祖忽必烈圣旨形式出现的朝廷决策。所反映的上奏、拟议、决策三程序,前后相连,井然有序,不失为御前奏闻议政决策的一个典型。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上奏、拟议、圣旨决策等程序,在其他御前奏闻的有关公文条画中也经常出现。换句话说,御前奏闻通常是以大臣上奏朝廷政事开始,继而附上所拟处理意见,最后以皇帝圣旨决策为终结。大臣奏议是皇帝决策的必要辅助,它负责提供有关政务的大部分信息及处理意见草案,以供皇帝抉择。皇帝的圣旨决策则是御前奏闻的结果。
御前奏闻中,不乏中书省、御史台等官员的争论。《南台备要·行台移江州》载:
至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于大口北虎皮察只儿里,御史台官对安童丞相、阿必失阿平章、卢右丞、撒的迷失参政、不鲁迷失海牙参政等奏:罢了行御史台底勾当,俺题说来。圣旨:到大都里问省官人每。么道,道来。奉圣旨,问省家:为甚么罢来?安童丞相奏说:台官家每说有,江南盗贼几遍生发,这行台镇遏来。我也俺伴当每根底里说来,罢了呵,不宜的一般。圣旨:依著您底言语,教行御史台移去江州立者。钦此。[33]
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一月,忽必烈任用卢世荣为中书省右丞,掌管财政,控制了中书省的实际权力。未逾十日,反对卢担任宰相的御史中丞崔彧被罢黜。翌年正月,卢世荣又以中书省的名义,奏请废罢了江南行御史台。以上公文即是两个月后御史台官员就江南行御史台废罢一事,向中书省理财大臣右丞卢世荣的反击。公文的前半部是御史台官员的奏议和奉圣旨质问中书省为何废罢江南行台。接着是中书省右丞相安童的答复。最后是忽必烈恢复江南行御史台的裁决。其间,御史台官员和中书省右丞卢世荣围绕着江南行台废立的分歧或争论,虽笔墨不多却显而易见。右丞相安童站在御史台一边,反对卢世荣的意见,表明上述分歧或争论也扩展到中书省官员内部。不能否认,安童和御史台官员联合反对废罢江南行台,是导致忽必烈最终作出恢复江南行台裁决的一个重要背景。
应该强调的是,皇帝在御前奏闻中的最高决策权十分突出。许有壬《文过集序》云:“大臣日侍帷幄,时陪论奏……军国机务,一决于中。”[34]此处的“中”,既可泛指内廷,又可具体释为在御前奏闻持裁定权的皇帝。前者是相对于外廷省院台而言的,后者是相对于御前奏闻中上奏大臣及陪奏怯薛而言的。邵亨贞《元故嘉议大夫邵武路总管汪公行状》又说:汪从善“聪敏绝人,凡省台卿监奏事,无不毕记。奏已,上或有所可否,欲更张之,问公某日某臣某事其辞云何,公对如奏语,无所遗误”[35]。行状中“上或有所可否,欲更张之”十字,最为重要。其寓意至少有两层:第一,皇帝对“省台卿监奏事”拥有“有所可否”的最高权力。第二,这种可否权,既表现于御前奏闻当场作出的决策,也包含了事后随时更张之权。在事后更张的情况下,皇帝不一定重新召集御前奏闻,只需要询问陪奏宿卫近侍所记上奏情节,即可作出“更张”之类的新决策。
尽管制度上皇帝拥有御前奏闻中的最高裁决权,但施行情况却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如元统年间的顺帝妥懽贴睦尔在接受省院台大臣上奏后,除了下达“那般者”之类的圣旨外,还须当日或隔日“教火者赛罕,皇太后根底启呵”,只有得到皇太后“那般者”的懿旨,最高决策才算完成。这主要是由于顺帝即位伊始尚未亲政,文宗后卜答失里“称制临朝”[36],顺帝则相当于她手中的傀儡。而在至正二十三年(1363)和至正二十六年(1366)省院台大臣上奏顺帝之前,还需要先向皇太子启奏,待皇太子下达“上位根底奏呵,圣旨识也者”的令旨,才能最后完成皇帝的圣旨决策[37]。后者或许是因为当时皇太子爱猷识理达腊业已监国和主持朝政。大抵以成宗末为界,元前期诸帝在御前奏闻中行使最高决策权时比较认真。