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如何分割
法律焦点
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如何分割,在法律上主要涉及上述财产的性质和分割程序。
现实案例
魏福忠(化名)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范秋红(化名)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魏福忠大学毕业后在一外企工作,范秋红大学毕业后在一所高中当老师。二人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魏福忠有个人存款15万元。2008年夏天范秋红的母亲在一场车祸中意外死亡,范秋红的父母生前有共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由于范秋红的父亲尚在世,范秋红与其哥哥、父亲并未对其母亲的遗产进行实际分割。魏福忠与范秋红婚后对于是否生育子女素有分歧,魏福忠希望二人过丁克生活,范秋红希望生育子女。范秋红随着年龄不断增大,希望生育子女的愿望愈加强烈,而魏福忠坚持不生育子女。眼看再不生育子女,范秋红适合生育子女的年龄就要过去。于是2009年初范秋红提出离婚,魏福忠表示同意。但双方对于魏福忠的存款利息,以及范秋红可继承的母亲的遗产如何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范秋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另截止2009年初魏福忠婚前的15万元存款扣除部分取出使用外,连本带息变为17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律建议
法院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范秋红要求分割魏福忠存款利息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对于魏福忠要求分割范秋红遗产的请求,告知其待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法律讲解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情绪予以了明确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个人财产的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亦属于个人财产。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可能继承遗产,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除遗嘱确定归一方的财产外,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遗产的财产已实际分割,作为继承人的一方已实际取得该财产,按上述处理方式分割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离婚时,作为遗产的财产尚未实际分割,作为继承人的一方尚未取得该财产,该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依据其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继承人未实际分割遗产,在离婚时该部分财产暂不处理,对方可带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主张。
本案中,魏福忠婚前有存款15万元,该笔款项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15万元存款变为17万元,其中增加的2万元是15万元的孳息,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秋红的母亲去世,身后留有遗产,范秋红的母亲虽然没有通过遗嘱确定归范秋红所有,但由于该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所以离婚时魏福忠无法主张分割。
法律提醒
对于魏福忠而言,范秋红的母亲去世后,其母亲遗留的财产就处于范秋红和其哥哥、父亲共同共有状态,日后只要范秋红通过遗产分割实际取得了财产,魏福忠就有权进行分割,无论范秋红之后是否再婚。因为该财产是在其与范秋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的共同共有状态,该状态持续存在直至实际分割。
证据提示
范秋红和魏福忠的结婚证,用以证明二人夫妻关系的事实;魏福忠的存款证明,用以证明魏福忠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实施;范秋红母亲去世的证明和财产状况,用以证明范秋红依法可继承的财产状况。
文书提示
起诉书、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范秋红会以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进行抗辩,魏福忠会以存款利息属于个人财产进行抗辩。
案件展望
法院会驳回范秋红要求分割魏福忠存款利息的请求和魏福忠要求分割范秋红应继承其母亲遗产的请求。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十五条判决:准予范秋红和魏福忠离婚,范秋红要求分割魏福忠存款利息和魏福忠要求分割范秋红应继承其母亲遗产的请求。。
核心法词
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对应概念是原物。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如产出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如果树上采摘的果子,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鹿茸等。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用而发生,使用自己的金钱、房屋、衣服,虽也有利益,但此种是基于事实关系所享有的利益,而非基于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不能认定为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包括租金、承包金、利息及延迟支付的利息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