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思潮与渐进秩序
——“民间法与法文化专栏”主持人手记(二四)
近代以来,因异族文化的外向挑战,作为数千年来基本处于内生状态的吾族文化,再难以悠游从容地以不变应万变,以墨守对挑战。于是,竭尽心力、耗时费工地谋划形形色色的应对策略,就是仁人志士们为之奋斗的重要事业。在林林总总的各种应对策略中,借“文化—思想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文化—思想中轴变革论”和借“革命暴力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暴力革命论”,总是在每一次社会变革的紧要关头,都能俘获人心,且自表面看去,收获颇丰。这两种主张的结合,即所谓的“文化革命”。自“新文化运动”伊始,一直到当下,“文化革命”理念不但深入人心,而且替代古老的传统,形成一种“革命新传统”。这种“革命新传统”辅之以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更强化了“文化革命”的合法性。人们在交往行为中,生怕其行为举措或思想主张是落后的、不合时宜的、与“革命”是有距离的。
固然,这种积极入世的“文化革命”理念,致令人们总是想立于时代潮头浪尖,做革命的弄潮人或赶潮人,甚至因此不惜代价地参与破坏一切既存的文化秩序,在一张白纸上书写最新最美的文字,描摹最新最美的图画。然而,“文化革命”的情怀,在给人们树立了一种美妙的理想图景的同时,也诱致人们陷入文化虚无状态。回望过去,似乎除了空空荡荡的体验,就再无其他任何值得留恋的物事。既有的文化存留总是有碍观瞻和行为的,故必欲彻底荡涤而后快。在这方面,无论号称左派的激进主义者,还是号称右派的“自由主义者”,可谓是暗通曲款,无所暌隔。对此,从前有鲁迅的“汉字不灭,中国必亡”和钱玄同的“废孔学,不可不先废汉字;欲驱除一般人之幼稚的、野蛮的思想,尤不可不先废汉字”可作对比;如今,则照例有形形色色的“左”派教主的文化革命主张和右派清流的文化变革立场可作对比。一言以蔽之,在对待渐进的文化秩序问题上,吾国之主流是“左”派,右派则委实稀罕得很!
然而,这种罔顾生活实践、未经生活过滤的革命主张,在绘制了一幅美妙的文化秩序图景的同时,却浑然忘记了所有文化秩序,本是积累的产物,是人们生活经验的自然结果。暴力革命、打倒重来固然不失为实现美妙文化图景的方式,但如果把革命、打倒视为人们交往行为之常态,并刻意塑造一种“革命的传统”,则必然意味着现世秩序的呈现和维系,只能是美妙无比的乌托邦。因为革命的本性就是要摧毁现有的秩序,而当革命成为所谓传统时,则任何秩序都是革命锋芒所向的对象,于是,“革命,革革命,革革革命……”就往复无穷,乃为常态。可见,所谓秩序云云,在“革命传统”视野中,只能是一种奢侈的痴心妄想。这种情形,反证了秩序的真正面向,不是疾风暴雨的革命,更不是经由革命所形成的“革命传统”,而必须是渐积渐累的文化传承或继承。尽管这种传承或继承与文化开放并不必然冲突,但也绝不意味着在失却了自身文化根性的基础上,会建立起一种独立、自信的“主体性文化”。毋宁说,其不过是一种文化殖民,是种舶来的“继受性文化”。正因为此种传统是文化殖民的、丧失了自我文化根性的,因此,“文化革命”的理念就更容易借此而扎根成长。
曾几何时,在法学界有过法律有无继承性问题的论争,有些学者(如杨兆龙),就因为坚持法律的继承性而受尽磨难。如今,那种缺乏基本常识的否定法律继承性的说法已不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文化革命”传统下所形成的否定渐进秩序的思维定势便不存在,反之,在种种革命或其变相表达——改革思想的感染下,在只有革命—改革,才表现并表达着进步思想和进步行为的理念诱导下,需要渐进的秩序反倒被人们普遍忽略,人们更习惯于激进的、打破秩序框架的思想和举事方式。这对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而言,显然并不是什么福音,而对于民间法研究以及借此研究进而寻求在文化渐进基础上的秩序生活而言,其掣制之甚,更是可想而知。这或许正是民间法研究一直被我国法学界所忽视,甚至鄙视的原因。
但无论如何,“理想的事实”总是无法替代“实践的事实”,反而经常被“实践的事实”所修正。即便在这个盛行“文化革命”的时代,渐进的秩序仍在人们的日常交往生活和秩序中施展其无可替代的作用,并修补由革命所带来的后遗症。本期刊出的三篇论文:王斐弘的《敦煌雇工契约研究》、孙洋的《镜像中的初民社会——以法律人类学为视角》和余浩然的《习惯法生态价值的发展人类学研究——以建始县白云村土家族习惯法为例》,虽然与上述题旨并不直接关联,但都或多或少地诠释了本文之宗旨。透过这些文章,读者不难理解一种社会秩序的维系,与文化(乃至政治、经济)之渐进间的内生、互助关系。
本文刊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