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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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竭力维护自由市场制度的经济学家们担心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会毁坏自然形成的市场制度,从而把国家限定为市场社会的“守夜人”。然而,即便从那个时候起,国家也从未甘心于充当这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二战”以后,剧烈的经济动荡和矛盾丛生的社会生活,使国家更有理由对整个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宰制,使其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米格代尔所说:“今天,对于西方人而言,国家已成为日常景观之一。它的存在、它的权威、它位居幕后却制定了塑造着我们生活细节的诸多规则,都深入人心,以至于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国家将会怎样。”从广义上讲,国家作为一定范围内的地域共同体,它本身就涵盖了在其所辖地域内的全部社会生活,而且同时拥有赋予一切社会活动以合法性的权威和力量。从狭义上讲,自近代以来,国家作为与社会相分离、相区别的存在物,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共同体,以其公共性为基本特征,并以公共性的名义,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生活各个特殊方面进行制约和管理。

国家自主性是国家公共性特征的重要表现形式。尽管任何国家都有其阶级基础,但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政治过程却证明,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所实施的政治统治并不亦步亦趋地跟随和迁就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甚至为了赢得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它还必须有效地限制统治阶级特殊利益,以满足其它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这样做,尽管归根到底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但这也充分表明政治国家并不仅仅是作为统治阶级手中的工具而被动地发挥作用,而是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而自主地发挥作用。这样一来,除了国家的起源、职能、本质与形式等传统研究领域之外,国家的自主性问题逐渐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并开始成为当代国家研究视域内一个重要的理论维度,从而开启了国家研究的新领域。

对于国家和法的兴趣,不仅是马克思步入理论研究的起点,甚至这一理论旨趣贯穿了马克思的一生。马克思旗帜鲜明地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不管是古典古代的国家,还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产生于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分离,但本质上并不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主要是私人利益的护卫者,并且这里的私人利益也主要是指有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国家的本质毋宁说是维护有产阶级利益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实存非但不是人类美好生活的保障,甚至恰恰相反,成为人类寻求自身解放、探索自由王国的障碍与羁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阶级性的强调并不足以完全穷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全部内容,甚至这也只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冰山一角。除了本质上的阶级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国家所具有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同样给予了重点的关注与阐述。这是因为,毫无疑问,既然人类选择了一种社会生活,那么必然由此带来与社会整体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即便国家的本质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用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它也必须使自己成为公共利益的实际主体,并承担履行公共事务的公共职能。因为我们完全不可以想象,在国家的阶级统治之外,再建立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机构。因此,对于任何一个阶级国家而言,阶级性与公共性必然是合二为一的,这种公共性的特征不仅构成了阶级统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成为国家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根据与来源。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的理解存在着一种片面化、绝对化的倾向,亦即片面地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忽视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而具有的公共性特征;把国家简单地归结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忽视了国家作为第三种力量而具有的自主性和相对独立性;简单地、片面地把国家的政治统治与阶级统治视为直接同一的过程,而忽视了国家作为官僚机构而外在于或高居于社会一切阶级的特殊性和脱离其阶级基础的可能性。这样的理解方式,不仅忽视了自主性维度在国家合法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而且影响了我们完整且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

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在起源和本质上所具有的阶级性,但并不否认国家实际上具有的公共性和自主性,只是相对于阶级性而言,公共性与自主性始终处于一个相对和从属的位置,而这恰恰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这意味着,一方面,我们必须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真知灼见,重视国家在本质上所具有的阶级统治性;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可忽视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自主性或者说相对独立性的特殊理解方式。在他们看来,任何国家无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或自主性,这种独立性与自主性不仅体现在国家对于自身职能的履行方面,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在国家的合法化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一国统治合法化的前提、基础和来源。

摆在读者面前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当代价值》一书,可以说是探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自主性理论的一个重要尝试。该书聚焦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国家自主性理论,并从以下两条线索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详细阐释。

一方面,通过对西方政治学中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归纳,作者从目的论与制度论的双重视角出发,将国家自主性概念定义为:为国家界定和追求在私人利益、阶级利益甚至社会利益之外的特殊目标的能力;借助于国家固有的结构系统、制度体系为社会塑形、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能力。

另一方面,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入手,系统总结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国家理论。古代哲学将政治国家或者说公共生活的合法性建基于正义与德性的基础上,国家作为至高无上的共同体其本质在于追求一种普遍的道德生活。近代哲学将国家从天国拉入人间,它们将国家生活的基础建立在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确认之上,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国家丧失了与生俱来的神圣光辉,成了人们约定俗成甚至私相授受的产物。黑格尔在扬弃古近代国家的基础上,将政治国家的合法性融合进精神哲学的体系之中,不仅调和了公共与私人、道德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而且视国家为主体性与实体性的统一,自由和道德的实现,从而将其提高为人类存在的终极目的与最高追求。正是在批判继承黑格尔哲学的基础上,马克思对于政治国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国家自主性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自主性的正面效应:以权力保障权利。即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为目的,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与政治统治的职能。

2.国家自主性的负面效应:以权力侵犯权利。即国家虽然是公共权力的垄断者,但并不致力于保障公民权利,反而专注于满足官僚集团或统治者的私人利益。马克思称之为“波拿巴主义”的国家。

除此以外,本书还对马克思、恩格斯之后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国家自主性理论进行了梳理,这其中既包括以斯考切波为标志的“国家回归学派”和以普朗查斯、密利本德、奥菲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也包括以达尔为代表的“多元主义民主”和以米尔斯为代表的“权力精英”学说,揭示了国家自主性理论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乃至歪曲。

最后,本书聚焦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当代意义与价值,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处理政府、市场、个人的关系等角度论述了这一理论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所具有的重要的启示意义与价值。

这本著作的作者吴建永是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我的印象中,建永是一个特别肯下功夫钻研学问的青年学者,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从来都是扎扎实实、一丝不苟。他勤于收集整理资料,乐于就艰深的理论问题进行思索,使自己在学术上真正受到锤炼。这部著作就是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他曾就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和国家自主性理论与我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讨论。我为他这部著作的出版由衷地感到喜悦和欣慰,希望他能够以此为新的开端继续沿着学术之途奋进,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阎孟伟

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2019年5月于南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