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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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与道德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对于刚刚经历疫情的我们而言,可能更深体会到了这句话的含义。

人不可能两次迈进同一条河流,却又始终希望寻找到一个相对确定性的局面——虽然“相对确定”就意味着“相对不确定”。法治的存在就是人类对“相对确定”的追求。

法学是人类最古老的专业之一,人们认为,当一个人的身体出了状况,需要医学;当一个人的灵魂出现了问题,需要神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

法律与秩序

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的问题,这个社会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向外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社会乱象,杀人放火、欠债不还、贪腐渎职,但如果从人的内部看,你会发现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成分,所有的社会乱象都是这些幽暗成分发酵的产物。

试想,如果没有惩罚,社会将变成什么状况。

有些人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认为人生性纯良,喜爱良善,他们相信,人类要不断进化,会有无限的可能性,而且有一天能够控制自己的发展。只要积极地改造社会,提升民众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黄金世界。

启蒙运动后,很多伟大的哲学家持这种乐观主义态度。比如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他特别讨论了个人如何在堕落的社会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该书前言引用了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的一段话:“我们身患一种可以治好的病;我们生来是向善的,如果我们愿意改正,我们就得到自然的帮助。”全书基本上是这段话的展开。

在乐观主义者看来,即便没有法律的约束,人也能自发地互助互爱。他们认为,惩罚是一件坏事,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不应存在惩罚,人与人会自觉地彼此相爱,互相合作。

历史上有两个与梨子有关的故事。一个是孔融让梨,这个故事让我觉得不真实,我觉得自己很难达到这种高度。另一个类似的故事是奥古斯丁偷梨,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忏悔,说偷梨并不是为了吃,他们偷的梨,只吃了几个,其他的都喂猪了——偷梨是为了获得一种偷盗的“愉悦感”——这让我感到真实,人的内心确实有幽暗的成分,有时人并非不知道对错,而是明知是错,却依然要选择错误。

人类历史中,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以惩罚为后盾的法律规则,社会将变得混乱不堪,乌托邦的结局很可能是人间地狱。

道德、宗教也能维护秩序,但它们主要通过改变人的内心来维护秩序,而法律则是以看得见的惩罚对人们的外在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来约束人们的不当行为,捍卫社会秩序。

曾有人在网上发帖,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张三本是独生女,上大学后,父母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张三坚决反对,但无效,她非常愤怒。她的父母曾闹过离婚,把两套房子都过户到她名下,现在孩子出生,父母希望能要回一套房子。张三严词拒绝,甚至不惜断绝和父母的联系。

后来,父母遭遇车祸,只留下了这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叔伯姑姨都希望张三能抚养幼弟,但她考虑到,一个年轻女生带着弟弟,以后不好嫁人,生活也艰苦,最终把弟弟送到了一户条件较差的乡下人家。她还将两套房子变卖,在一线城市买了一套房子,之后嫁作人妇,据说开启了幸福的人生。

用道德力量来谴责张三并没有太大作用,毕竟,张三发帖辩护就是一副“笑骂由他人笑骂,好坏我自为之”的态度,她甚至认为,大家不应对她进行道德绑架。

如果这个故事属实,张三的行为其实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父母给张三留下了两套房产,她当然是有负担能力的,依据法律,她对两岁的弟弟有扶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过对人的内心约束来维护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对于那些最严重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惩罚。这样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动关系。对那些最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也能使人们尊重道德规则,自觉地约束自己内心的邪恶。如果只有道德没有法律,长此以往,人们也会无视道德规范。

一如马丁·路德·金所言:我们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订为法例,但我们却可以调整行为。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失丧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个雇主爱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为我的肤色而不雇用我。

总之,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维护秩序,而要维护秩序必须以惩罚为后盾。只有秩序才能让人类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法治还是人治?

