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法律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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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曶鼎,亦作舀鼎,文献记载,镇洋毕秋帆尚书(毕沅)所藏,得之于西安。[2]鼎“高二尺,围四尺,深九寸,足作牛首形,……尚书置于家庙,籍没后不知流落何所,或重入内府志亦无确证”[3]。也有人说毁于兵火,或沉于太湖。[4]因器形未见著录,所以曶鼎实际样貌如何,已不得而知。所幸有几种珍稀拓本留存,曶鼎得以铭文著称于世。

曶鼎铭一经问世即引人注目。一来铭文篇幅甚巨,全文超过400字,其中字迹可辨者370余,如此规模,在西周中晚期的青铜器铭中,仅次于毛公鼎;二来铭文内容丰富,风格奇特。该铭是年、月、月相、干支记日四项因素俱全的记时铭文,对于青铜器断代和金文历谱的研究有重要价值;[5]铭文分三段,除第一段依惯例记述册命、赏赐、作器缘由外,另两段各载诉讼案例一篇,如此布局,亦不平凡。另外,第二段所记“匹马束丝赎五夫”案,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讨论中,为郭沫若先生所引用,并据以确认西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为奴隶社会,曶鼎铭也因此成为研究西周社会史的重要史料。当然,作为西周时期少数直接涉讼的金文资料之一,曶鼎铭在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也很受关注。

然金文之史料化,有赖于一定程度的释读。曶鼎铭考释之难,有其客观原因。铭文计3段24行,所有现今可见的拓本都显示——鼎铭底部有蚀损,每一竖行大约损失半字到一、二字不等。[6]另外剔削不当也可能导致部分字迹受损,辨识方面仍有疑异。上述损坏对于第一、三两段的解读并不构成实质妨碍,但对于第二段(即“匹马束丝赎五夫案”)却影响巨大。该段所述事项,出场人物众多,且于能反映各方关系的关键之处毁损到毫无痕迹可循。许多中外知名学者参与了对曶鼎的考释、研读,然而吊诡的是,关于曶鼎铭第二段,他们各自提出的解释方案如此不同,仅据《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不完全列举已有八种之多。[7]笔者不揣驽钝,在这八种相互歧义的解决方案中进行了一个求同存异的梳理工作,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在铭文第二段第一行下部缺损部分,自郭沫若先生补入“曶”以来,似乎已经获得了学界的普遍认可,该方案成为其他各种解释的共同前提。以此方案添补断句如下:

【曶】事(使)厥小子(究)以限訟于井叔。[8]

如此,可以断定,作器者——“曶”——就是“匹马束丝赎五夫案”的一方当事人,即本案的原告。积极方面考虑,无疑这意味着已经产生共识与权威性的解释;但换个角度,也许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紧要之处,一个不适当的补正,造成所有其他角色分配上的无所适从,无论怎样排列组合,似乎都不是那么圆融可靠,反倒是解释越多越离奇,越需要在文本之外构思补充更多的情节。本文试图在吸收前人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晚近出土的秦汉法律简牍中的相关内容,尝试其他可能,以期走出这种迷津,即或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以试错排除的方式向其本相更靠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