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都察院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引言

引言

监察机构是国家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监督和纠劾,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维护国家政令法规的尊严。一方面,它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它又是社会安定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我国有着重视监察机制的悠久历史传统,孙中山先生视之为“中国固有的”“优良制度”,[1]“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2]这种看法不无道理。自秦始皇创立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来,皇帝统御天下,总揽威权,设官分职,置公卿百官分理天下事务,同时以台谏官员为耳目所寄,责之以监察纠劾,由此形成了专制政体的基本模式。[3]监察机构在这种政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中央监察机构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源远流长,姑从秦汉谈起。当时,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与丞相、太尉并称“三公”。不过御史大夫并非专职监察长官,而是掌副丞相,内承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4]同时又兼有皇帝秘书长的身份。到西汉末年,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其后,御史台之制历代相袭,且因时损益,其建制、官员配置及职责分工日趋完善和严密。唐、宋两朝,御史台设立台院、殿院、察院,共司监察,又各有侧重。元代,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足鼎立,地位甚为尊崇。

明初循元旧制,在中央设立御史台,与中书省,大都督府并称三大府,分掌监察、行政、军事权力。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罢御史台。[5]洪武十五年(1382)十月,更置都察院。[6]这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变革,它结束了西汉末年以来1000多年御史台监察体制,奠定了明清500余年都察院体制的基础。

在中国监察制度及其整个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明代都察院监察体制独具特色,影响深远。第一,就监察权力的行使来看,从都御史到十三道监察御史,从以巡按御史为典型代表的各差御史到以总督巡抚都御史为主的各差都御史,宪臣遍及全国,耳目广布内外,明王朝的监察机制发展到极致。第二,从封建政治体制的发展演变看,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取得了与六部政务机关并重的地位,这为以前历代所未有。第三,就权力分配关系来讲,在朱元璋立法创制的“颉颃”原则指导下,监察机关分切政务机关之权:都御史参预主察官员,谳平大狱,督理京营营政;十三道御史问理刑名,考察官吏;差派之御史、都御史办理重大军政事务,收地方行政权力于中央。至此都察院官员开始拥有监察官和政务官双重身份,监察权得到延伸、扩大和膨胀。这种具有一定程度的“宪臣化”统治,是明代极端专制主义的突出表现之一。都察院地位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对明代都察院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许多专家学者虽曾做过不少工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见解,但总的来说还很薄弱。这些研究或停留在一般性的介绍水平之上,或有偏颇之失,许多重要的问题尚未论及,更没有全面系统的研究专著问世。这与都察院在制度史上、在明代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很不相称。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都察院机构设置的特点,把对它的研究置于明王朝强化专制集权统治这个大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之下,结合明代社会历史的具体发展进程,去观察和分析它的组织机能发展与变化、地位与作用,对其进行综合而又有重点的深入考察。这样,才能对都察院监察体制有一个较为切合实际的整体认识。这对我们认识明代制度的利弊得失也会有所裨益,同时亦有助于推进明代历史研究的深入,又是对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份贡献。

明代都察院官员设置以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主,[7]后者是前者的属官,但其隶属关系并不紧密,所谓“御史独不系都察院”,说的就是这一点。[8]二者皆派外差,以总督、巡抚都御史及巡按御史为典型代表。本书根据都察院组织机构比较松散、各类官员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立都御史、监察御史两编,分别对都御史、总督巡抚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及其相关制度进行讨论。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永乐迁都,移都察院于北京,“留者曰南京都察院,略如六部”,[9]本书论列以北院为主,兼及南院。

注释:

[1]孙中山:《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0页。

[2]同上书,《与刘成禺的谈话》,第445页。

[3]明嘉靖间南京礼部尚书秦金曾言:皇帝总揽权纲,“设公卿以代理之,台谏以纠察之,股肱有托,耳目有寄,即主委重于九鼎,国势安于泰山。自古帝王制御天下,操此术而已”。(《明世宗实录》卷三〇,嘉靖二年八月庚子条。)另注:本文所引实录材料,皆据中国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4]《汉书·薛瑄传》。

[5]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八九,《职官考·御史台》。《明史》卷七三,《职官二》同。

[6]《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九,洪武十五年十月丙子条。《续文献通考》卷八九,《职官考·御史台》。《明史》卷七三《职官二》皆持此说。万历《大明会典》卷二〇九:“十四年,改都察院为正七品衙门”,不确切。

[7]除都御史、监察御史等正官、属官外,都察院还置经历司,设经历一人,都事一人;置司务厅,设司务两人;置照磨所,设照磨一人,检校一人。皆为首领官。所属衙门司狱司,初设司狱六员。嘉靖间革三员,万历间革一员,又住补一员。上述各官主要办理本院日常杂务,作用和影响不大,故本文不专门论述。

[8]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五二,《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年表序》。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八,《都察院》同。

[9]同上。另注:北院自洪熙始至正统间,称行在都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