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知识证成的挑战
(一)阿格里帕问题
恩披里克(Empiricus)在《皮浪主义的大纲》中提出了五种导致信念悬置的情况,并将其命名为阿格里帕挑战(Agrippa's Five Modes)。在恩披里克看来,这五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人们没有能力建立起不受怀疑论责难的知识。它们分别是:不同性、无穷倒退、相对性、假说性、循环论证。
为了便于理解,福格林指出“不同性”与“相对性”意味着可能存在多个关于自然世界的竞争性断言,而一个可证成的知识论系统必须要能够说明为什么一些断言在知识上是优于其他断言的。比如,不同的人群乃至不同的文化可能对于世界上同一事物有着不同的断言和解释,而当人们要思考哪些看法和解释是知识的时候,一个合理的知识论就应该能够说明为什么一些断言具有认识论上的优先地位或者说更接近“真”的概念。
“无穷倒退”“假说性”和“循环论证”则用来说明前两者所要求的推理过程是不可能的。“无穷倒退”指出人们在进行证明时会依赖更进一步的证明。比如,“太阳东升西落”这一命题本身需要人们相信“太阳存在”,而“太阳存在”本身又依赖于更进一步的证明过程。“假说性”说明人们的认识并不是客观真理,而仅仅是一种推理,因此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性。“循环论证”说明一个试图证明某物或者某事件的证明本身存在乞题谬误。如果我们认同福格林对于阿格里帕挑战的分类,那么一个可证成的知识论则应该能够成功回答“假说性”“无穷倒退”和“循环论证”这三个挑战,或者至少可以解释在何种程度上这三种挑战对该知识论系统不适用。
皮浪式的怀疑论(Pyrrhonian Skepticism)不同于笛卡尔式的怀疑论(Cartesian Skepticism)。皮浪并不需要人们采取最极端的反思去质疑一切,或者假想世界在最根本意义上是否是虚无的(比如“缸中之脑”问题)。相反,皮浪式的怀疑论者可以很好地进行日常生活,他们是“温和”的怀疑论者。
(二)符合论的真理观与挑战
符合论的真理观是一种非常符合直觉的真理论,其基本主张是:知识符合事实。符合论有着很多形式,比如弗雷格的指称理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definite description)、塔斯基双条件语句(Tarski biconditional)以及克里普克的因果符合论。为了简化讨论,接下来我将讨论以塔斯基双条件为基础的符合论。
根据塔斯基双条件语句,可以做出如下表述:
一个命题“A是F”是真的当且仅当A是F。
根据道格拉斯·爱德华(Douglas Edwards)的解读,我们可以将T约定(Tarski Convention)理解为:“A是F”是真的,当且仅当“F”作为“A”的宾语在事实上是真的。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苹果是红的”这个命题为真当且仅当“是红色”这个宾语对于苹果而言在事实上为真。换言之,苹果确实是红色的,而不是绿色的。
我们应该注意到,塔斯基的T约定本身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符合论解释,也就是认为某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现实中存在该命题所描述的对应事实。还有一种解释如下:“A是F”是真的当且仅当A是F,因为该双语句的右半部分本身就是对左侧的同义反复,因此为真。
爱德华认为符合论者应该接受第一种解释。首先,第二种解释本身缺乏外部世界的参与。对于符合论者而言,最重要的恰恰就是外部世界本身的事实是什么样子,符合事实的信念为真并可能(“可能”是因为盖梯尔反例的存在)成为知识,不符合事实的信念为假。其次,爱德华指出第二种说法并没有办法赋予人们知识,至少在解释效力上远弱于第一种包含外部世界的解释。正如康德所言:“思维无直观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第二种解释恰恰没有说明人们该如何获取知识,甚至给予人们可以造出无数没有意义的真命题的机会。比如,“独角兽在学校里飞”为真当且仅当独角兽在学校里飞。
作为阶段性总结,塔斯基符合论的主张如下:一个命题“A是F”是真的当且仅当A是F,因为“F”作为“A”的宾语在事实上是真的。如果一个命题符合现实,则说明真值被满足(为1);如果一个命题不符合现实,则说明真值没有被满足(为0)。
