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5.公平公正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无论其在实践中如何表述,均作为一种最低待遇标准(minimum standard)出现。虽然每个仲裁庭在处理特定案件时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不尽相同,但无论该条款如何表述,其均与以下五项主要的概念紧密相连。其中包括:(1)禁止决定作出(decision-making)时存有明显任意性(manifest arbitrariness),即禁止仅基于偏见(prejudice or bias)而无合法目的(legitimate purpose)或合理解释(rational explanation)便采取措施;(2)禁止否认公正(denial of justice)及忽视正当程序的基础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3)禁止以明显错误的理由(如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对投资者作出针对性歧视(targeted discrimination);(4)禁止虐待投资者,包括强迫(coercion)、胁迫(duress)及骚扰(harassment)等;(5)保护投资者基于政府的特定陈述(a government’s specific representations)或投资诱导措施(investment-inducing measures)所产生的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s)。[38]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出具的《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在其统计的诸多(于2018年结案的)投资仲裁案件中,在仲裁庭裁定东道国承担责任时最常用的基础,便是东道国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39]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常见模式,可参考《中国与新西兰FTA》第143条之规定:“一、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始终给予各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与安全;二、公平和公正待遇包括基于一般法律原则,确保投资者不会在任何与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中被拒绝公正对待,或受到不公平或不公正对待的义务;三、全面保护与安全要求各方在履行确保投资保护与安全职责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四、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对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收益或处置采取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五、违反本章任何其他条款,并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40]

我们相信,在中国缔结的相关投资保护协定逐步完善、修订的过程中,以上五种投资者权益待遇将逐渐普遍化地覆盖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就目前而言,中国投资者可在绝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享受到前三类投资者权益,而在较晚订立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例如韩国、乌兹别克斯坦等重订双边投资保护的国家,以及东盟十国、新西兰、巴基斯坦等与中国已经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投资者得以伸张权益的依据则更为充足和全面。

除上述五类权益外,一部分投资协定中还规定了另一类较为特殊的投资权益来源:“保护伞条款”;这个条款就像是投资者权益的“直通车”,通过“保护伞条款”,投资者所拥有的合同权益(contractual rights)等其他权益都将上升为条约权益(treaty rights),潜在的所得权益范围将可能大大超出上述五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