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法律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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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始皇符制改革的划时代意义

正如以往论者所引,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后,开始推行水德政治,数字皆用水德对应的“六”,“符、法冠皆六寸”。此事载于《史记·秦始皇本纪》: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40]

如果仔细分析现有符的材料,就会发现它们均与这一记载不相矛盾。

云梦龙岗秦简简14的六寸符可以看作是秦始皇符制改革的结果,龙岗秦简的整理者将简牍的年代下限定在秦二世三年可支持这一判断。[41]岳麓秦简《奔警律》中的五寸符应当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前颁布的法令。但要做出这一判断,我们必须首先对律文中出现的“黔首”和“故徼”两个词语加以说明。

首先,众所周知,《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秦统一天下后推行的改制措施包括:“更名民曰‘黔首’。”[42]故以往学界多将“黔首”的出现作为确定秦简年代为秦统一后的证据之一。但近年来,一些学者注意到秦统一前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黔首”一词,如《礼记·祭义》、《吴越春秋》、《越绝书》、《韩非子·忠孝》、《吕氏春秋》中的《爱类》《大乐》《古乐》等十四篇、《放马滩秦简》、《战国策·魏策二》、《史记》载李斯《谏逐客书》、《银雀山汉简》等,因此“黔首”一词不能作为文献年代判定的标准。[43]传世文献的确很难确定其是否经过后人的改写,但诸如《放马滩秦简》《银雀山汉简》等出土数据却是佐证“黔首”一词在秦统一前已经广泛使用的有力证据。因此,秦始皇统一后更名民曰黔首,应是和统一度量衡制度一样,并非创立新制,而是把已有的秦制推广到全国。

其次,里耶秦简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方中有:“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44]那么,它是否意味着“故徼”一词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后才开始使用的?有学者曾考证整理者披露的三枚简(0706简“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颍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0914简“……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颍川署江胡郡;南阳”;0383简“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的年代是秦始皇二十四年到二十五年。[45]其说甚有据。这样,“故徼”一词的年代也不与本文的结论相矛盾。

因此,汉简出土的诸如出入关符、惊候符、取茭符等均为六寸,可视为汉承秦制的结果。《汉旧仪》和《集览》引应劭说汉代铜虎符长六寸,也与上述判断相契合。虽然应劭说汉代的竹使符长五寸,但是从竹使符演变而来的辽代金鱼符长六寸,或许可以反证竹使符的长度也是六寸,应劭说竹使符长五寸是错误的。清代王筠《说文解字句读》卷五上“符”下所引《汉旧仪》“竹使符,长六寸”的说法,或可作为佐证。

如果汉代的铜虎符、竹使符、出入关符、惊候符、取茭符等都是六寸的话,那么,我们或许可以推论,至少在许慎时代,汉代所有的符均长六寸。也正因为如此,《说文》解释“符”的字义时,才没有特别标明是哪种符长六寸,而是泛泛地说竹制的符长六寸吧。

最后顺带提及,传说周吕望所撰《六韬》中有《阴符》一节:

武王问太公曰:“引兵深入诸侯之地,三军卒有缓急,或利或害,吾将以近通远,从中应外,以给三军之用,为之奈何?”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擒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败军亡将之符,长四寸;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诸奉使行符稽留者,若符事泄告者,闻者皆诛之。八符者,主将秘闻,所以阴通言语不泄中外相知之术,敌虽圣智,莫之能识。”武王曰:“善哉。”[46]

由此可知,周时符的长度因用途而不同,其中“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而岳麓秦简《奔警律》的奔命符恰是益兵之符,这是巧合,还是秦统一之前确实存在《六韬》所讲的繁复符制,尚需新材料加以验证。

附记:本文为杨振红、邹水杰主持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读简班成果之一。写作过程中得到邹水杰、李迎春先生及张楠、尚宇昌、齐继伟、杨旭同学的帮助,特此致谢。


[1] 杨振红,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先秦乐学整理与研究”(17ZDA250)成果。

[2] 相关学术史请参见郭伟涛:《汉代的出入关符与肩水金关》,载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等编:《简牍学研究》第七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6—97页。

[3]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下文简称“岳麓肆”。

[4] 《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24页。

[5] (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八篇上,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93页上。

[6] 此处的“三年”误,当为“二年”。

[7] 张玉春疏证:《〈史记〉日本古注疏证》十《孝文本纪第十》,齐鲁书社2016年版,第74页。

[8] 《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24页。

[9] 原断作:“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今据《史记》中华书局标点本改。《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24页。

[10] 《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8页。

[11] (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八篇上,第193页。

[12] 笔者以“竹使符”+“五寸”为检索词查检“中国基本古籍库”,共检出88条材料。以“竹使符”+“寸”为检索词,仅有一条文献载竹使符长六寸,即清代王筠《说文解字句读》卷五上“符”字下,在引应劭说后,又说:“《汉旧仪》:竹使符,长六寸。”(清刻本,“中国基本古籍库”电子版)不知其所出。