针对外部符合论的第一个挑战来自于符合论的发明者弗雷格(Frege)本人。弗雷格敏锐地意识到,符合必须要是对于某种性质的符合。比如,对于所有的真命题,我们可以说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属性“为真性”;对于所有的假命题,它们也类似地具有“不为真性”。而一个命题为真则意味着其命题本身符合“为真性”这样一个真值条件。
那么问题来了,请看以下三个命题,并假设它们都为真。为了接近日常表达,在此抽离了塔斯基的定义式:
(P1)鲁迅是《呐喊》的作者。
(P2)好耶,这瓶啤酒是苦的。
(P3)Hosico是一只猫。
已知这三个命题均为真命题,因此它们都符合“为真性”的真值条件,并因此指称“为真性”的属性。这蕴含着,从P1到P3具有一样的指称。进一步来说,指称符合论者在形而上学意义上面临一个责难:所有的真命题都具有一样的指称。弗雷格命名其为“伟大的指称”。这个结论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更进一步来看,福格林指出指称符合论不仅仅在形而上学上存在着致命问题,在认识论层面上也过于模糊,并且存在着乞题论证。这一模糊性恰恰源于外部世界-内部世界这样一个笛卡尔式的二元对立。那么经典的问题出现了:我们如何能够超越自我获取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认识呢?齐硕姆(Chisholm)试图通过发明一套复杂的高阶认识系统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他最终也陷入了乞题论证的困境,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应该相信信念为真”这样一个假设上。
福格林认为符合论的尝试是不成功的,因为其不仅在形而上学上存在缺陷,在认识论层面上依然会陷入乞题论证的困境。
(三)融贯论与责难
融贯论是一种区别于符合论的真理观,其主张另一个信念是证成一个信念的唯一依据。融贯论大体上分为两种:内部融贯论(internal coherentism)和戴维森融贯论(Davidsonian coherenism)。我在这里将讨论后者。
戴维森的融贯论十分复杂,并且他本人没有直接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因此有必要先理解传统的融贯论是什么。根据劳伦斯.邦茹(Laurence BonJour)的观点,我们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点:
(1)一个信念构成的系统是融贯的当且仅当其逻辑上连贯。
(2)信念系统的一致性与其概率一致性的程度成正比。
(3)组成信念之间的推理联系的存在增加了系统信念的差异,并随着这种联系的数量和强度成比例增加。
(4)一个信念系统的连贯性被削弱,以至于它被划分为信念子系统,这些子系统通过推理联系相对来说彼此不相连。
(5)信念系统的一致性会随着系统中被信任的内容出现无法解释的异常而成比例降低。
根据这种观点,一个逻辑上融贯并且子信念相互支持的信念系统更接近于真。比如一个人的信念系统中有两个相互冲突的信念,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人的信念系统有待修正。这一基本主张被戴维森作为基础直接使用。不过不同于传统的融贯论,戴维森使用了一种塔斯基式的双条件句,即:
一个命题“A是F”是真的当且仅当A是F。
不同于塔斯基本人的符合论立场,戴维森对于T语句成真的条件进行了重新解读。在戴维森的融贯论里,带有引号的“A是F”是一个说话者(speaker)在一种给定语言中所言说的表达;后半部分的A是F是在一种元语言中诠释者(interpreter)对“A是F”的翻译(表达的意义)。如果说话者和诠释者成功建立起了T约定,那么该表达为真。在戴维森看来,意义是被一个客观的真值条件所赋予的;真值条件被融贯性所检验;所以,意义是被融贯性所解释的。用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证成被融贯性所解释,而真理紧随其后。换言之,笛卡尔式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应当被超越,因为意义和真值条件在融贯性这一标准中互相绑定在了一起。更进一步来说,戴维森式融贯论允许少数错误命题的存在,但这些错误命题会在对话中不断被修正。在此基础上,福格林对戴维森的重构如下:
(1)如果一个信念(真或假)是一组连贯的信念中的一员,那么它就是一个合理的信念。
(2)此外,如果这一信念是真实的(如果知识被证明是真实的信念),那么这一信念就被视为知识。
第二点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戴维森在这里的“真实”似乎预设了符合论者所面临的外部世界的挑战。由此怀疑论者可能会问:一个人有没有可能形成融贯但是关于真实世界错误的信念系统呢?
