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主题
本书的研究主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此处,“投资争端”,特指在跨国投资活动中发生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与投资相关的争端。例如,投资者在东道国与投资相关的资产被东道国征收、东道国未能给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且受保护的投资环境等。在本书语境下,该等“投资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投资争端是发生于东道国(国家)与外国投资者(商事私主体)之间,故该等争端也被称为“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Investor-State Dispute)。
(2)投资争端是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而非其他争端(如政治争端、纯商业争议等)。该等争端的引发基础,主要是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IIA) [9]。其主要形式包括: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
——含投资条款的条约(Treaties with Investment Provisions,TIPs);包括但不限于: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优惠贸易和投资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PTIA)等。
依据该等国际投资协定,例如可适用的双边投资协定,投资者在条约项下的法律权益被侵犯,或东道国未能履行其条约项下的法律义务,则投资者可以依据特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寻求法律救济(legal remedy)。此间所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拥有的实质性的投资保护权利,包括“公平公正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全面保护和安全”(full protection and security)以及不被无合理补偿地直接或间接“征收”(the right not to b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xpropriated without full compensation)等一系列投资条约项下的权利。本书所讨论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指“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基于条约的”(treaty-based)[10]投资争端之解决机制;其相关主张的性质,通常被称为“基于条约的主张”(treaty-based claim)。
(3)该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国际投资仲裁为核心方式展开的、维护投资者权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仲裁,主要是以当事人合意约定为管辖基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11]。
对于响应“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国门进行对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在众多投资活动中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投资争端的处理;而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恰是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在境外投资活动相关的维权工具及救济保障之智囊储备。因此,了解中国与被投资国之间有关投资的协定(主要是双边投资协定等),理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与运作模式,借鉴中国投资者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已发生的国际投资仲裁典型案例之解析与经验,便成为笔者计划向中国投资者献上的三个实务“锦囊”。笔者期待,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在开展投资活动之前、投资过程中甚或已发生潜在或实在的投资争端时,可以从本书中获得些许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