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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弄清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前文针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已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不再赘述。但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具体是什么呢?又该如何适用呢?

案例3-4-1

刘老先生的老伴早已去世,虽有一个女儿,但与刘先生不怎么来往。后来,刘老先生请了一位保姆照顾自己。刘老先生去世前,将自己的住房、存款等财产在遗嘱中表明留给照顾自己的保姆,并进行了公证。刘老先生去世后,保姆办理了继承手续,但刘老先生的女儿将保姆告上法庭,刘老先生的女儿认为:保姆不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单凭一份遗嘱,保姆无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要求保姆返还财产。

那么,本案中,刘老先生女儿的观点对不对呢?这就涉及遗嘱和遗赠的区别了。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而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遗嘱继承

(1)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具体包括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特别规定中“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2)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放弃继承,没有意思表示的皆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并不需要明确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要在遗产分割处理前,继承人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

2.遗赠继承

(1)受遗赠人则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且受遗赠人的范围并不限于自然人。通过对涉事主体身份的判断,可以较快对遗嘱继承与遗赠作出初步界定。

(2)遗赠中,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即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事项后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前述案例中,刘老先生的女儿在父亲生前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通过法律工具排除了女儿的继承权,而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了对自己尽心赡养的保姆,并且保姆已在合法期限内完成了继承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刘老先生的女儿状告保姆的官司是打不赢的。

案例3-4-2

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黄岛区平房4间。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

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黄岛区黄岛办事处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当时已经写了一份养老协议,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

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

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的平房四间归管某英夫妇所有。但其余四个女儿对此协议存有异议,她们表示,管某盛、孙某美当年所立的遗嘱,只是肯定了管某英夫妇对他们的赡养照顾的事实,但并未明确提出先前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的具体内容,管某英夫妇也并没有出示该份遗赠抚养协议的原件以供证明,四间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于是一纸诉状将管某英夫妇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管某盛夫妇的遗嘱中明确表明与管某英夫妇已立有遗赠抚养协议,且管某英夫妇实际上业已履行了协议的义务,虽然没有找到这份协议书,但有相关证人作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的平房四间归管某英所有。[13]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律的一个独创,符合我国国情,可以避免遗嘱的某些弊端,减轻社会负担,弥补社会救济的不足。本案中,虽然遗赠扶养协议因年代久远遗失,但是作为养老女婿的袁某友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亦在遗嘱中确认了与袁某友夫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其尽到赡养义务的事实,法院判决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由袁某友夫妻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

在财富管理的法律实践中,许多人往往无法准确区分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而这三份法律协议的差别和错误适用,往往会造成家庭纷争,使得财富传承的目标无法达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即若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那么在遗产继承时会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模板

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遗赠人):姓名___、民族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受赠人):姓名___、民族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名下个人所有的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房产证号:××(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二、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在甲方死后负责料理甲方身后事。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六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受赠房屋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累计已向甲方支付的扶养费用。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累计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已收取扶养费用不返还。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留一份存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如有):×××(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