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失范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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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游市场失范行为主要领域

通过前文对失范类型的界定,市场失范行为包括由于规范缺乏或冲突造成的客观失范、由于规范被普遍抛弃造成的主观失范以及二者兼而有之的综合失范。在当下社会,市场规范的类型是多样的,包括伦理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其中最重要的规范是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就旅游市场来说,失范也主要包括违反法律的失范和违反商业道德的失范。本书主要研究旅游领域的法律失范,并从市场领域角度对诸多失范行为进行界分。有人认为,我国的旅游市场失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旅游市场主体进出行为失范;二是旅游市场交易行为失范,其中包括旅游企业之间交易行为失范和旅游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失范;三是旅游市场竞争行为失范。”[1]这种划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全面,从整体上来看,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从所涉及的基本领域来看,涉及行、游、购、食、宿、娱六个方面的活动。这其中,作为“行”的旅游交通、作为“食”的旅游餐饮、作为“宿”的旅游住宿并非行业所特有,且问题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作为“游”的景区游览、作为“购”的旅游购物和作为“娱”的娱乐项目则是更多地体现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因此是本书研究的重点。同时,从市场行为的角度来看,旅游市场行为包括多个方面,涵盖旅游市场规划、旅游市场组织、旅游市场运作三个主要环节,我国旅游市场在这三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