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协商的理论体系和立法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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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论

1.1 研究缘起

2012年9月7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社会协商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11AZD014)启动会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科研楼A305会议室召开。课题主持人周友苏研究员介绍了课题申报和立项情况,总结分析课题现有研究成果情况,提出课题研究思路和重大问题,布置课题的研究内容与分工。会上,周友苏研究员指出,社会协商是近年来随着对社会管理的重视而开始进入人们关注和研究视野的,目前关于社会协商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其内涵外延都并不十分明确,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研究成果来准确界定“社会协商”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实践中尽管有了一些社会协商的形式,但并没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实践,法律法规上也没有关于社会协商的直接的规定。因此,本课题的理论价值在于社会协商的理论建构和法律建构,实践价值在于为党委政府提供加强社会管理和有效应对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对策建议,是一个富有创造性和挑战性的课题[1]

根据本次会议分工,由笔者与另一位同事协助周友苏研究员完成第一部分“社会协商的理论建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

2012年11月24日,笔者跟随课题主持人周友苏研究员(时任四川省政治学会会长)在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宾馆参加四川省政治学会2012年年会暨“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创新社会管理”学术研讨会,获取了相关资料,对后续的研究起到了支撑作用。

2012年11月29日,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科研楼A305会议室召开课题讨论会时,姜芳博士提出,十八大报告与周友苏研究员所主持课题相关的内容有两部分:其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二是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形式。所以“人民民主”应为最高层次的概念,在其下有“协商民主”、“选举民主”。而“协商民主”之下还有“社会协商”、“政治协商”、“基层协商”的实现机制。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除了之前一直谈到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之外,十八大报告中还增加了“法治保障”,对课题的现实意义是一个很大的提升。这一思路对笔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2012年12月8日至9日,笔者跟随课题主持人周友苏研究员分别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学炳麟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和金陵观园国际酒店参加中国政治学会2012年年会暨“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创新社会管理”学术研讨会。通过这次参会,收获了学习心得,继续积累了与社会协商课题相关的政治学基础理论和资料素材。

2013年1月20日,在蜀兰大酒店,课题组各位成员报告了各自承担任务的工作进度及基本的思路想法,这次会议上,大家统一了思想认识并完善了写作提纲。

2013年6月16日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科研楼A704会议室再次召开课题讨论会。经过此次会议讨论,形成了两点共识:一是关于“社会协商”的基本界定,厘清了社会协商的主体、客体、方式、载体、目的、性质。“社会协商”是指权力机构和社会主体之间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地相互沟通和商议,主要采取信息公开和对话方式进行,其载体包括面对面的交流与借助大众传媒等公共话语平台,最终通过让步与妥协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治理方式。二是课题中关于制度选择的路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协商法,这种方式难度较大,另一种是对现有的社会协商制度进行完善并对没有的社会协商制度进行建构,此种方式的难度要稍低一些。推荐采用第二种路径方式,并鼓励课题组成员采用第一种路径方式。

2013年10月11日至13日,在山东大学(济南)召开中国政治学会2013年年会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学术研讨会,笔者参与了关于社会协商的小组讨论与发言,通过思想的碰撞,更加理性地对待社会协商(制度)。围绕本次会议撰写的相关理论文章有幸发表在《探索》杂志2014年第1期上,这是笔者入院工作以来发表的第一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经过这一系列的讨论和学习,再加上博士后报告亦以同名选题展开相关工作,遂萌生以社会协商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门性的制度研究的想法。

关于“社会协商”,最早的文件见之于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原文使用的是“社会协商对话”的表述)。此外,我国对“社会协商”的研究是从对“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引入和探讨开始的,不仅起步时间较晚,且一度中断。自党的十四大报告开始,暂未再使用“社会协商”的字样和表述。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协商民主”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文使用“社会协商”,才使得社会协商再次受到关注。目前,对于“社会协商”的研究还存在着理论上的不足与潜在困境,现有的成果较多沿用了国外关于“协商民主”的分析框架和研究范式,学界对我国社会协商的不少基本问题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包括但不限于对社会协商的基本定义、内涵外延等,很难用现有的政策性文件和理论研究成果来准确界定“社会协商”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因而“社会协商”在理论上还很不成熟,这也影响了社会协商的法律化或制度化进程。

在这一背景之下,本选题的价值和意义在于:

一是为社会协商理论研究注入新的内容,丰富和发展现有的研究范式和分析框架。针对目前关于社会协商理论研究基础薄弱,而且基本沿袭西方协商民主研究范式和分析框架的现状,拟通过梳理现有较为分散的研究成果,努力构建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协商理论体系,为社会协商立法建构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系统性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二是为社会协商立法建构和完善提供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证分析样本,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建立在坚实的实践依据之上。社会协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为化解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治理手段。本课题通过对调查样本的实证分析与评估,为社会协商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准确的实践依据。

三是为社会协商法律制度提供以立法论为主、兼顾解释论的方案,推进社会协商的法制化。对社会协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梳理和类型化研究,以信息公开制度、诉求表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矛盾调处制度、公共话语平台建设来搭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提出相应的立法建构和现有制度的解释方案。

四是为党委、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通过社会协商法律制度与妥当圆满处理群体性纠纷事件之间的结合性研究,从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处理方面为党委、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提供针对性强、符合客观实际并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协商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是促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的不断完善,为妥当圆满应对群体性纠纷提供新的路径选择。社会协商将社会生活权利运行与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运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进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矛盾凸显期的挑战。社会协商的立法建构,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形式,发挥出与政府管理既相同又互为补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