关于政府的治理方式,历来有“人治”和“法治”的争论。人治强调圣贤之治,法治则强调法律之治。

这里我想讲一个和柏拉图有关的故事,他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据说后世所有的哲学思想都不过是对其代表作《理想国》的注释。

柏拉图把政体分为五种,按其好坏排序依次是贵族政体、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关注善,荣誉政体注重荣誉,寡头政体关注金钱,民主政体关注平等,而僭主政体则强调对自己的保护。

柏拉图认为,坏的政体都是由好的政体“堕落”而来,比如,贵族政体的堕落形式是荣誉政体,而荣誉政体的堕落形式是寡头政体,最极端的堕落政体是僭主政体。这种政体是那些得到机会的人通过政变或内战夺取了政权所建立的军事独裁政体。

在柏拉图的视野中,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本体性意义的坏,因为所有的邪恶都不过是对美德的背离。据说爱因斯坦称,这个世界没有黑暗,黑暗是光明的缺乏;这个世界没有寒冷,寒冷是热量的消失;这个世界没有仇恨,仇恨是爱的匮乏。我相信这是从柏拉图的观点中所获得的灵感,人类一切的坏都不过是对好的一种偏离、偏离、偏离,再偏离,它并不具有本体性的意义。

柏拉图眼中,最理想的政体就是精英式的贵族政体,也被称为“王政”。柏拉图认为,只有让王成为哲学家,“哲学王”被授予绝对的权力,才能建立王道乐土的美丽新世界,国家会充满智慧和勇气。而柏拉图最瞧不上的就是军事独裁的僭主政体。

但是,公元前387年,柏拉图接过了僭主狄奥尼修斯一世抛出的橄榄枝,去了叙拉古,那年柏拉图年近不惑,四十岁左右。

第一次叙拉古之行以失败告终。柏拉图在僭主面前大肆谈论僭主政体的弊端。狄奥尼修斯一世非常生气,差点把柏拉图当场处死,还好有人求情,柏拉图后被赶走。回家途中差点被卖身为奴,还好有个商人把他买下来,给他自由,最终才回到雅典。不知这位大哲学家卖价几何?

二十多年后,柏拉图应该是花甲之年。叙拉古的新国王继位。摄政王迪翁是新君的舅舅,也是柏拉图的粉丝,是柏拉图第一次去叙拉古时结识的朋友。迪翁认为,新国王狄奥尼修斯二世乐于接受哲学,迫切需要指导,所以希望柏拉图能够前来辅佐,将新君培养成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结果,柏拉图又以失败告终。据说狄奥尼修斯二世特别喜欢听柏拉图讲课,也许听着会感动地流泪,称赞老师讲得太好了。但是作为僭主,他内心最大的恐惧是什么呢?是知识的匮乏吗?当然不是,而是丧失权力的恐惧。他总是担心他的舅舅迪翁有篡权的可能,“为什么舅舅把柏拉图请来呢?让柏拉图教我?这背后一定有阴谋”。新王害怕权力被人夺,所以将舅舅驱逐,还派兵欲取柏拉图性命,幸好叙拉古发生了内战,让柏拉图侥幸存活。柏拉图费尽周折终于回到雅典。

但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依然对人性过于乐观,第三次前往叙拉古,为调解新王与迪翁的矛盾,然而调解不成,自己反被囚禁。据说,柏拉图又被卖为奴隶,后被他的学生斐多赎回。斐多以前也是一个奴隶,柏拉图赎买了斐多,斐多最后买回柏拉图,师生互不相欠。狄奥尼修斯二世这位柏拉图曾经的学生,虽然非常喜爱哲学,却并未贤明仁爱,反而更加独裁霸道。后来,迪翁起兵推翻外甥的王位。再后来,迪翁被人谋杀,僭主重回宝座。

已届风烛残年的柏拉图回首一生,写下了他最后一部作品《法律篇》,他开始认为,只有法治才是现实的。参见[美]马克·里拉:《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邓晓菁、王笑红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84—187页。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的完美统治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追求最优选项,反而会导致最坏的结果,法治虽不是最好的选择,也是一个避免最坏结果的“次优”选项。如果政府受到法律的限制,才有可能模仿完美统治者的“技艺”。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只能借助仪器画出一个“相对完美”的圆。

柏拉图前往叙拉古的故事告诉我们,法治的根本前提是对人性现实主义的把握。人性存在幽暗的成分,任何人组成的机构都有败坏的倾向。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地证明,人性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

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说:“不被限制的权力倾向于腐化那些拥有它之人的灵魂。”这也恰好印证了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因此,为了保护权力的拥有者不至于堕落为魔鬼,不至于带给人类巨大的灾难,必须对其权力加以最为严格的约束。

哲学王一般的君主,拥有通天的智慧和通天的权力。但是明君和暴君的界限不过一线之隔,瞬间就会发生变化。这就是为什么柏拉图的叙拉古之旅提醒我们,人总是想追求最优选择,但是最后会事与愿违。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次优选择来避免最坏的结果,人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它腐坏堕落。法律的目标是维护秩序,但是维护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成为秩序的破坏力量。

