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听法官讲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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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焦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转业军人补助费的特殊规定。

现实案例

胡建(化名)男,1979年8月1日出生。陈晨(化名)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1999年,20岁的胡建入伍参军,5年后,经人介绍与陈晨相识相恋,并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胡建在部队的一次训练中不慎受伤造成左腿残疾。胡建受伤后,虽然意志顽强,并继续参加艰苦努力的训练,却仍然不能够胜任部队的工作。2009年8月,胡建结束了十年的军旅生涯,转业回地方老家。

因为长时间的部队生活,胡建与陈晨早就习惯了分居生活。当胡建回到家时,两个人反而因为朝夕相处而摩擦不断。后来矛盾进一步升级,两个人开始不断地发生争吵,逐渐产生了无法弥补的裂痕,2010年5月两个人终于决定放弃这段婚姻,此时,陈晨名下的工资存款为6万元,胡建名下的存款为34万元,其中9万元是胡建的工资存款,10万元是部队发放给胡建的伤残补助金,15万元则是部队发放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陈晨认为,两个人手中的存款40万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但是胡军不这样认为,他觉得只有自己手中的9万元工资存款与陈晨中的6万元工资存款是共同财产,其他的存款都是他的个人财产。由于两个人因为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于是二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裁定。

那么,如果胡军起诉到法院,相关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法律建议

其中陈芳手中的工资存款6万元和胡建军手中的工资存款9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建军手中的10万元伤残补助金是其个人财产,胡建军手中的15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的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讲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陈芳手中的工资存款6万元和胡建军手中的工资存款9万元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所以胡建军手中的10万元伤残补助金属于胡建军的个人财产。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胡建军手中的15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的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具体计算过程是:具体年限等于70岁减去胡建军入伍时的实际年龄20岁为50岁;年平均值等于发放给胡建军的15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除以具体年限50岁为每年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等于2004年至2010年共6年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每年3000元的年平均值为18000元。

法律之所以对于夫妻一方曾经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军人方的军龄与婚龄不一致,而且军人转业安置费的种类划分过多。

证据提示

胡建军与陈芳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胡建军与陈芳的存款证明,用以证明二人的存款状况;胡建军左腿的残疾证明,用以证明其左腿在服役期间致残的事实;军队向胡建军发放残疾补助金、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证明,用以证明其名下的存款的来源和性质。

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诉讼技巧

在证据方面,如果胡建军未完整保留部队向其发放残疾补助金、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证明,其可要求其原所在部队向其重新出具;如果其所在部队拒绝向其出具,其可要求法院就相关内容向部队调查取证。

案件展望

法院对胡建军和陈芳各自名下的存款性质分别予以认定,依法分割其中的共同财产。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十四条判决:准予胡建军和陈芳离婚;胡建军和陈芳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胡建军给付陈芳共同财产二万四千元。

核心法词

伤残补助金:是军人在受到军伤时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享受的部队支付的伤残待遇。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中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转业费:国家给予退出现役转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补助费用。是军人退役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安家补助费。对于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转业生活和安家的基本需要,具有一定作用。

转业费的发放标准:

1、转业生活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2、转业安家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安家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军官、文职干部转业时,其转业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干部部门的通知和转业费标准计算,一次直接发给个人。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曾经退役再入伍,后又转业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但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时,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计发转业费的本人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津贴、护龄津贴和教龄津贴。士官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计算和发放,参照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