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在洪武时代:朱元璋治下小人物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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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诰》的极盛与速朽

四部《大诰》,既是朱元璋用来塑造自我政治形象的宣传品,也是他用来改造明帝国官吏、百姓与军队将领的基本教材。运用至高无上的皇权,将之推广到明帝国的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明帝国的臣民都受到《大诰》伟大光辉的润泽,可谓必然之事。

为了推广《大诰》,朱元璋在《御制大诰》里,便已威逼与利诱齐出:“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19)明帝国的臣民,必须做到家家户户有一本《大诰》。犯法者家里若有《大诰》,便可减罪一等;若没有,便要加罪一等。

《御制大诰续编》里,朱元璋重申了这项政策,重点落在了威逼上:“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大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20)天下臣民必须户户皆有两部《大诰》。若有人胆敢不敬《大诰》、不收《大诰》,便不能再做大明朝的百姓,将被流放到不毛之地,永远不许归来。朕这些话,不是说着玩的。

之后的《御制大诰三编》与《大诰武臣》里,也都有相似的威胁。

上述威胁只能迫使民众将《大诰》带回家。朱元璋真正希望的,是民众将《大诰》翻开认真阅读,使《大诰》真正成为“家传人诵”的宝典。于是,威逼之外又有了利诱。

洪武十九年(1386)正月,朱元璋下令将刚刚出炉的《御制大诰》“颁赐国子监生及天下府州县学生”(21),使之成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洪武二十年,他又下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22),以便底层百姓的子弟可以在农耕的间隙,就近在本地听塾师讲读《大诰》。洪武二十年九月,朱元璋又下诏给礼部,命令“今后科举、岁贡于《大诰》内出题,或策论判语参试之”(23),将《大诰》变成了明帝国科举的重点考试内容。同年,他还下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后令为师者率其徒能诵《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24),也就是让塾师带着底层农家子弟进京参加诵读《大诰》的比赛,由礼部负责举办,按诵读量的多少依次颁给赏赐。据说,在这场“全民读《大诰》竞赛”中,“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还”(25),有多达十九万余人涌入南京城参加诵读大赛,所有人都拿到了朱元璋的赏钱。洪武二十五年(1392),朱元璋又下旨说,“秀才教训子弟,引赴京考试,有记一编、两编或者全记者,俱受赏”(26),秀才带着自家孩子进京考试,能背诵一部两部或三部《大诰》者,都将得到皇帝的赏赐。此外,朱元璋还“诏选识字良家女及能读《大诰》者……署为女官”(27)

如此这般,一面严刑相迫,一面重赏相诱,洪武时代的最后十余年里,《大诰》终于与明帝国百姓的日常生活牢牢捆绑在了一起。有人因为家中没有《大诰》遭到告发而家破人亡;有人因为能将《大诰》背诵得滚瓜烂熟而飞黄腾达;死刑犯可以因为持有《大诰》而免上断头台;普通人也会因为出门没带《大诰》而遭受牢狱之灾。更无人胆敢对《大诰》心存不敬妄生异议。时人在诗里说“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短檠灯火读《大诰》,喜色夜夜灯花亲”“田家岁挽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编”(28)——洪武时代的百姓们,白天在田间耕种,要 抽出间隙来恭读《大诰》;晚上收工回家,也要点上油灯恭读《大诰》。在《大诰》伟大光芒的映照下,明帝国百姓个个喜悦欢欣,连那油灯爆出的灯花,也是格外的亲切。

但没有人真正喜欢《大诰》。因为人的天性是向往自由,没有人会喜欢一个互相监视、遍地特务、极其缺乏活力的死气沉沉的社会。只有身为统治者的朱元璋喜欢这种死气沉沉——秦制“外儒内法”,本就一贯崇奉以损害社会活力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洪武三十一年(1398),朱元璋去世。《大诰》的命运急转直下,“喜色夜夜灯花亲”很快便成了过眼烟云。唯有永乐时代,朱棣为了彰显自己是朱元璋的正统继承人,曾一度强制民间重新学习《大诰》,并准许科举时于《大诰》内出题,还曾短暂允许底层民众手持《大诰》进京控诉地方豪强。永乐时代之外的其他时期,对《大诰》“虽间有申明,但是力度明显减弱,更多的则是发挥科举入仕命题、‘减等治罪’以及变相规谏帝王的作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管理中,其作用已不明显”(29)。到了明朝中叶,虽然朝堂之上偶尔还会拿出《大诰》来说事,但民间已鲜少能够见到《大诰》的踪影。现存《大诰》版本基本上刻于洪武时代,极少能见到明代中后期刊印的《大诰》版本,即是一个明证。

没有人愿意按照朱元璋定下的教条,毫无自由地过完一生。


(1)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2) 《御制大诰·序》,《洪武御制全书》,第749页。

(3)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六,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条。

(4) 《大诰》各编的具体颁行时间,依据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的考据。见该书第7—8页。

(5) 《御制大诰·序》,《洪武御制全书》,第749页。

(6) 《御制大诰·后序》,《洪武御制全书》,第785—786页。

(7) 《御制大诰续编·序》,《洪武御制全书》,第789页。

(8) 《御制大诰续编·序》,《洪武御制全书》,第789页。

(9) 《御制大诰续编·后序》,《洪武御制全书》,第855—856页。

(10) 《御制大诰三编·序》,《洪武御制全书》,第858页。

(11) 邱涛:《中国反贪制度史(上)》,山西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76页。

(12)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12页。

(13) 《御制大诰三编·序》,《洪武御制全书》,第858—859页。

(14) 《御制大诰三编·后序》,《洪武御制全书》,第927页。

(15) 《御制大诰三编·颁行三诰第四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926页。

(16) 《大诰武臣·序》,《洪武御制全书》,第929页。

(17) 《大诰武臣·序》,《洪武御制全书》,第930页。

(18) 《大诰武臣·序》,《洪武御制全书》,第929—931页。

(19) 《御制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785页。

(20) 《御制大诰·颁行续诰第八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855页。

(21)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正月庚辰条。

(22)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二,洪武二十年六月甲戌条。

(23)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二,洪武二十四年九月乙酉条。

(24)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己亥条。

(25)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84页。据《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条,这是洪武三十年的事情。

(26) 《明会典》卷二十《读法》。

(27) 《浙江通志》卷二八○《杂记下》。转引自刘涛:《明〈大诰〉与明代社会管理》,山东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9页。

(28) 谢应芳:《龟巢稿》卷十七《读大诰作巷歌》《赠陈栖云》《周可大新充粮长》。转引自刘涛:《明〈大诰〉与明代社会管理》,第281页。

(29) 《明〈大诰〉与明代社会管理》,第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