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保险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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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保险业的数字化趋势及其影响

第一章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观点[1]

第一节 概述

数字化正在改变保险经营。诸如移动设备、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大数据、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聊天机器人、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智能顾问等技术影响着整个保险价值链,从产品设计、承保、定价、市场推广和分销,再到理赔和对客户的持续管理。

本章旨在根据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ICPs)19——经营行为探讨不断加强的保险数字化趋势对消费者和保险监管的影响。该原则关注产品设计、承保以及保险价值链中的市场推广、销售和分销。人们认识到,数字化的影响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现有法律框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就产品设计而言,数字化可能影响诸如按需保险(On-demand)、基于使用的保险(Usage Based Insurance,UBI)和以汽车、住房、可穿戴设备等生成的消费者数据为基础的保险的保障性质。如果保险人能够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便可能服务更广泛的客户群(包括目前未获得服务或被服务不足的人群)。例如,保险人将获得的诸如机动车使用的数据用于给产品定价。风险定价可以更贴合客户的使用和风险状况,它们影响到保险人制定的价格和预留的准备金。

就市场营销和产品推广而言,数字化会影响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无论如何使用数字技术,消费者获得的信息均应当及时、清晰、准确并且不具有误导性。

客户数据的更大可得性以及分析技术和数字化开发工具的发展,使得保险人和中介能够识别贯穿整个保险价值链的机会,从而减少与客户摩擦,提高效率,通过数字技术改善客户体验。

利用社交媒体可以帮助保险人和中介更好地触达目标市场。这可以降低营销成本。例如,它为保险人和消费者提供更快捷的沟通方式,从而改善客户体验。然而,社交媒体应用程序可能对消费者是不透明的。例如,为消费者提供基于其互联网使用行为信息的产品(信息的收集未经其同意),这种不透明性可能让消费者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推着走”。因此,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客户会在保险人的说服下购买不符合他们最佳利益的产品,含附加产品。

一种特殊的新兴销售方法是采用智能机器人的建议。这可以促进客户对产品的可及性。然而,它需要正确地设计底层算法,充分获得并使用客户数据。而且,这取决于算法的精密度和数据源的充分性。它可能不具有销售人员与客户面对面交流的一些好处,如识别犹豫。此外,算法的设计和操作缺陷可能造成向特定客户销售不(完全)符合其利益的产品的风险。

另一项产品推广和销售的发展是使用比价网站(Price Comparison Websites,PCWs)。这些网站可以根据消费者输入的信息给出关于产品、供应者、价格的自动化建议和方案。保险人和保险产品信息的可及性和可比性的增强和易于使用的在线系统都让客户受益。然而,比价网站所有人/运营商的身份及独立性的透明程度却可能成为问题。如果消费者仅关注价格,却忽略保障范围等其他要素,那么他们可能面临所选产品与自身需求不相符的风险。

一般而言,创新会影响信息的呈现与披露。它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在相关时期内以可用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然而,顾客可能对大量的信息难以阅读和理解,如在顾客使用智能手机时,大量信息变得难以读取和不易理解。保险人应当留心消费者产生错误观念的风险,所以也应注意通过数字方式表达“知情同意”存在的缺陷。

由于数字化改变了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分销方式,监管者应当监控这些发展,吸引保险行业内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并考虑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监管措施。监管者面临的一项关键挑战是,考虑一个平衡的做法,既要促进创新,又要依据法律和监管规定来保持一定水平的消费者保护。监管者将可能面临初创企业和大型科技公司等新的保险市场参与者。与传统的保险公司相比,这些新的市场参与者对客户利益和合规文化有着不同的看法。监管者应当认识到这一差异,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如教育这些新的参与者。监管者面临的其他挑战是,开发新的工具和技术来监管不断数字化的公司,加强与金融和其他领域的机构合作,保护监管参量以避免监管套利和增强信息安全。

监管者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发布指引,来推进保险人和中介负责任地使用新技术,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被一些观察者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2]的数字化正在迅速改变社会和经济,其变革的速度和范围都非常显著。它具备从根本上改变每个国家几乎所有行业的潜力[3],其中包括保险业。保险人对新技术和现成数据的使用导致保险的定价、营销、产品设计、理赔等方面的变革已发生并在持续进行中。

从产品的设计、承保和定价,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分销,再到理赔和持续管理客户关系,整个保险价值链的变化非常显著。这些实例五花八门、多种多样,所使用的数字技术有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技术(如区块链)以及应用程序——远程信息处理、智能顾问、P2P保险和平台商业模式等(见图1—1)。

图1—1 数字化与保险价值链

远程信息处理和可穿戴设备等提供的数据使得保险人能够根据消费者的更多信息来设计和定价产品。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发展使得提供自动化建议和推进欺诈识别成为可能。比价网站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关于可选产品的信息。新技术能够加快理赔处理等流程,同时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数字化可能让消费者获益,也可能造成待客不公。监管者应当根据保险核心原则19中对经营行为的规定,对此风险予以关注。此类风险包括保险人与消费者面对面接触减少、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及供应商了解不足、安全性风险、对日益增多的消费者数据潜在滥用、对一些消费者的潜在排斥等造成的影响。收集关于保单持有人的数据可能导致更细致的风险分类进而影响风险分担原则,可能引发围绕特定保险产品的可负担性问题,甚至导致排斥[4]

因此,监管者应当(最好以新的方式)仔细监控消费者受到的影响,从而确保监管机制在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同时,继续让消费者从技术和创新中受益。对于满足保险核心原则19,这一点至关重要。

本章旨在考虑数字技术在保险领域日益广泛的应用所带来的影响,尤其是消费者受到的影响,并讨论数字化对保险监管的意义。人们认识到,数字化的影响会因司法管辖区不同的现有法律框架而存在差异。应当区分应用程序和这些应用程序使用或生成的数据/信息。

本章研究和梳理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金融科技和保险科技方面的已有工作,在此基础上分析本文的话题。本章将重点关注保险价值链的产品设计、承保、市场推广和分销等内容。数字技术日益广泛的应用会对保险价值链的其他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将在其他材料中进行说明。

后续讨论以下两个部分:第二节分析数字化对产品设计和承保的影响,并就数字化对产品设计的影响进行了举例说明;第三节分析智能理财顾问和比价网站,阐述数字化对营销和分销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