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状况
一、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兴起
我国对法律语言的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早在清朝,著名法学家王又槐就在其所著《办案要略》中对办案、析案以及司法文书等作了论述,其中比较系统、科学地勾勒了“叙供”类词法文书的语言特征。他指出司法文书在词句方面要做到:供不可文;供不可野;供不可混;供不可多;供固宜简;供不可偏;供不可奇;供不可假;供不可忽。在篇章结构方面要注意六个方面: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伏笔呼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1]这可以算作我国关于法律语言研究的最早论著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渐重视法制建设,对法律的语言运用要求越来越高。最早涉猎这方面研究领域的是全国各法律院校的语文教师,但是真正提出“法律语言”这个概念并进行相关研究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加快,法学研究及其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法学的各个领域及其分支都在开花结果。1999年6月召开了“第二届法律语言与修辞研讨会”,会上讨论设立中国修辞学会的法律语言研究会。会议还商定,由《咬文嚼字》(上海)和《平顶山师专学报》(河南)分别开辟“法律语言专栏”和“法律语言专题研究”。2002年7月召开了“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会上宣布法律研究会正式成立。至此,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界有了自己的全国性学术组织与发表学术观点的阵地。[2]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学者逐渐多起来,陆续发表、出版了一批论著。[3]正如我国最早致力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专家之一姜剑云教授所说:“我国的法律语言学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而深入的,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经历了将近二十年的开拓、探索和发展,现在,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科终于闯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终于跻身于当代中国人文学科之林。”[4]
[1]见王又槐:《办案要略》,华东政法学院语言教研室注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第94-96页。
[2]见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59页。
[3]见陆俭明:“一部别具特色的法律语言研究专著”,载《语言文字应用》2000年第3期。
[4]转引自陈炯:“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载《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3月第22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