因此,法律不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自由。如果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着法律的名义大行其道,人也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自由。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获得各种赞美,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会被弃之如敝屣。如果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会无法避免为人任意裁剪取舍的命运。

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海德格尔也曾和纳粹合作,后出任海德堡大学校长,据说他在希特勒身上看到了哲学王。二战后他重返教职,便有同事当面质问:“君从叙拉古来?”不知海德格尔作何感想。参见[美]马克·里拉:《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邓晓菁、王笑红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39页。

今天,我们谈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虽然不是一种最优的治理方式,但确是一种避免出现最坏结果的次优的选择。法治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只有这样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试想,如果你是海德格尔,面对希特勒的橄榄枝,你会如何选择?

一元论与多元论

20世纪有一位杰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他曾把思想家分为两种,狐狸与刺猬。刺猬之道,一以贯之,是为一元论,而狐狸则圆滑狡诈,可谓多元论。

一元论,黑白分明,立场鲜明,试图以一个理论、一个体系囊括世间万象。而现在的人们很喜欢使用一元论的思维,因为这很容易迎合人们理智和情绪上的需要。但一元论的思维却在人类历史上带来了无数浩劫,比如德国纳粹对种族的不宽容。相较而言,承认理性有限,立足现实的多元论却少了很多刀光剑影。

一元论的思想家,比比皆是,他们经常把不接受自己观点的人视为敌人,认为他们在道德上是败坏的。相反,多元论虽然有自己的立场,却能看到对立的立场也有相对合理性,不会随意对人进行人身攻击。

古希腊诗人阿尔齐洛克斯写过这样一句诗:狐狸观天下事,刺猬以一事观天下。

大家觉得法治的前提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呢?在我看来,它既是一元论,又是多元论。

法治的要义:良法而治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你也许马上会想到如下几个问题:这个世界有正义吗?正义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假设?正义是人“发明”的,还是“发现”的?如果有正义,法律中应当追求什么样的正义呢?

这个问题是人类最古老的问题之一,如果正义只是人的一种发明,那它不过是一种假设。

《理想国》最核心的主题就是正义。这本书中有三组代表人物,一是苏格拉底,二是诡辩派的代表人物色拉叙马霍斯,三是格劳孔兄弟。

苏格拉底相信世界上存在客观的正义,但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只是强者的说辞,强权即真理,正义只是强者的利益。格劳孔兄弟则持怀疑主义的态度。

客观主义、相对主义、怀疑主义基本上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今天,也有很多人信奉色拉叙马霍斯的哲学,认为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如果要给这种立场贴上一个标签,这叫做相对主义。

至于怀疑主义,迟早也会滑向相对主义的深渊。

其实我们很容易发现相对主义的逻辑漏洞,因为当你认为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时,你本身就是在主张一种绝对的观点,“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这种观点本身不也是绝对的吗?

如果持相对主义的价值观,人类一切的道德秩序都可能崩溃,我们也就失去了谴责罪恶的能力。如果没有绝对的对错,那么喜爱吃人肉不也是一种口味问题吗?恋童癖不也只是一种生活方式吗?

在我看来,苏格拉底彻底驳斥了色拉叙马霍斯的相对主义。我相信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当人们认为一件事情不正义,这种说法是毫无意义的。

用圆圈的比喻,也许能帮助我们去理解正义与良善。人能画出一个完美的圆吗?在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是人的发明还是人的发现呢?

显然,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为什么人类会不断地改进方法去尽力画出一个完美的圆。现实中所有的圆都是有缺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上理想的圆是不存在的。

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每一个画“圆”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一般说来,至少有三种关于正义的态度:

一种是随意乱画,比如有人画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如果居上者如此为之,可能为了测试下属的忠诚度,比如赵高的指鹿为马。如果居下者如此为之,那可能是唯领导马首是瞻。

另一种人很用心地手绘圆圈,但无奈所画之圆就是不太规则。他们中的一部分会灰心丧气,甚至干脆放弃画圆。这些人会觉得世上本无圆,庸人自扰之。既然我们所做的一切离正义那么遥远,那么根本就没有正义,这是怀疑主义。理想破灭之后的虚无会让这些人以犬儒讥诮的心来看待一切,也就慢慢转变为第一类人。

