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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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持中立的公开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第7条(旧法第6条)规定了该原则,新法第54条在旧法第45条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即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和酌定情节: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原则,是指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宣布判决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

审判活动既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教育人民遵守法律、进行法治宣传的过程。公开审判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开审判也是保证法院能依法正确、公正审理案件,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

在旧《行政诉讼法》中,“公开”仅仅是个原则,仅出现在原则部分(“公开审判”)及“公开审理”两个场合。新法大大增加了“公开”二字的“出镜率”,其原因固然是时代使然,更主要的还是高层的大力推进,这是党中央在法治领域与时俱进的充分体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

新法促进行政审判公开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司法文书公开做了具体安排,其第65条规定,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种公开,比照政府信息公开,其公开的形式为主动公开,但不能依申请公开;其公开的内容,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其公开的方式,只是“供公众查阅”,并未提到邮寄、复制等公开方式。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新法上述第65条(包括其第32条第2款)中的“内容”二字很关键。没有这两个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除外,将会极大地限制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度,也将大大加重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负担(需要对裁判文书进行“脱敏”处理)。有了“内容”的限定,就可以将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屏蔽;裁判文书的其他部分,当然也应当是裁判文书的绝大部分,仍可以成为公开的“内容”,从而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审判公开。

或许正因为如此,对比政府信息公开,法院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做得相当到位。“中国裁判文书网”(China Judgements Online)的文书总量7300余万(72955085)篇,访问总量高达293亿(29319342821)次[51],相当于每个中国人查询22次,对比一年来的数据,则一年内平均每个国人查询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