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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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其基本内容是: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至于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视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不同而决定:法定代理人,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他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利。

(二)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关系

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进行。比如当事人减少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一般是通过和解、撤诉或者调解达成协议,表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当然,并不是说处分诉讼权利就一定处分民事权利。比如在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在限定期限内腾房为条件提出撤诉,原告虽然放弃了诉讼权利但并未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可见,处分诉讼权利和处分民事权利有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三)行使处分权过程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主要表现在:

一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是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

三是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并依法提起上诉的,就开始第二审程序;放弃上诉权的,待法定上诉期届满后,一审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也由当事人决定。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

(四)行使处分权的范围

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就是说,处分原则是相对的,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这个界限,就是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应无效。因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才有效,否则就无效。

二、适用处分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实行处分原则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意义是:只有保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规律性。

其次,在当前实行处分原则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好处分权和审判的关系。目前,有两种错误倾向应引起注意:一是不恰当地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承认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处分行为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当事人合法地行使处分权干涉过多;二是放任自流,当事人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搞处分权“绝对化”,法院处于软弱被动的地位,削弱甚至取消了必要的依法审查。因此,为了正确适用处分原则,必须注意克服这两种倾向,从理论上弄清处分原则的源流,深刻认识我国处分原则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点,把当事人的处分与依法审查有机结合起来,保证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在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上,我们应秉承的基本原则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指导和监督处分权实现。