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形成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晚近之事,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然而,法律语言的研究却起始较早。在西方,法律语言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代,其所著《修辞学》 [1]是最早对法律语言作出比较系统的阐述和研究的著作。到了当代,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逐渐形成规模,特别是上个世纪60、70年代,法律语言的研究在英美等国家已经进入一个相当繁荣的阶段,但是即便如此,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还是90年代初的事情。
美国学者朱迪思· N · 列维(Judith N. Levi)等人在90年代初提出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语用学的发展;二是心理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的发展;三是语言学本身的发展(主要指言语行为理论、会话分析、交际能力)。除此之外还有三个相关要素:一是语言学界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即语言中口语第一、书面语第二;二是科技的发展,如录音技术使我们得以将口语资料录下来从而能够从容地进行研究;三是其他学科的贡献,如人类学或者社会学。[2]香港中文大学吴伟平博士认为,法律语言学的形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是语言学学科正处于发展壮大中的相互依赖阶段,该阶段的特点就是与相关学科结合,产生新的边缘学科;主观因素是有一批专业人士积极从事有关的科研活动。两个方面因素的结合便产生了法律语言学。吴博士还用学科之间的“依赖-独立-相互依赖”这条关系链来描述法律语言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学科之间的分合、依赖关系。[3]法律语言学教授廖美珍博士则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语言学家、法律从业人员意识到语言在法律活动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法律语言的重要性;(2)一些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社会语言学家在法律领域的“田野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刺激了人们对法律语言研究的兴趣;(3)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语言学家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句法系统本身,而是突破句子的樊篱,迈入话语分析的广阔天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现场即席话语和语料库的作用和分析。[4]从学者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他们对法律语言研究兴起的因素和法律语言学学科形成的原因表述各有不同,但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20世纪60、70年代语言学内部的兴旺和语言学外部其他学科如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志学的发展,以及此后各自对法律与语言的交叉研究在理论上、方法论上和研究队伍上为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为该学科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3年8月,在英国伯明翰大学语言学教授马尔科姆· 库尔特哈德(Malcolm Coulthard)的号召下,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 IAFL)在德国波恩正式成立。1994年3月,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联合1991年于英国约克(York)成立的国际法律语音学及声学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Forensic Phonetics and Acoustics, IAFPA) 共同创办了自己的会刊——《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Forensic Linguistic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后改为《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一门学科的独立有三大标志:学术会议、学术机构和学术刊物。[5]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的成立、两年召开一次的学术会议以及学术刊物《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的发行,标志着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了。
[1]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亦见安秀萍:“法律语言研究之我见”,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9月第17卷第3期。
[2]见吴伟平:“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载《国外语言学》1994年第2期。
[3]见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5页。
[4]同上,第5-8页。
[5]见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