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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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

我假设人类曾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状况:在自然状态下,侵犯人类生存的阻碍力量过于强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维持生存的自我保护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类想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要改变当前的生活状况,否则人类将要遭到毁灭。

然而,人类是不能创造新的力量的,只能组合和利用现有的力量,那么人类为了保存自己别无他法,只能把他们分散在个体的力量联合成一种强大到足以抵抗任何阻力的力量,并且利用一个唯一的动机调动它,从而使它能够协调一致地行动。

这种合力只有通过分散的个体联合起来才能产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个人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维持自己生存的首要条件,那么,他自己的力量和自由在与别人结合成一个整体的过程中,他如何才使自己不处于危险中并且又不至于忽视对自己的关照呢?这一难题引出了本章的主题,可用下述话来表述:

“怎样才能找到这样一种形式的联合:它在能够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从于其他的人,而是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这便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这项契约的条款都是由人类的行为本质决定的,使得该条款如此精确,以至于哪怕最微小的更改都会使它变得失去原有含义;尽管它们可能从未被明确表述过,但它们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相同的,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可;倘若人们违反了这种社会契约,他们会重新获得其原有的自然权利,同时失去了用天然自由换取的契约自由,并且重新获取他们的天然自由。

人人都认可的这些条约可被简要地表述为一句话:每个联合者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共同体。这样,首先,只有每个人都将自己完全奉献出来,对于每个人的条件才能平等,其他人的负担就是自己的负担,为他人增加负担,对任何人都无利。其次,只要这种权利的转交是完全的、无条件的,整个集体将处于最佳状态,任何个体的成员将不再拥有私人的权利。只要有一个人还保留着他的某一项权利,在没有更高的权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裁决的情况下,这个人在某项事情上就开始成为自己的权威,久而久之,这种权力就会逐渐扩大。如此下去,人们又都会恢复到自然状态中去,人们的这种联合体便会面目全非或者干脆荡然无存。最后,每个个体都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奉献给联合体,就相当于没把自己交给任何人,每个成员都不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这样,每个人不但获得了与他所付出的同等价值的东西,还获得了来自更多力量的保护。

如果把社会契约中的非本质因素剔除,我们就可将社会契约归结为如下公式:“在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下,我们每个人都将自身以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交出来,作为一个整体,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随后,这种联合行为就创造出了一个人为的集合体,使各位缔约者都不再成为单独的个人,这一团体是由众多成员组成;通过这种共同行为,这个团体成为一个统一体,它形成了统一的自我意识,拥有自己的生命和意志。这个由所有人联合而成的实体过去曾被叫做城市【原注1】,现在则被称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它处于被动状态时,被称为国家;当它处于主动状态时,被称为主权国家;与它的同类政体相比,它被称为强国。这种集合体的成员们有一个共同的名称叫“人民”;当他们处于共同的主权下,可被称为公民;当他们处于国家法律制度的管辖下时,可被称为臣民。不过,这几个词在具体使用时常被混淆,不加区别地混用,这并不是多严重的问题,我们只要能够区分出它们在使用时所要表达的具体含义就行了。


【原注1】该词的真正含义在现代人中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误把城邦当做城市,把公民等同于市民。人们忘了,城邦是由房屋构成的,而只有市民才能构成城市。迦太基人曾为这一错误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从听说过“cives”(公民)这个称号被用于任何君主统治下的臣民,即使是古代的马其顿人和现在的英国人也如此,尽管他们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接近自由。只有法国人会随意使用这个词,因为他们并不清楚这个词的具体含义,这从他们的词典中就可以看出来。如果他们明白该词的确切含义又加以滥用,那他们就犯了谋篡罪了,他们只是把该词用作表示一种社会地位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当博丹在说起我们的公民和市民时,他就犯了一个拙劣的错误将两者混为一谈。达朗贝先生没有犯同样的错误,在他的“日内瓦”条目中,明确地区分了我们城镇所拥有的四个等级的人(如果算上外国人,就是五个等级),而只有其中两个等级能组成共和国。据我所知,再没有其他法国作家了解“公民”这个词的真正含义。(注:达朗贝曾主持《百科全书》的编写,“日内瓦”是该书中的一个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