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认真贯彻实施《企业法》[12]
(1988年5月5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法》的颁布,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企业法》的正式实施,将是我国企业管理发展史上的一个根本性的转折。因此,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企业法》,对于办好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法》的起草制定过程
《企业法》从酝酿、起草、试点、修改到最后通过,用了10年时间。在人大通过的许多法律草案中,《企业法》可算是难度最大的一个:讨论的时间长,关心它的人多,不同的意见也更多,仅草案前后拟稿就不下20个。因为这是我国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一部基本法,涉及的面宽,需要有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酝酿过程。
制定《企业法》是多年的愿望。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提出要制定工厂法。为此,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于80年代初拟订出“工厂法”即企业法草案。[13]大家知道,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一篇重要讲话中,提出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4]。改变企业领导体制,当时条件确实还不成熟,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那么,在未改制前,法律应如何制定,是《企业法》拟订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有待酝酿。为使工厂经营有法可依,国家先以行政法规形式于1981—1982年先后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3年4月1日又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共四个条例。四个条例都是按照当时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体制制定的。由于这一体制自身的缺陷——政企不分、党政不分、企业职责不清,小平同志在1983年底再次提出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问题。1984年初,彭真同志亲自带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就此问题在华东、东北和其他一些地方再次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并起草了新的《企业法(草案)》,同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以草案的内容,开始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同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常州6个市作为中央直接抓的试点市。同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问题,《企业法》的拟订和试点工作才开始加快步伐,当然波折也不少。
在试点中,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厂长的身份问题。就是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代表国家还是代表企业,或者是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那么当国家和企业利益发生矛盾时,厂长究竟站在企业一边还是站在国家一边。对于这个问题,在讨论中,多数同志比较倾向于双重身份,就是说,厂长要代表国家利益,同时也必须兼顾企业的利益。《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所有权同经营权分开,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但是有的同志又提出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问题,主张两权也要分开,企业设董事会,由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经营决策,厂长负责生产指挥。但许多同志担心这样做的结果会重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老路,而不是厂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探索,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按照厂长负责制体制修订了80年代初颁发的那“三个条例”,改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颁发贯彻“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中,提出了厂长是一厂之长,在企业里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1987年,厂长负责制试点发展很快。《企业法(草案)》修订工作也加快了步伐,经前后十多次易稿,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根据这一年底对6万个全民工业企业的调查统计,70%以上的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而且其中许多企业还实行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同年10月,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章部分条文(包括党组织在企业的作用等)的修正案。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法(草案)》也经过数次审议修改。为更广泛地吸取各方面的意见,以求草案的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破天荒地公开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经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全文征求全民意见。全民讨论一部法律草案,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一个创举。1988年3月,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再次讨论了《企业法(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经过认真热烈讨论,以绝对多数赞成票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部法律,从立法意图的提出,到立法程序的完成,历时10年。时间虽说长一点,但它是经过反复的酝酿与试点,其实践基础强,可行性也强。我认为,先试点后立法,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立法,是我们的一条成功经验。
二、《企业法》的主要特点
《企业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企业行为规范,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企业法》强调企业的权责统一,赋予企业完整的经营权,让企业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一方面,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它又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现在国家财政收入多数来自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预算内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到国计民生,所以,企业经营得好与不好,不只是一个企业的事,也关系到国家与社会。所以,必须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法》明确了这一点。同时,《企业法》还确立了厂长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强调建立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等等。从总体上看,《企业法》最关注的主要是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强调两权分离。两权分离,是政企分开的基础。也只有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才能最后落实。换句话说,没有两权分离,也就不能够落实厂长负责制。关于两权分离,现在还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继续探索。《企业法》的宗旨是明确所有权,强化经营权。
第二,强调企业民主管理。《企业法》专门写了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一章,使职工民主管理法律化。厂长负责制和企业的民主管理是《企业法》涉及企业体制的一个重要关系问题,是涉及如何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特点之一。个人决策同众人的集思广益结合起来,多谋才能善断,善断则必须多谋,因为一个人的认识总有其局限性。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优良传统之一。没有民主管理,没有职工的民主权利,就不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有的同志担心,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会独断专行。我认为,独断专行与厂长负责制没有“天然”的联系。关键在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厂长的责任。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对他使用权力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是厂长负责制的核心。关于这个问题,小平同志十年前就已讲得十分清楚。他说:“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他说,现在企业“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列宁说过:‘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无论如何要不顾一切地尽量迅速地予以根除’”[15]。《企业法》的原则,是责、权、利的统一。
第三,加强和改善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实行党政职责分开,使党组织从生产经营的一线转为强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企业党组织的职能变了,有利于宣传党的主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于思想政治工作,有理论工作者提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思想教育工作,一是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教育工作要和生产、业务的实际密切结合,同时进行。企业党组织要做,厂长在从事业务行政工作的同时也要从事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关心职工,解决职工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水平。而政治教育工作,主要是党的政策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人生观的教育。这方面的系统教育主要由党组织负责。对这个问题还需继续研究。
三、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法》的一些问题
贯彻执行《企业法》有许多好条件。首先,是经过长时期的酝酿,反复讨论,各方面的思想观念有了转变。也就是说,大家认识到了必须改变企业的领导制度,给企业充分的权利,为企业创造条件,发展社会生产力。认识上的转变并得到统一,是我们贯彻执行《企业法》的有利条件。其次,我们有了多年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有了4年大面积试点的经验。再次,《企业法》的实施,是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例如,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他既关心中国的“硬环境”,如交通、气候等自然环境,也十分关心中国的“软环境”,即中国的体制、法律、工作效率等等。最主要的是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机构的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在已经开始。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企业向间接管理转变,法律手段已提到各级管理机关的议事日程。
当然,贯彻执行《企业法》,还有一定的难度。长期以来人们头脑中形成的习惯势力根深蒂固,需要进行艰苦的教育工作。如何处理好厂长负责和民主管理的关系,这在相当一些企业中还是一个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如何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还需要探索。政企分开还要做很多工作。特别是现在这部《企业法》并不完善,有些问题还说得不是很清楚,还有待于“实施细则”的颁发。
我们的经济部门,我们的企业,我们的舆论部门,我们的培训部门,在宣传、贯彻《企业法》的活动中,都应该花点力气。第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很多问题只要理论上站住脚,实际执行中的问题是不难解决的。第二,在进行理论探讨的同时,企业和企业的管理部门要真正按照《企业法》不折不扣地执行,务必做到“内合三力”、“外除三害”。“内合三力”是企业内部政、党、群三股力量要形成合力,协调一致,办好企业;“外除三害”是企业外部,一要撤除层层关卡和路障,二要破除关系户,撕掉关系网,三要严厉整治“官倒爷”。与此同时,加强配套立法工作,保证《企业法》落到实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各地的企协、企业家协会,也要花气力研究贯彻《企业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三,进行配套改革。李鹏同志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深化企业改革为中心,进行综合配套改革。没有配套改革,光是《企业法》孤军深入,是不能持久的。当然,配套改革也不可能齐步走,总是有先有后。第四,所有企业,必须通过贯彻实施《企业法》,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提高了,贯彻《企业法》才有物质基础,从而才有真正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可能;反过来,企业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有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力量。第五,要广为宣传《企业法》,做到家喻户晓。
我相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企业法》定能顺利地得到贯彻实施。有了《企业法》,企业的行为有了准则,政府部门的职责有了规范,只要各部门都认真地贯彻实施,做到有法必依,企业的兴旺发达是指日可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