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婴儿安全岛”与保护婴儿生命权、生存权相悖
设立“婴儿安全岛”的初衷,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也就是要切实保护“弃婴生命权益”。但需要指出的是,婴儿生命权由于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存在着与成人甚至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生命权的诸多不同。这些差异,若未能在决策前被清楚地认识,推出的方案就可能会舍本逐末,甚至与初衷背道而驰。
从法理上讲,生命权包含着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健康的物质的权利,以及不受他人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当人们享有一项权利时,必然意味着有相应的另一方承担特定的义务。显然,婴儿的生命权与父母的抚养义务责任是相辅相依的法律关系,离开父母的抚养义务,婴儿的生命权保护不可能完整。换句话说,婴儿的生命权、生存权不是完全独立抽象存在的,而是内在地包括父母的抚养责任,我们对婴儿生命权的理解应当站在现实客观的角度,而不应该站在抽象的角度孤立地看待,离开家庭的监护、父母的关爱,婴儿的生命是不完整的,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会对以后融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就婴儿而言,如果说维持生理生命最低限度的物质,可以是母乳或者奶粉之类的替代物,那么婴儿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正常健康的生命和生存,则还应包含生理与心理的双重要求。如果说前者在父母不能或不愿尽到抚养义务时,还可以由社会或国家来补充的话,那后者的义务主体,则只能限于亲生父母,即便是收养父母,也是很难完全替代的。
另外,也许还有的同志认为,设立“婴儿安全岛”毕竟使那些原本被遗弃在“荒山野坡”的“弃婴”生命,或防止了二次伤害或得到了挽救。这倒是事实。但是,如果不只从局部、静态而从全部、动态看问题,“婴儿安全岛”的设立,诱导了那些受法律、伦理、良心制约想弃婴而不敢、不愿主动弃婴的父母,认为政府许可而下决心弃婴,从而又可能造成更多的弃婴现象,进而带来更多的婴儿离开亲生父母及家庭,剥夺更多婴儿完整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所以,从动态和社会的全局角度讲,设立“婴儿安全岛”客观上不利于尊重、保护更多婴儿(困境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
据此,笔者认为,即便“婴儿安全岛”是由民政福利机构设立的,不论其名称如何,也都无法在真正意义上更多更好地、积极完整地保护弃婴的生命和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