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协商的理论体系和立法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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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社会学的借鉴:“社会”一词辨析

“社会协商”概念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社会”一词的不确定性。对“社会”一词的考究当属社会学的关键使命,因此本文参考相关的社会学著作,以期能够借鉴社会学对“社会”理解的知识。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不仅能够吸收其他学科对法学学科的营养供给,还能保证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不至于出现较大的偏差,进而维护法学学科的开放性。整理社会学著作能够发现,原来“社会”一词也是困扰社会学本身的概念,不同的社会学学者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不尽一致的理解。经过笔者的梳理和概括,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主要有六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整体”的一门学问。所谓的社会整体,实际与社会系统是一个含义,它包括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就认为社会学至少要研究四个基础领域的问题:“A.城市、君侯与神;B.封建俸禄国家;C.行政管理与农业制度;D.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18]从历史角度来看,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最早将系统论引入社会学领域,并写就著作《社会系统》。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发扬了对社会系统的研究,并在其代表作《社会分化》中进行详细阐述。较为典型的将社会学研究对象解释为社会整体或社会系统的说明,如当代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的阐述,他认为“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是解释社会系统的活动……许多社会研究把个人行为作为解释重点,因而背离了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解释社会系统的活动”[19]

第二种观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关系”的一门学问。从根本上而言,社会关系是由社会主体和社会行为构成的,因此“社会研究在于探讨社会中人与人互动的规则”[20]。由于国内的教科书受马克思的影响较深,所以宣称“社会是人的总和,又大于单纯人的简单加总,它的特征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21]。英国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费孝通的老师雷蒙德·弗思在《人文类型》一书中虽然并没有对“社会”给出定义,但从其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社会的合理内核在于“社会关系”,其指出“把人们的个人利益加以组织,使他们相互的行为协调,以及把人们组织起来从事共同的工作,由此而产生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有计划的或成体系的,我们可以称为社会结构。这套关系在实际活动中对于个人生活和社会性质的影响,可以称为社会功能”[22]

第三种观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秩序”的一门学问。与“社会关系”相类似,社会秩序也是由社会主体和社会行为所构成的。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社会学研究社会秩序的学者大都是空想社会主义者,以欧文、傅立叶、圣西门为代表,他们往往对其所设想的社会有着美好的幻想和憧憬。“我们所描绘的社会里,社会的成员是相联合的;而在其他的社会里,社会的成员却一片混乱,呈无政府状态”[23]。也就是说,空想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作出了一个理想化的状态和秩序描述。

第四种观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成员”的一门学问。比如,“社会具有共同的属性并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与他人交往的人群聚集,通常,社会是指一个拥有特定文化并作为可识别的实体而活动的群体”[24]。社会成员实际与社会构成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含义,也就是说社会成员到底由哪些单位或个人组成。当然,不同的时代或不同的学者会对社会成员的构成秉持着不同的描述。卢梭在谈到早期社会时,指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25]。还有学者认为,“近代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中国的家族社会强调家庭和宗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清末最后十年里,这一基础摇摇欲坠,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人不仅是家庭的一员,更是社会、国家的一员”。

第五种观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组织”的一门学问。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威廉·富特·怀特在代表作《街角社会》中,借书里关于研究对象的想法来表述其自身观点:“人们认为,社会是一个严密结合的等级制组织,在这一组织中,人们的地位和彼此间的义务被限定和承认。”[26]汉娜·阿伦特则指出:“社会构筑了生命过程本身的公共性组织的最鲜明标志,也许表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在一个相当短的时间内,新兴的社会领域把所有的近代共同体都变成了劳动者和打工者团体,换言之,他们都一下子围绕着生命所必须的活动组织起来。”[27]美国的赖特·米尔斯与塔尔考特·帕森斯甚至还专门合著了《社会学与社会组织》一书,来表达社会学对社会组织的强烈关注:“社会学家们通常更喜欢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乔治·古尔维奇认为组织构成了社会现实的诸层面。”[28]

第六种观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行为”的一门学问。法国著名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一生都在致力于建立法国社会学,他对社会学的重要贡献就是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为社会学确立了独立研究对象“社会事实”。同时,指出:“它既然没有个人作为基础,那就只能以社会为基础:要么以整体的政治社会为基础,要么以社会内部的个别团体,诸如教派、政治派别、文学流派或同业公会等为基础。”[29]“社会事实”与“社会行为”看似没什么瓜葛,但其在书中第一章“什么是社会事实”的最后结尾处谈道:“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作社会事实。”[30]如果说E.迪尔凯姆是以间接的方式说明社会学研究社会行为,那么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则是以直接的方式明确指出社会学研究社会行为,即“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31]

如果归纳一下这六种观点(如图2-1),那么第一种观点“社会整体”(“社会系统”)属于宏观层面,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属于中观层面,第四种至第六种观点“社会成员”(“社会构成”)、“社会组织”、“社会行为”属于微观层面。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学者似乎更喜欢将这六种观点中的某几种综合起来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32],但无外乎就是这六种观点的排列组合而已。

图2-1 “社会”概念的六种观点整合图

结合社会学研究对象,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其一是对“社会”可以作出多种含义或理解;其二是根据研究需要,研究者可作出自身对“社会”概念符合逻辑自洽贯穿始终的理解。经过与社会学的沟通与交流,在这两点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研究课题的需要,针对“社会”一词含义的解释选择问题,笔者作出了如下安排与截取(如图2-2)。首先,选取“社会系统”(亦称“社会整体”)作为“社会”的广义概念。接下来,将社会系统按照事务内容划分为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四个子系统[33],而这里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并列的“社会”则为中义概念。最后,还要从主体的角度,萃取出“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两个狭义的概念。本文中,主要使用中义和狭义的“社会”概念。

图2-2 “社会”一词在本文中的三层理解选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