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中的“实质”强调的是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而“形式”强调的是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一般情况下,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依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的作用在于防止在对经济活动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时只停留在事物表面而不深入事物内部,即防止会计信息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现象而不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本质,防止会计确认行为的非理性。因为会计确认如果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一旦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则会计确认的结果将不仅不能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最佳决策,甚至会误导其利用相关会计信息所做出的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是对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可靠性要求的补充。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由于各行各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如何确切地“落实权责”与确认“是否发生或完成”需要以“实质”为依据进行“可靠性”的考量。
实质重于形式还是对一贯性的补充。一贯性要求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当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经济实质,更能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例如,原先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随着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以后允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又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采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业务成果等,这时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等。
归根结底,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时忽视某些实质很重要而形式并未显示其重要性或看重虽然形式很复杂而实质不重要的经济活动。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人员会计确认行为的引导与约束,强调了一种选择,是在形式与实质不统一时,偏重于实质进行修正的规范要求,其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应确认“实质”,而不是确认“形式”,或者说指导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对相应经济活动如何确认、何时确认、何时不应该确认等做出正确选择。不仅如此,实质重于形式的本质在于保证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本质,促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所以,实质重于形式应贯穿会计核算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