第三种人用先进的仪器画圆,比如说使用圆规。当他们画出一个合格的圆,他们会非常开心。但慢慢地他们开始陶醉于自己所画的圆,他们觉得这个圆太完美了。当不可一世的自恋充满着他们的心思意念,他们也就会将自己所画的圆定义为“圆”的标准。如果有人提醒他们,其实还有更完美的圆。他们会把这种意见当成对自己的挑战,因为他们俨然已经是真理的代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自恋。

上述三种立场肯定都是错误的。

在法律中,我们认为良善是存在的,一如圆一样,由于人类的有限性,我们画的圆都不完美。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首先,我相信正义是客观存在的,这似乎是一元论的观点,但是人又无法在现世中画出那个完美的圆,实现彻底的正义,这似乎又是多元论的观点。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有局限的,因为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不可能走出世界看到整体。也许,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是盲人摸象,只能看到局部,看不到整体。

但是,无数个摸象的盲人就能拼凑出一个关于大象相对整全的看法,需要注意的是,象是客观存在的,它并非处于人的主观假设与想象。

因此我们需要接受批评,没有批评的声音,人很容易轻信各种看似合理的观念,被种种虚假的信念所淹没。

因此,我们依然要倾听苏格拉底的智慧。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智力和智慧是两码事,很多人有智力,但不一定有智慧。

托马斯·索维尔提醒:智慧是从你经历的一切中获得理解,它并非头脑中的智力游戏。智力的反义词是迟钝,智慧的反义词是愚昧,愚昧比迟钝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很多智力发达的人也许非常愚昧。[美]托马斯·索维尔:《知识分子与社会》,张亚月、梁兴国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4页。

奥威尔曾经说过:有些理念是如此愚蠢,以至于只有某个知识分子才可能相信它,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普通人会愚蠢到相信那些理念。

翻开人类的历史,充斥着愚蠢的智力发达人士。所以,我们需要警惕绝对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我们需要接受怀疑,但不能彻底拥抱绝对的怀疑主义。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的破坏,从而陷入虚无。怀疑主义的根本错谬在于,对其怀疑本身是不怀疑的。我们认识的真理是有限的,但并不代表真理是相对的。

正如大学“University”这个英文单词,一个是“普遍性”(unity),一个是“多样性”(diversity),既要有普遍性的视野,又要有多样性的包容。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我们不能因为万象否定了一,也不能因为一,就无视万象的丰富多样性。

这就是为什么法治的前提既是一元又是多元。法治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否则法律不过只是一种工具。只是绝对正义在彼岸,有限的人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正义。幻想在现世中去实现绝对的正义,这些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把人们带入人间地狱。我们必须接受人的有限性。

法治的要义:普遍遵守

法治的第二个要义是普遍遵守。很多人不愿意遵守规则,因为他们觉得规则是对弱者适用的,强者自然要超脱规则。

与法治相似的一个词语是“法家”,“法治”与“法家”虽只一字之别,却差之千里。唐高宗年代,将军权善才因毁昭陵之树,依律只是罢官免职,但高宗硬要将其处死,而且毫不隐讳:“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法家崇拜权力,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早在清末,当时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湖州人。清末官吏、法学家,被誉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是第一个为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的法学泰斗。曾建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黥面、笞杖等酷刑,并且改革刑律,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以取代《大清律例》,参照西方和日本刑法制订了《大清新刑律》。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家与法治的区别,他说:法家只是专制的工具,民众没有任何自由可言,而法治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为了约束权力,让民众拥有自由的便利。

如果只信法家,也许你会认为规则是给普通人制定的。但是法治却强调,所有人尤其是强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今天这样一个不断变动的世界,我们希望法治能够带给我们相对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来源于对正义的渴望,即使我们只能追求一个有瑕疵的正义。法律的规则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力。所有幻想跳出法律规则的强人,即便怀揣着善良的愿望,也可能给世界带来一种更大的不确定。

每次我读到《理想国》,看到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笃定地认为这个世界存在Good,我真的很感动。但同时我更感动的是,苏格拉底承认他的智慧相当于大海中的一滴水,承认自己的无知。

我们每个人都并不优越于他人,每个人都是有限的。我们时常需要聆听苏格拉底的德尔菲神谕,承认自己的无知和有限,渺小和幽暗。愿法治能带给大家相对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