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货物的计量
货物的计量不仅直接影响船舶、飞机、车辆等运输工具的载重量和载货容积的利用程度,而且关系到有关库场堆放货物时如何充分利用场地面积和空间等问题,同时与货物的装卸、交接也有直接的关系,有时还是计算运费的基础。
一、常见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以及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二、货物的计量单位
货物的计量单位依货物的不同性质而定,且不同的数量计算方法有不同的计量单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物计量单位有以下六类:
(1)按重量(weight)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千克(kilogram)等,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如大米、花生、煤、铁矿)以及部分工业制成品。
(2)按数量(number)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件(piece)、双(pair)、套(set)等,主要适用于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如文具、纸张、车辆、活牲畜等。
(3)按长度(length)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主要适用于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货物。
(4)按面积(area)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主要适用于玻璃板、地毯等货物。
(5)按体积(volume)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主要适用于木材、化学气体等。
(6)按容积(capacity)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公升(liter)、加仑(gallon)、蒲式耳(bushel)等,主要适用于谷物以及液体、气体物品,如小麦、玉米、汽油、酒精、啤酒等。
三、货物重量的计算
在进出口交易中,重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货物数量计量单位。合同中常用的计算重量的方法如表1-2所示。
表1-2 重量计算方法
计量货物重量时,原则上应逐件衡重,但因受条件或时间限制,不具备逐件衡重的条件时,可采用整批或分批衡重、抽件衡重并求平均值等方法测得重量。货物衡重可使用轨道衡、汽车衡(一种地秤)、吊钩秤、皮带秤、定量秤,水路运输时对散装运输的大宗货物还可以采用水尺计重(或称水尺检量)。
四、货物数量的确定
在洽商交易时,应准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
(一)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定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长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如货源紧张,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如有货源,应争取多成交、快抛售;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不宜轻易与之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对大客户的成交数若过小,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二)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准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
(2)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增加进口商品数量;反之,如外汇短缺,而非急需商品,则应控制商品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增加成交数量;反之,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