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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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遗嘱在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应用

一、遗嘱定向传承财富

案例3-6-1

据新闻报道,北京时间2020年5月26日,港、澳地区知名爱国企业家何鸿燊在香港养和医院逝世,享年98岁,留下5000亿港元的身家。消息传出后,博彩股发生异动,何鸿燊旗下的信德集团股价收盘大涨21.88%,最新市值为94.3亿港元。

何鸿燊生前有4位太太和17个子女,他们曾多次因为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登上娱乐版和商业版的头条。这也留下一个悬念:其5000亿港元的身家到底如何分配?据传闻,何鸿燊早已订立遗嘱,并成立了家族信托来管理千亿资产并分配资金。那么,巨额财产委托给信托基金后,这个钱就属于基金所有,遗产不会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但何家世代仍然可以享受红利。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而言,一个人的成功不在于累积过多大的资产量,而在于能够保全和传承了多少资产。如前所述,财富人士可以通过遗嘱的财产清单功能,将自己所有的种类繁多的财产进行整理,按照自己隐秘和具体的意愿,分别进行传承。遗嘱指定了财产分配的形式和指定继承对象,反映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处理的愿望,能将财富精准定向传承。可以说,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是对个人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能够让人认真思考和面对百年之后传承的困惑,在充分掌控财富分配主动权的情况之下,通过传给谁、不传给谁,给谁多、给谁少,完成家族财富的转移和奖惩。

可以说,遗嘱是兼具感性与理性的法律工具。遗嘱以外的财富传承工具,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的家庭财产,不能一揽子解决财富布局。唯有遗嘱,不但可以将所有财产覆盖在内,还可以对接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如人寿保单、家族信托等,充分实现委托人意愿。遗嘱甚至可以和家族精神和文化相得益彰,承载精神财富的传承,这些优势都是其他传承工具无法比拟的。

二、遗嘱规避二代婚姻风险

以笔者团队的法律实践经验来看,在我们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遗嘱配置中,几乎所有的客户都倾向于不把遗产百年后留给女婿或儿媳,换句话说,防儿媳或防女婿成了财富传承的一个隐秘而又核心的痛点。相关数据表明,近年来,国人订立遗嘱的意愿对比过往已经得到显著提高,但为何国人在订立遗嘱时几乎从不指定女婿或儿媳做继承人呢?

我们认为,这既和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也和近年来中国高居不下的离婚率有关系。根据民政部2014—2018年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到,结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而离婚率呈逐年升高趋势。2019年,中国结婚登记人数为947.1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415.4万对,离结比高达44.1%。婚姻风险已经变成导致高净值家庭财富外流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风险。

案例3-6-2

南方某省的民营企业主方先生,60岁左右,已婚,家族经营铝业,身家几十亿元。但方先生只有一个儿子,35岁,未婚。儿子刚开始接管家族企业,但是经营能力很一般,话语权弱,大事还要交由方先生决断。

儿子现在与女朋友在恋爱中。对方是名护士,比儿子小十几岁,家境一般,工作一般,只是长得漂亮。听儿子的意思有结婚的打算。这让方先生很头疼,即使将来家族企业可以不传承给儿子,聘请职业经理人或者变卖套现,但他就这一个独生子,家族的资产总是要交到儿子手中。方先生很怕自己百年后,一旦儿子发生婚姻风险或意外,自己辛苦打拼的基业和家族财富大部分会外流。

笔者认为,越是高净值家庭,家庭财富的种类越复杂,数额也越高,而一旦遇到婚姻风险或意外风险,遭受到的财富损失当然也就越大。高净值人士辛苦一生积累的财产,不想因子女的婚姻风险而外流。因此,一份列明财产清单并指定自己子女专属继承的遗嘱就成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标配。

利用遗嘱确定百年后自己的身家只由子女独自继承,无论子女是未婚还是已婚状态,财富传承后都只作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资产,不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让财富锁定在自己家族中,是中国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普遍目标。

三、利用遗嘱指定监护人和遗产管理人

一方面,当独生子女家庭被监护人只剩下唯一的父亲或母亲,而该母亲或父亲也可能得了绝症快去世时,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成长和生活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父或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给子女指定“新监护人”来给子女带来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监护人的父母,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健在且都有监护能力,那么父母均是法定的监护人,都有监护的职责,故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立遗嘱指定监护人,否则就会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鉴于中国财富家庭遗产种类越来越庞大和复杂,有时又和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债务相交叉,为了避免纠纷,顺利继承遗产,《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从风险管理和财富传承确定性的角度来说,立遗嘱人应当在立遗嘱的同时,尽早选择专业人士参与订立遗嘱并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遗嘱搭配法律协议、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综合传承财富

遗嘱,是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的制度性工具。在案例3-6-2中,遗嘱仅仅是为方先生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起到基础性防范作用。对于方先生这种超高净值家庭来说,仅仅运用遗嘱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想要把不动产、企业股权、艺术品和现金等,既稳妥安全地交给儿子,又能防范儿子的婚姻风险、挥霍风险和意外风险等,甚至将来顺利传承给第三代、第四代,还需要综合性地考虑将遗嘱、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等结合起来,重新设计家族财富的持有架构,把风险隔离做得更彻底,真正做好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