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界的九个根本问题:一个中学生眼中的哲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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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布林克式实在论的论证义务

目前,布林克在表面分歧和真正分歧两个层面反驳了道德相对主义中道德相对性的看法,并且进一步指出道德相对主义会导致难以接受的结果。但是,这意味着实在论被挽救了吗?事实并不是这样。

实在论者到目前仅仅说明了,麦吉把道德视为完全相对、彼此不可通约的社会、文化、历史产物是不恰当的。但是,实在论者并没有真正完成论证:真正的道德分歧可以解决,因此人们可以把握道德真理。对此,布林克完全承认。

但是,布林克指出有两个不应该纳入讨论的例外:第一点是认为一些对话者可能存在系统性完全错误的世界观,以至于我们无法与之对话;第二点是道德平手(moral tie)是可能的,并且一些客观价值可能不可通约。

布林克因此总结实在论者在道德分歧问题上的论证义务如下:

命题一:真正的道德分歧可以解决,但是系统性错误和道德平手两个例外除外。

反实在论者和实在论者都同意该论证义务的第一部分,即道德实在论者应该证明真正的道德分歧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反实在论者可以拒绝后两个例外,并认为实在论者必须讨论在这两个情况下如何形成道德共识。

针对第一个例外(一些对话者可能存在系统性完全错误的世界观,以至于我们无法与之对话),我认为其可以被解决,因此布林克并不需要回避相关的讨论。假设一个对话者A试图和特定道德信念持有者B进行对话,A的概念图式(conceptual scheme)或者看待世界的方式和B完全不同,A对基本事实的看法和B持有的信息根本意义上不存在任何共同点。比如,在B的眼里苹果是一个能吃的物体,在A的眼里则是一个B完全不可能通过其持有的信息和概念图式理解的事物(比如,A眼中“苹果”是飞天八爪鱼)。在这种情况下,B并不会认为A真的是一个正常意义上的人类、一个可以对话的对话者。我们可以把针对第一例外的反驳表述为:

前提(1):如果存在根本意义上不可通约的道德范式或者概念图,那么彼此道德范式或者概念图式间语言不可互译。

前提(2):彼此道德范式或者概念图式间语言可以互译。

结论1:不存在真正意义上不可通约的道德范式或者概念图式。

前提(3):“存在真正意义上不可通约的道德范式或者概念图式”在语义上等于“存在第一例外”。

结论2:不存在第一例外的情形。

这个论证中最重要的前提是(2)。之所以我们能够将英语翻译成汉语,把汉语翻译成英语,一个重要前提是我们享有一样的看待世界的方式。这不一定意味着美国人和中国人在具体的信念上完全一致,事实也并非如此。能够完成互相翻译,仅仅需要美国人和中国人在概念图式这一基本的认识框架上享有相同或者至少不存在根本区别的认识结构。更进一步,如果语言学家试图去翻译蝙蝠的语言系统,那么他们建立起“人类-蝙蝠”系统的彼此互译会极为困难。因为蝙蝠认识世界的方式和人类几乎完全不同。蝙蝠对一些超出人类认识范围的事物(比如特定声音频率、波长)有感知,而人类语言学家受限于感觉阈值而难以理解。如果人们彼此间不分享对共同刺激的反应,思想和语言就没有特定的内容,甚至说根本没有内容。因此,如果两种语言彼此间可以互相翻译,那么两种语言使用者对彼此世界的基本认识结构也至少是可以互相理解的。这种可互相理解性是对话的前提。

如果真的存在一个信息出现系统性错误的对话者,那么人们没有理由将其视为真正的对话者,因为没有共同的概念图式对话本身就不存在。因此,在证明第一例外本身不存在后,布林克可以修改其论证义务并直接消除第一例外。现在,实在论者的论证义务为:

命题二:真正的道德分歧可以解决,除非出现了不可通约道德价值导致的道德平手。

针对第二例外,我认为也应该被消除。

第一,其损害了道德实在论本身的立场。这并不是说道德实在论和多元真理不相容。事实上,道德实在论不需要假定道德真理必定是柏拉图主义所要求的绝对、唯一的真理。但是,道德实在论应该提供一种能够解决真正分歧的方法,否则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相比在真正分歧问题上并没有优势。事实上,正如麦吉所指出的:如果道德实在论最终被迫承认一些情况下我们没有办法形成共识,那么反实在论把道德视为特定社会语境产物的解释更加符合直觉。

第二,认定一些价值根本上不可通约存在过强的认识论要求。不可通约性在库恩(Kuhn)的观念中是一个作用于不同范式的概念。库恩认为,量子力学时代的物理学家无法真正意义上理解伽利略-牛顿时代的物理学范式,因为量子力学时代物理学家所依附的范式已经和牛顿时代的力学范式产生了根本不同。因此,不可通约性具有两个特点:第一点,不可通约性不是具体信念间的一个概念,而是两个范式、两个体系间的概念;第二点,不可通约性不仅仅是不可形成共识,而是彼此间的不可理解性。

换言之,布林克需要论证在道德分歧中不同的两个体系彼此间是不可理解的。这显然是一个过强的要求。根据戴维森的观点,不同语言间可以互相翻译的事实已经说明了不存在不可通约的范式或者概念图式。英语使用者能够表达出儒家的集体主义意味着至少该英语翻译者可以理解集体主义的基本语义。不过在这里需要重申的是,这不意味着西方人必然会同意,但是至少可以大致理解。

第三,至少有两种可行的回应。努斯鲍姆(Nussbaum)在《非相对美德》(“Non Relative Virtues”)一文中讨论了多种回应非实在论挑战的方式。首先,实在论者可以主张看似不可化解的道德平手可能是没有细化问题的结果,而“什么是×××”这种问题可以通过细化的方式来扩大共识的范围。比如,与其问“正义是什么”,人们不如去追问在一个特定社会、文化语境下正义的普遍原则意味着什么,如何具体化地实现,等等。通过这些细节的追问,人们可以扩大彼此的共识。其次,实在论者可以主张:人们通过道德对话(moral discourse)达成的部分道德共识总是可以被不断修正。这种永恒的修正过程将让人们更接近道德真理。

综上所述,布林克不应该也不需要回避讨论所谓的“道德平手”情景。但是,通过第二条反驳,道德平手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独立与真正的道德分歧的特征(即概念上的不可理解性),因此可以与之合并。通过整理可知,布林克的实在论在道德分歧问题中的论证义务如下:

命题三:原则上的道德分歧可以解决。

正如罗尔斯和伯林指出的,这无疑会是一个很困难的事业,并且伴随着极高的论证义务。实在论者为了解决道德分歧问题,不仅需要指出元伦理学中真正的道德分歧可以被消解,还需要给出可行的方法论来实现这个过程。

的确,哪怕是最乐观的实在论者在看到如今分裂的世界时也有理由质疑这个图景究竟能不能实现。抑或正如伯林所言,这种尝试最终只不过是一种美好的幻想。当然,本文的目标仅仅在于区分实在论在道德分歧问题中的论证义务并指出其需要很强的论证责任,而至于实在论者是否能提出一个理论来满足该论证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