[13] (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八篇上,第193页。

[14] (清)黄以周撰:《礼书通故》卷四七《名物通故》,王文锦点校,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16—1917页。

[15] 魏晋至隋时用竹使符的例子,可参见《宋书》卷二《武帝纪中》:“天子策曰:今命使持节、兼太尉、尚书左仆射、晋宁县五等男湛授相国印绶,宋公玺绂;使持节、兼司空、散骑常侍、尚书、阳遂乡侯泰授宋公茅土,金虎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0页)《南齐书》卷一《高帝纪上》:“〔今〕命使持节、兼太尉、侍中、中书监、司空、卫将军、雩都县开国侯渊授〔公〕相国印绶,齐公玺绂;持节、兼司空副、守尚书令僧虔授齐公茅土,金虎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8页)《隋书》卷二六《百官志六》:“诸王皆假金兽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诸公侯皆假铜兽符,竹使符第一至第五。”(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28页)

[16] 《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25—526页。《旧唐书》卷四五《与服志》说:“高祖武德元年九月,改银菟符为银鱼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54页)恐误。

[17] 《旧唐书》卷一《高祖纪》,第5页。

[18] 《新唐书》卷一《高祖纪》,第6页。

[19] 张玉春疏证:《〈史记〉日本古注疏证》七七《信陵君列传第十七》,第342页。

[20] 原文作“製”,疑此当作“制”。

[21] 钱仲联主编:《清诗纪事》第四册《光绪宣统朝卷·胡延》,凤凰出版社2004年影印本,第3576页上栏。

[22] 《辽史》卷五七《仪卫志三·符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15页。

[23] 王国维著,胡平生、马月华校注:《简牍检署考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59页。

[24] 此简后收入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简称“居延合”。

[25] 此简后收入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第113页。

[26] 此简后收入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第113页。

[27] 此简后收入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叁)》,中西书局2013年版。简称“金关叁”。

[28] 〔日〕大庭脩著:《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五篇第一章“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徐世虹等译,中西书局2017年版,第435—438页。同名论文最初刊于《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论丛》1954年第16期。关于“棨”的问题,笔者拟另文论考。

[29] 敦煌县文化馆:《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木简》,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此简收入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集》,简206,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30] 张德芳主编:《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简1152A、B,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

[31] 参见徐乐尧:《汉简所见信符辨析》,载《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另,齐继伟依据《居延汉简》《肩水金关汉简》《敦煌汉简》《敦煌马圈湾汉简》中的图版对其中出入符、惊候符等符的尺寸进行了测量(齐继伟:《西北汉简所见吏及家属出入符比对研究》,载《敦煌研究》2018年第6期)。但这些图版并不都是原大,因此数据的可靠性存在一定问题。

[32] 傅振伦:《西汉始元七年出入六寸符》,载《文史》1980年第十辑。

[33] 徐乐尧:《汉简所见信符辨析》,载《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

[34] 正如以往学者所指出,除了应劭说外,传世文献中还有其他说法。《续汉书》志二五《百官志二》“卫尉”条:“凡居宫中者,皆有口籍于门之所属。宫名两字,为铁印文符,案省符乃内之。若外人以事当入,本(宫)〔官〕长史为封棨传;其有官位,出入令御者言其官。”刘昭注:“胡广曰:‘符用木,长(可)〔尺〕二寸,铁印以符之。’”(《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80、3581页)关于“可”改为“尺”字,《校勘记》:“据汲本、殿本改。”但《资治通鉴》卷三五《汉纪三七》胡三省注仍作“长可二寸”(《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468页)无论是“尺二寸”还是“二寸”,均与六寸不合。

[35]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6页。

[36] 整理者释文补“县官”,但根据汉简文例,或应当仅补“官”一字为宜。

[37]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下文简称“岳麓肆”。

[38] 关于此律的讨论,请参见杨振红:《嶽麓秦簡秦漢“奔命警備”》,载(韩)《东洋史学研究》第一百四十二辑,东洋史学会2018年版,第1—24页。

[39] 齐继伟:《西北汉简所见吏及家属出入符比对研究》,载《敦煌研究》2018年第6期。

[40]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7页。

[41]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及出土简牍概述”三“木牍、墓主与墓葬年代”,第7—8页。

[42]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43] 参见王子今:《秦汉称谓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丛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4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8—461简BXVⅡ、BXV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页。

[45] 周运中:《岳麓秦简江胡郡新考》,载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42,2009年9月12日。

[46] 《六韬》卷三《阴符二十四》,清平津馆丛书本,“中国基本古籍库”电子版。笔者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