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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避免后顾的保障制度
从2015年《高等教育法》修改的情况看,我国高等教育的投入体制,已经从“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1998年旧法第60条第1款),转化为“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这不仅与该法此轮修改时第24条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删除,从而允许高等学校“以营利为目的”,进而与引入“举办者”概念、确立“举办者投入为主”原则等重大政策调整相呼应;还从制度设计的顶层着手,为“国家”及其“财政拨款”,从现有的“国家”已经设立的高等学校中抽身,打好了基础。实际操作时,就只有如何在法律已经确立的这一体制机制框架内,决定是进还是退的政策考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