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法律焦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处理,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区分问题。
现实案例
何泉(化名)男,1973年5月9日出生。卢美芳(化名)女,1973年8月4日出生。1996年二人经他人介绍,199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财产混用。2005年6月年何泉以做生意为由从朋友张峰处借款10万元,并向张峰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何泉从张峰处借款人民币十万元,于2006年年底连本带息偿还张峰12万元”。何泉在借条落款处签署自己的名字。但何泉并没有将借款用于做生意,而是投入到股市中炒股。最初三个月,何泉赚了万余元,并就此向卢美芳炫耀,给自己和卢美芳都换了一部新手机。但2006年下半年股市整体低迷,进入熊市,何泉的股票被深深套牢,市值仅为4万余元。2006年年底还款期限已到,但何泉没有办法向张峰还款。于是张峰将何泉和卢美芳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2万元。
那么,卢美芳是否应对何泉以个人名义所欠的12万元借款本息负担偿还义务?
法律建议
卢美芳应对该12万元借款本息与何泉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
法律讲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将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因为,夫妻虽是婚姻的共同主人,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所以夫妻双方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债权人是否事先知道该约定,应由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上述处理原则,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审判实践当中,通常通过夫妻二人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二人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来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大致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 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本案中,何泉所借的款项用于股票投资,且收益归其与卢美芳共享;何泉也没有与张峰约定该笔借款是其个人债务,何泉与卢美芳之间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所以卢美芳应对该12万元借款本息与何泉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
法律提醒
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很难明了夫妻一方向其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还是为了债务人个人利益,也很难知道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所以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均应由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担。而这些事项,在事后进行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提醒债务人一方,如果确实是自己举债或其与配偶之间确实实行约定财产制,必须事前向债权人讲明,并写入借款协议等书面材料中。否则,最终结果是债务人及其配偶均脱不了干系。同时,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如果发现债务人一方举债,而未向债权人明确是个人举债或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须尽快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案件展望
法院会要求卢美芳对借款是何泉个人债务进行举证,如果卢美芳举证不能,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何泉和卢美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张峰偿还借款本息十二万元。
核心法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具体而言,大致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犯罪或侵权所负的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