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听法官讲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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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一方以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公平为由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焦点

一方以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公平为由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和审理问题。

现实案例

张戈(化名),男,1982年3月4日出生。金颖(化名),女,1983年4月7日出生。2005年8月,张戈在一次朋友聚会时与金颖认识,后来两个人就发生恋情,恋爱仅仅三个月后就闪电般的进入了婚姻殿堂。结婚半年后,二人不愿意与张戈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经双方父母共同资助,二人支付了44万元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2007年8月二人搬进了新房居住。但新房带来的新生活并没有使二人的感情更加深厚,主要原因是张戈新认识了一个女同事,并移情别恋于这个女同事,急于想与该女同事另行组成家庭。于是张戈急于与金颖离婚,然而金颖不同意离婚。之后,张戈向金颖坦白了自己的情感状况,并愿意将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归金颖一人所有,金颖只需给付其15万折价款。金颖答应了张戈的离婚要求,2007年12月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二居室房屋归金颖所有,金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当日给付张戈15万元。之后,不久金颖取得了二居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给付张戈15万元。2008年房价大涨,截止2008年8月二居室房屋的市价保守估计为80万元。张戈认为2007年12月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分割方案太不公平,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二居室,由金颖再给付其25万元。

那么,张戈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建议

法院会受理张戈的起诉,但不会支持张戈的诉讼请求。

法律讲解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次日起一年内,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并请求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张戈与金颖于2007年12月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张戈起诉到法院,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要求变更二居室的分割方案,所以法院应依法受理。

同时,由于婚姻关系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但这种法定的财产关系却是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一点在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这种约定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协议或合同,关于这类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的原则,也需要合同法的相关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只有适用合同法与适用婚姻法发生矛盾或者适用合同法无法体现婚姻关系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特殊要求时,才可以以婚姻法为指导谨慎地考虑排除对合同法中某些条款的适用。所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案中,张戈自己急于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自愿在二居室的分割方案中由金颖适当多分,金颖并未对张戈进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且离婚后的房屋升值已与张戈无关,张戈也没有理由以婚后的房屋大幅升值为由认为二居室的分割方案对其显失公平。所以张戈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证据提示

张戈与金颖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张戈与金颖的离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离婚的事实;张戈与金颖的离婚协议,用以证明双方离婚的财产约定内容;二居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和过户手续,用以证明该房屋离婚前状况和离婚后状况。

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案件展望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判决:驳回张戈的诉讼请求。

核心法词

趁人之危:是指利用别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自己的优势地位等使双方之间的有偿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