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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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自由转移

资金自由转移(Free Transfer of Funds)是指,要求东道国保证投资者可以毫不迟延地(without delay)、自由可用地(freely usable)转移资产,以及可自由地兑换货币(freely convertible currencies)(以兑换时正常汇率兑换)。[34]

以上三类投资者待遇几乎存在于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保护承诺中,构成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类型。鉴于大部分双边投资协定都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在我国对外经济往来刚刚起步、吸引外资多于对外投资的背景下,双边投资协定中仅含这几类承诺并不会对中国投资者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然而,我国对外投资活动自2000年起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02—2017年,我国累计实现对外直接投资1.11万亿美元,几乎是我国在2000年之前的18年中对外投资总额的40倍。[35]在这样迅猛增长的对外投资活动中,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权益可以得到怎样的保护,是中国投资者和中国政府越来越关心的主题。继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全面展开,中国投资者更多地扮演对外投资的主导者、参与者的角色,最基本的投资者权益架构早已不能够充分保护广大中国投资者的权益。

故而,我们看到,对投资者权益待遇的强化和补充,已经在较晚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及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所体现。参照乌兹别克斯坦、韩国、新西兰等国家以及东盟等组织与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国民待遇”和“公平且公正的投资待遇”两种新形式的权益待遇已经普遍出现在投资者权益之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