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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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聚焦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维持原判。直播平台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被判赔偿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2000万元。

2004年5月25日,网易公司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名称为“梦幻西游软件online(简称梦幻)V1.5.19”,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2013年7月25日,博冠公司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名称为“博冠《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V3.0.0”,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2015年1月14日,博冠公司出具《授权及确认函》,主要内容为:1.博冠公司系《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2.博冠公司自该游戏软件完成之日起,就将该游戏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独占地许可网易公司使用,范围为全球,其间至该著作权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为止;3.网易公司作为该游戏软件著作财产权在全球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并获取任何及所有赔偿、补偿和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

据悉,网易公司发现,华多公司多年来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同时认为华多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对涉案游戏运行显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最终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网易公司、华多公司均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网易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华多公司上诉认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不构成作品,游戏直播应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一审计算赔偿的方法不合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知名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直播的著作权相关纠纷,被控侵权方华多公司系知名直播平台YY的运营方,近年来游戏直播系包括YY在内的网络直播平台主要的爆发流量和盈利点,涉案游戏与涉案游戏直播的玩家与观众数量均十分庞大。本案中广州知产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再次认定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可版权性,这与近年来类案的典型认定保持了一致的裁判风向,但是不同于类案之处在于本案涉及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纷争,游戏厂商作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人能否控制直播平台用户对于游戏的直播行为,直接关乎对于游戏相关权利人权利界限的认定,直接关乎直播平台的利益乃至生死存亡。本案中两审法院倾向于对游戏画面的权利界限进行扩张性解释,一方面将平台用户直播列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限制的范畴,另一方面否定了平台用户直播的合理使用认定,该判决势必会对目前的直播行业格局产生较大冲击,对游戏厂商、直播平台、玩家、直播观众各方的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赔偿额方面,该案酌定2000万元的金额远超法定上限,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法》不能紧跟实践发展急需修订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进一步体现了两级法院对于强化游戏权利人保护的决心和魄力。但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乃是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平衡,对于一方权利的扩张保护势必意味着对其他主体权利的限制,特别是游戏直播已具备成熟业态和成熟用户群体(该群体与游戏玩家群体高度重合)的前提下,该案判决势必产生难以估量的市场冲击,后续类案的跟进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