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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代的竹使符及其流变

《史记·孝文本纪》载文帝二年:

九月,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4]

据此,文帝二年始创立皇帝、中央与郡国守相之间使用铜虎符、竹使符的制度。《汉书·文帝纪》的记载略有不同:

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5]

仅仅提到郡守,而不包括诸侯国相。《史记》日本古注在其下出注:

《通鉴》卷十三《高后纪》:“八月,丙午,齐王欲使人诛相;相闻之,乃发卒卫王宫。魏勃绐邵平曰:‘王欲发兵,非有汉虎符验也。’”胡注:“张晏曰:‘符以代古之圭璋,从简易也。’予据《史记·文帝纪》:‘三年[6]九月,初与郡国守相铜虎符。’既有‘初’字,则前乎文帝之时当未有铜虎符也。召平、魏勃事在三年之前,何缘有虎符发兵!班史于《文纪》三年,只书‘初与郡守为铜虎符’,汰去‘国相’二字。温公则但书勃语于此,而《文纪》不复书。岂亦有疑于此邪。”[7]

指出《资治通鉴·高后纪》转引魏勃语,说诸侯王发兵需汉虎符。胡三省注认为,此事既然发生在汉文帝二年创立铜虎符制之前,表明此前汉与诸侯国相之间早就使用铜虎符发兵。《汉书·文帝纪》删掉“国相”二字,以及司马光特意引魏勃语,可能都是因为怀疑《史记》的记载是错误的。胡三省的说法颇有道理。吕后时期时既然已经存在虎符发兵制,其发出的对象是谁需要进一步讨论,但宥于主题的限制,本文略而不论。

关于铜虎符、竹使符,《史记集解》和《史记索隐》分别作注:

《史记集解》: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张晏曰:“符以代古之珪璋,从简易也。”

《史记索隐》:《汉旧仪》铜虎符发兵,长六寸。竹使符出入征发。《说文》云分符而合之。小颜云“右留京师,左与之”。《古今注》云“铜虎符银错书之”。张晏云“铜取其同心也”。[8]

据此,竹使符长五寸,铜虎符长六寸。《汉书》颜师古注所引有所不同: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9]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张晏曰:“符以代古之圭璋,从简易也。”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10]未提《汉旧仪》所说铜虎符六寸,其余大体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史记索隐》提到《说文》,但并没有照录《说文》全文。事实上,《说文》所说符的长度为六寸,与应劭说不合。《说文》竹部:

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从竹,付声。[11]

许慎说符是竹制的,与竹使符材质相同,但是长度却与应劭说不同,那么他们所说是同一种符吗?自裴骃、颜师古、司马贞以及《文选》《通典》等多照搬应劭说,以为竹使符长五寸,[12]或也引《说文》,却不提两者的矛盾。直至段玉裁注《说文》才提及此事:

《周礼》门关用符节,注曰:“符节者,如今宫中诸官诏符也。”《小宰》“傅别”故书作“傅辨”,郑大夫读为“符别”。《汉孝文纪》“始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应劭云:“铜虎符一至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至都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张晏曰:“符以代古之圭璋,从简易也。”按许云六寸,《汉书》注作五寸,未知孰是。[13]

段玉裁因材料不足,故说“未知孰是”。时代稍晚的黄以周则说:“盖汉诸符长短自有不同也。”[14]推测可能是因种类的不同,符的长短也不同。

汉文帝创立铜虎符、竹使符制度后,一直沿用到后代,唐初才废止竹使符,先代以银菟符,后更以铜鱼符。[15]《新唐书·车服志》载:

初,高祖入长安,罢隋竹使符,班银菟符,其后改为铜鱼符,以起军旅、易守长,京都留守、折冲府、捉兵镇守之所及左右金吾、宫苑总监、牧监皆给之。[16]

新、旧唐书《高祖纪》在武德二年也均有记载:

夏四月辛卯,停竹使符,颁银菟符于诸郡。[17]

(四月)辛巳,停竹使符,班银菟符。[18]

《史记》日本古注所引《集览》系统梳理了唐以前符制源流:

《集览》:“符,兵符,符信也,辅也,所以辅信。古者以竹为之,故字从竹。后世诈伪蜂起,以竹易得之物,不足为之防,于是有铜、铁、金、银铸为物象而用之。汉文帝初,与郡国为铜虎符、竹使符。应劭曰:‘铜虎符长六寸,第一至五,国家发兵遣使,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以竹箭五枚,长五寸,旁镌篆书,亦一至五,出入征发用之。’张晏曰:‘符,以代古之珪璋,从简易也。’颜师古曰:‘与郡国为符,各分一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此汉制也。唐高祖入长安,罢隋竹使符,班银莵符,其后改为铜鱼木契,朝廷征发,下敕书契鱼,都督郡府参验,皆合,然后遣之。’”[19]

清人胡延作《凤池恩波》诗:“凤池春暖衍恩波,玉纽朱丝字不讹。竹契鱼符遗制[20]在,不愁少府费缗多。”[21]表明竹契鱼符制度确实源远流长。

宋以前竹使符、鱼符的尺寸,史籍无闻,但《辽史·仪卫志三》记载了辽代金鱼符的尺寸:

金鱼符七枚,黄金铸,长六寸,各有字号,每鱼左右判合之。有事,以左半先授守将,使者执右半,大小、长短、字号合同,然后发兵。事讫,归于内府。[22]

辽代金鱼符长六寸,授守将发兵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