戴维森的回应是这样的:回答怀疑论者所需要的是证明一个拥有(或多或少)一致信念的人有理由认为他的信念基本上没有错。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外部世界的挑战,这个证成的过程是不诉诸经验的。戴维森指出一个第三人称论点:“对一个人的语言、信仰、欲望、意图和其他命题态度的正确理解,会得出一个结论,即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必须是真实的。”
戴维森认为这种第三人称观点是日常语言之所以可能的必要前提,只有假设一个人信念系统内大多数的命题为真,解释者对于那个人的信念系统的理解才有可能。这个前提被称之为宽容性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应当相信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必须是真实的。如果一个说话者的信念系统大多数信念为真,那么人们就可以很好地回应怀疑论者的挑战。
当然,很多人会认为宽容性原则看起来更像是戴维森本人的一厢情愿,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不是理性论证下严谨的结论。但是,宽容性原则本身并不是一个武断的信仰——至少有三个理由可以解释为何人们应当接受宽容性原则。
首先,只有假设一个说话者的信念系统内大多数信念为真,语句的互译才可能。在戴维森的理论中,T约定内部的语句互译是通过根本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来完成的。奎因(Quine)有一个土著和语言学家的例子:一个语言学家来到了荒岛上,看到了一群土著在猎杀兔子。每次这些土著在发现兔子时都会喊出“Gavagai”。通过无数次对于这些土著行为的观察,语言学家得出土著语言中的“Gavagai”不仅代表英语中的“Rabbit”,还代表捕猎兔子的过程的结论。语言学家是怎么样得出结论的呢?要知道语言学家在一开始对于土著语言没有任何的理解,但是他们有两个共同点:首先,他们共享一个世界;其次,语言学家可以观察土著的行为和语言表达的关系。恰恰是通过对于行为的观察,语言学家才可以逐渐尝试理解土著的语言乃至其信念系统。比如,当土著无数次看到了兔子并说出“Gavagai”时,语言学家有理由认为该词汇代表兔子。为了检验这个猜想,语言学家可以进一步找到一只兔子,并对土著说“Gavagai”,如果土著表达了肯定的态度,那么语言学家就建立了对土著语言乃至其命题系统的理解。
但是,这个过程必须依赖于宽容性原则的前提。如果语言学家一开始就假设无论如何土著都会欺骗他,那么就不可能建立起对土著语言的理解。或者,如果语言学家的信念系统和土著真的根本上存在分歧,那么语言学家也无法建立起理解,因为不论他如何诠释,土著都无法做出肯定的态度。因此,不同种族、文化和人彼此间语言的可互译性本身就已经预设了宽容性原则这一前提。
其次,语言的可互译性本身是通过行为与表达间的因果关系和外部世界产生关联,因此具有客观性,所以我们应该相信宽容原则所建立的真理论。回到土著语言的例子来看,语言学家是通过土著行为的后果来建立起对于“Gavagai”的理解。因此,T约定的建立过程有着因果规范性。戴维森认为,没有理由再去预设一个外部世界,世界对于我们的意义只能通过这种行为和语言间不可分离的因果关系来把握。
最后,贝叶斯定理(Bayes Theorem)提供了一些经验上的证据来支撑宽容性原则的合理性。人们能够通过贝叶斯式概率论的方式来相对准确地预测一些事件的概率,在经验上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大多数信念是真的。如果一个人认为系统内完全是混乱的,比如相信太阳系围绕着一只神秘猫猫旋转,每次刮风都会让苹果飞回树上,等等,那么基于这些信念的概率预测也将是一片混乱。
以上观点遭到了福格林的批评。他指责戴维斯陷入了乞题论证的困境,并且没有办法解决怀疑论的挑战。我将在本章的第三节解读福格林的批评,并指出这些批评可能都是基于对戴维森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