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留学国外的中国公民能否所留学国家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法律焦点
留学国外的中国公民能否所留学国家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结婚登记机关的主体范围。
现实案例
1983年8月9日出生的张东坡(化名),与1984年9月6日出生的夏琳(化名),都是到英国留学的海外学子。在英国留学的六年中,他们相遇、相知、相爱。如今,已经相恋三年的他们,希望能够尽快登记结婚,过上幸福甜蜜的婚姻生活。遗憾的是,两个人同时回国的次数很少,而且总是赶在法定假期,很难在国内进行结婚登记。
那么,张东坡和夏琳能否在英国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呢?
法律建议
张东坡和夏琳可以在中国驻英国使(领)馆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讲解
我国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中国驻外使(领)馆也可以成为结婚登记机关。我国实行结婚登记主要有三方面意义,第一,可以规范结婚登记制度的实行,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纳妾等事件的发生;第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的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妻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益,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某些人因无知或受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所以法律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明确规定。
现张东坡和夏琳均是中国公民,依据相关规定,内地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张东坡和夏琳的特殊性在于二人均居住在英国,不便于在上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向张东坡和夏琳一样中国公民走出国门到异国他乡求学发展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便于此类中国公民进行结婚登记,维护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最大效用的发挥结婚登记制度的积极意义。《婚姻登记条例》同时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所以张东坡和夏琳可以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中国驻英国的使(领)馆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提醒
由于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结婚登记,涉及缔结地的相关婚姻法律规定和居住国的承认等问题,同时在材料准备上有其特殊性,所以如果张东坡和夏琳能够克服困难,合理安排回国时间,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是很好的选择。
文书提示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案件展望
如果张东坡和夏琳提供了必须材料,在中国驻英国的使(领)馆进行结婚登记,二人可以顺利地进行结为合法夫妻。
核心法词
结婚登记: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民政厅:你厅民政处《关于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的规定,两个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与国内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四、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