他们所下达的圣旨多半比较具体且带有针对性,多半不只是对省院台大臣上奏意见的简单同意,而是要加入皇帝个人的一些决断意见。最典型的是至元二十四年(1287)二月十五日御前奏闻时尚书省左丞叶李奏请设立太学,忽必烈所降圣旨曰:“您说的宜的一般,那田地里立太学,合读是什么书,合设学官并生员饮食分例,合立的规矩,外头设儒学提举去处写出来,我行奏著。那时分,我回言语。钦此。”[38]元世祖忽必烈在肯定叶李设立太学及各路儒学提举司奏议合理性的同时,又进一步要求臣下就太学所读书籍、所设学官、生员饮食分例等规则,以及设置儒学提举司的具体地点等,拟出详细方案,然后重新上奏,以便皇帝作出相应的决策。与世祖朝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武宗朝和顺帝朝。尤其是顺帝朝三十余年间现存十八次御前奏闻记载中,十六次决策圣旨均为“那般者”(意为“照办”)三字。武宗朝两次相关记载也无例外是“那般者”。上述两种不同情况的原因,估计只能归诸皇帝个人的勤政、厌政或决策能力高低了。
如果说举办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和参与人员的有限性,是元代御前奏闻与一般“常朝”的主要区别,那么在内容、运作程序和方式上御前奏闻与一般“常朝”又是基本一致的。这也是我们把元代御前奏闻称为特殊的小型“视朝”的缘由。
还需要继续讨论元代御前奏闻时的皇帝圣旨,是口头记录,还是皇帝亲自书写。
关于这个问题,未曾见到正面的文字记述,只能根据相关情节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从51例御前奏闻相关史料中皇帝圣旨语气看,口语味颇重。
其次,从省院台大臣口头奏闻的情节看,主持者皇帝听取奏闻后即席口头下达圣旨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陪奏者中“给事中”出现19次,揆以给事中“凡奏闻之事,悉纪录之,如古左右史”的职司[39],估计给事中所记录的也包括皇帝的口头圣旨。
第四,蒙元诸帝中,蒙哥汗躬自书写圣旨,最为突出。《元史·宪宗纪》即说:“凡有诏旨,帝必亲起草,更易数四,然后行之。”[40]其他皇帝则很少见亲自书写诏旨的。世祖忽必烈在位三十余年,虽留下中统二年以“手诏”答四川降将杨大渊等零星记载,但另一些史料又表明“手诏侍郎杨大渊”乃翰林院词臣王恽所代笔或草拟[41]。黄溍《都功德使司都事华君墓志铭》所载颇有价值:“都功德使所掌祝釐襘禳,皆朝廷重事,每入对上前,都事则载笔以从,书其奏目及所得圣语。虽在庶僚,而日近清光,士林中以为荣。”[42]按照黄溍的说法,御前奏闻时的最终决策形式皇帝圣旨或是由随同上奏大臣的都事等首领官身份者“载笔”书写的。除都功德司都事外,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大臣也常携有经历、都事、直省舍人等,或许这些人也执行“载笔”“书其奏目及所得圣语”的任务。这又不失为御前奏闻时圣旨决策多数为口头而非皇帝亲自书写的证据之一。
事情也有例外。《牧庵集》卷十五《董文忠神道碑》云:忽必烈“中岁多足疾,一日,枢密院奏军务,上卧画可”[43]。此乃皇帝亲自画制可的例子。由是观之,简单的制可或许由皇帝亲自书写,复杂的诏旨估计就是由词臣代笔代记了。当然也不排除词臣记录之后皇帝再审查并画制可的可能。又,《道园学古录》卷十《题朵来学士所藏御书后》录有文宗“亲御翰墨”的一百零五字“手诏”,内容是“申严夜启门禁之事”[44]。此“手诏”被虞集等汉族文士视为珍宝,故在元代当属罕见。不过,文宗手诏上并未记录御前奏闻的情节,与御前奏闻时的圣旨决策无直接关系,似应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